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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調研報告

欄目: 工作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8.71K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與我們愈發關係密切,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你知道怎樣寫報告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人大調研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人大調研報告

人大調研報告1

一、基本情況

從這次調研瞭解的情況來看,國有公司在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圍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安全執行和優化配置這一目標,建章立制,規範運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探索建立國有資產監管新體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基礎性的工作。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理順體制,加大對國資監管力度。近年來,我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實踐已取得一定成效,形成了區國資委——區國資辦——區國投總公司——區國有公司的組織體制框架,以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內容的考核體系初步建立,推動了國有公司的調整和重組。同時新的國資機構組建後,結合我區實際,相繼制定並出臺了一系列管理辦法,使我區國有資產營運和監管工作逐步走上有章可循的制度化和規範化軌道。針對國資監管範圍面廣量大,情況比較複雜的現狀,區國資監管職能部門,圍繞對國有公司的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產權轉讓和資產處置等環節,加大了監管力度。使國資在對外投資中的導向帶動作用得到了體現;對外擔保狀況得到改善,擔保筆數、授信額度、實際發生數等比例逐步下降。

(三)積極融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國有公司投融資平臺的作用,從組建以來,累計融資4.58億元,保障了政府性投資基本建設的需求。建成了一批城市道路、橋樑等基礎設施和創新平臺等專案,使我區基礎設施逐步改善,為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支撐,提供好的服務與保障平臺。營造了良好的生產、生活、投資和創業環境。如浙江興科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積極為企業提供創業場地、政策諮詢、工商稅務代理等全方位的創業服務,已成為高新產業孵化的龍頭;欣誠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努力為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為100家企業提供總額為8.49億元的貸款擔保。

二、存在問題

我區國有資產的經營與管理情況總體是較好的,但也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一是部分國有資產投資專案一定程度上存在投入高而效益不夠理想的問題。二是鄉鎮、街道大量的國有資產依然實行分級監管的模式,尚未真正納入區國資委的監管範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有資產整體效益的有效發揮。三是部分國有投資公司資產負債率較高,營運效率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在經營中抗市場風險能力較弱,一旦發生風險,勢必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四是隨著國資委工作職能的增加,人員編制不足,監管力量薄弱。

三、意見建議

針對目前國資執行和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政府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提高國資執行的效益。一是要整合資源,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統一資產管理範圍,整合鄉鎮、街道現有國有公司,將所有國有資產納入一個口子管理,進一步盤活存量國有資產,加大資本運作力度,千方百計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探索新的融資方式,不斷改善我區國資公司的資本結構,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積極向上爭取資金,進一步支援和促進全區經濟發展。二是要轉變方式,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國資監管部門要注重價值形態管理、動態的流動的管理,努力探索從行政權和所有權合一的條塊分割式管理向以產權為紐帶的分層次的專司管理轉變,切實履行監管職能,進一步完善經常性監督檢查機制,重視對國資營運中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分析,加強對國資公司和承資企業的指導和服務。三是要統一管理,全面掌握執行情況。要進一步落實國有公司財務狀況的月報和年報制度,逐步統一各國有公司的財務制度,以利於及時、準確地掌握各國有公司的財務經營狀況。

(二)要進一步完善機制,防範國資經營風險。一是完善內部防範機制。各國有公司要增強責任感,進一步增強對外擔保和對外投資的風險防範意識。建立企業內審制度,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努力降低公司負債率,防範經營風險。二是加強外部監督。國資、審計、財政等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責,強化對公司對外擔保的監管,加強稽核,嚴格把關,對已經發生的對外擔保要逐項進行梳理,該終止的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對新發生的擔保要嚴格按照程式,規範操作,規範擔保事由等必備的論證材料,要把對外擔保、對外投資作為國有公司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所有國有公司要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充分發揮財務總監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作用,確保國有資產在安全執行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三是要建立投資專案評估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對國資專案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和分析,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的原則進行國資專案的投資,適度控制投資規模,確保投入、產出的總體平衡。

(三)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加強國資監管運營隊伍建設。一是要積極探索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進一步加強國有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加快推進職業經理隊伍建設,充分調動其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二是要加強國資監管隊伍建設。要在確保國資監管部門職責到位的同時,切實解決好國資監管部門人員編制不足、經費緊張等問題。要加強監管隊伍政治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和監管整體水平,使之與新形勢下國資監管的要求相適應。

人大調研報告2

調研中我們感覺到,雖然鄉鎮人大在謀求地方經濟發展、推進政府工作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中有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對鄉鎮人大工作的認識不足

縣委曾經強調鄉鎮人大工作是鄉鎮工作的重要組織部分,各級各部門要齊心協力抓好人大工作,但目前各級各部門對鄉鎮人大工作的認識有差異,因而工作績效不平衡。個別黨委書記甚至是兼任人大主席的黨委書記對重大事項、重要會議,不提交人大主席團討論。如人大主席團會議有1個鄉鎮一年只開1次、2個鄉鎮一年只開2次,達不到1季度只少召開1次的依法規定。對人大工作的安排有的往往打擦邊球,利用黨政會議提一句點一下就算交差。在現實生活中,鄉鎮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是影響鄉鎮人大工作的一個根本原因。在農村,相當部分的人認為現在鄉鎮一級的權力機關是鄉鎮黨委和政府,而不是人大。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牌子列於人民政府之後,人大專職副主席的排位都在政府副職甚至副職侯選人之後。從經費保障來看,雖然鄉鎮人大代表活動所需經費一般會列入財政預算和按實際開支予以報銷。但部分鄉鎮財政困難,代表活動經費不一定能滿足,無固定工資收人的代表在執行職務時,沒有給予補貼費或很少補貼,代表小組活動經費更難以保證。也有少數地方對人大代表活動不熱心、不支援,不為代表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有的因經費問題使必要的人大有關會議和代表活動時間縮短或取消。

(二)鄉鎮人大幹部職責不到位

縣委在換屆時雖然對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選進行了調配,但從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配備與職責和情況看,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專職人大主席少。全縣7個鄉鎮設專職人大主席只有2位,如高亭鎮6萬人口的大鎮,未能配設專職人大主席。黨委書記兼任人大主席,在主管和級別上加強了人大工作,但由於黨委書記往往沒有過多的精力從事人大工作。有的擔任人大主席時間不長,人大業務知識還比較陌生,所以對做好鄉鎮人大工作顯得力不從心,給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動的正常開展帶來難度。二是專職人大主席副主席兼職過多。絕大多數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多或少直接分管有政府職能性質的工作,有3位專職主席和副主席還長期兼任社群職務及工作組負責人等。使主管的工作處於被動應付,對隨時可能出現的事關鄉鎮全域性的新情況、新問題得不到及時瞭解,需要人大主席團決定的事項提出極少,導致人大主席團會議偏少或以臨時碰頭會替代。三是人大幹部職責不到位。全縣7個鄉鎮雖配有人大專職聯絡員,但實際上都有兼職,有的兼其他工作量佔70%以上。從客觀上導致了多數鄉鎮人大工作是“一人決策一人做,孤掌難鳴”,人大幹部是“一塊牌子一個人”,客觀上影響了人大作為民主主渠道作用的發揮。

(三)鄉鎮人大工作的法定職權不完善

目前,《地方組織法》規定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條例》規定大會主席團和大會主席、副主席在閉會期間負責的工作。這些負責工作僅在閉會期間起到組織聯絡、檢查、督促的作用,沒有設定審查監督和人事任免等職權。導致大會主席團在閉會期間要審查政府專項報告、監督政府工作往往名不太順;而大會主席、副主席在閉會期間提出對政府批評意見和建議要求也有“個別行為”之嫌。另外《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條例》對人大主席團和大會主席、副主席在閉會期間負責的工作僅有原則性規定,對在閉會期間如何組織聯絡、開展視察調查、行使檢查督促、安排述職評議、提出意見和建議等方面未作出具體程式和要求,這就不便於鄉鎮人大主席團和大會主席、副主席在閉會期間工作的具體操作,因而有些工作可做可棄,“彈性”太大。

(四)鄉鎮人大工作監督力度還不強

一是人代會會期過短。每年一次的人代會雖能保證召開,但有的會議質量不高,甚至流於形式;有的大會時間只有半天至一天,會期過短,只好簡化程式,不能保證代表們的議政時間,難以涵蓋全年度需要審議監督的事項。二是代表意識不強。換屆選舉中過於強調代表的結構比例,致使一些代表文化程度偏低、履職能力差;在大會上代表提交的議案建議數量少,而質量普遍不高,一屆甚至幾屆沒有形成過大會議案;部分人大代表參政議政能力差,個別代表開會從不發言,在其心目中就是“開一天會、劃一個圈、吃一頓飯、照一張像”,就算完成了代表的使命。三是重形式輕監督。一些鄉鎮領導幹部只重視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輕視人大的監督,甚至把人大的監督看成是“太羅嗦”、“找麻煩”,不太願意接受人大監督。這就使得人大在開展監督時往往“心有餘悸”,不敢大膽監督,即使進行監督也是敷衍應付,流於形式,顯得無力。如對代表建議辦理答覆程式比市縣人大代表建議差得多,多數建議意見的處理都是有頭無尾;有的奈於鄉鎮政府領導面子,代表對答覆滿意率雖然較高、而問題的解決率且很底。又如有的鄉鎮組織代表視察、檢查、評議活動次數不算少而效果較差,有的在代表活動中,只聽政府有雷聲無雨影,活動結束或表態後就沒有交待。

人大調研報告3

充分發揮鄉鎮人大代表的作用,尤其是發揮好鄉鎮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作用,對基層政權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就要求最基層的人大工作者要不斷探索和創新人大代表工作的新路子,不斷豐富人大代表工作的新內容,促使人大代表工作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現就我縣鄉鎮人大代表工作中的一些嘗試提出來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主要做法和體會

(一)增強代表綜合素質,是促進代表更好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人大代表究竟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和素質,《代表法》中只是籠統地提出了一些規定,缺乏明確的界定及規範化的標準。實踐中不好操作,就人大代表的素質而言,長期以來,由於我們在分配代表名額時強調各種比例關係,力求照顧到方方面面、各種不同層次,從而造成一些代表文化程度不高,知政議政能力較低,制約了代表作用的發揮,為了改變這種現狀,提高代表素質刻不容緩。實踐證明提高代表素質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搞好代表的培訓工作,為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舉辦學習班集中培訓,在人代會前或集中視察時組織人大代表集中學習法律知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代表職責、權利和義務,全面系統地對人大代表進行培訓,提高代表的認識水平;二是以會代訓開展經常性培訓,提高代表履職能力;三是由代表小組組長召集在規定時間內按期進行的分散培訓。通過採取這些措施來提高代表的整體素質和履職能力,促使其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

(二)健全聯絡代表制度,是促進代表更好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就目前而言,鄉鎮一般有縣人大代表2-4名,鄉鎮人大代表50名左右,為方便代表活動,對人大代表合理分組,設立代表小組,每個代表活動小組設組長和聯絡人,以便加強對代表活動的領導。眾所周知,我國代表制度的特點決定代表工作分為兩大塊:即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某種程度上講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最能體現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但過去一直有“代表代表,會完就了”的說法。這說明基層人大代表工作在堅持和完善聯絡人大代表制度方面還存在諸多缺陷,還沒有從思想上高度認識密切聯絡人大代表的重要性,更不能有效的發揮其代表作用。要改變這種狀況,就要求我們不斷健全和完善聯絡人大代表的工作制度,不斷探索和創新聯絡人大代表工作的新機制、新方法。根據實踐和借鑑外地經驗,主要採取了:一是開通“代表專線電話”,方便代表及時同人大主席團聯絡和反映問題;二是建立人大主席成員輪流接待人大代表制度,便於代表與人大主席團成員及時溝通;三是開通“人大主席信箱”和“代表熱線”供代表反映問題和提出意見;四是建立代表小組聯絡網路,便於及時對小組活動進行指導。

(三)組織代表開展視察,是促進代表更好發揮作用的有效手段。代表視察是閉會期間代表聯絡群眾、瞭解情況、提出意見的重要活動方式,是代表執行職務的重要載體。實踐中,根據視察內容採取不同的視察形式,對提高代表視察實效有著積極作用。一是對重點工作視察。選取重點工作,督促政府工作的落實。例如,鄉鎮一般每年都要組織人大代表對鄉鎮重點工作、重點工程及政府承諾為群眾所辦實事組織1—2次的集中視察,通過視察,對督促政府工作的落實起到了積極作用。二是對議案建議辦理視察。依法對各方面工作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視察,促進辦理工作落實。三是採取暗訪抽查。通過事先不打招呼,瞭解被視察物件工作的真實情況。這些視察工作的有效開展,進一步密切了黨與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絡,有效的促進了政府各項工作的落實。

(四)認真辦理意見建議,是促進人大代表更好友揮作用的重要載體。認真辦理代表提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辦理結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因此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近幾年,我們從措施上強化監督,在督辦中注重落實,使辦理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成效。一是明確傳遞渠道。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有人大主席團定期收集、統一交辦、定期督察、限期落實;二是明確交辦部門。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那個單位,什麼內容要做好登記編號,明確承辦單位;三是明確答覆時間。規定承辦單位將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通過逐步形成一種規範的辦理程式,切切實實把工作落到實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所提議案建議質量不高。當前由於鄉鎮人大代表中農民代表比重較大,文化程度相對較低,致使在收集批評、意見和建議時,要麼人云亦云,要麼就當“啞巴”代表,缺乏個人見解,或者僅站在個人或本村、本單位利益上考慮問題,缺乏整體觀念和大局意識,並且在書寫形式上不能做到一事一議,不利於分口交辦。

(二)代表職責意識不強。一部分代表對自己的職責認識不清,在代表活動中主動性不強,不能很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應盡的義務。在實際工作中,除部分人大代表參與鄉鎮人大組織的例行調查、視察、執法檢查、代表評議等活動外,存在人大代表的權力隨著人民代表大會的閉幕而“閉幕”情況。

(三)維護公德決心不大。在社會轉型期,出現個別仇視社會、仇視集體、仇視幹事創業人的壞分子。個別人大代表抱著“事不關己,能躲則躲”的思想,喪失基本的正義感、是非觀,不敢挺身而出,聽之任之一切壞現象滋生蔓延。

三、對策及措施

(一)加強學習培訓,提高代表履職能力。加強代表學習培訓,不斷提高代表自身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尤其是加強對代表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指導,保證代表所提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質量和水平。

(二)豐富代表活動,增強代表責任意識。通過不斷豐富代表的履職形式和活動內容,讓代表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神聖職責,增強人大代表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感,促使人大代表更好的發揮作用。

(三)嚴格考核管理,不斷強化代表要求。要通過建立履職檔案、向選區選民述職等形式,加強代表的考核管理,使代表積極履職法定職責,真真正正成為聽民聲、察民情、解民憂、疏民怨的能手,成為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代言人。

人大調研報告4

基層基礎工作是做好人大監督工作的根基,是推動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只有緊緊圍繞黨委的工作意圖,把群眾利益作為第一目標,以抓重點、難點、熱點為中心,打破“壅蔽”,善於發現新問題,解決新矛盾,提高新思路,實施新措施,才能有的“放矢”,紮紮實實做好監督工作。基於這種認識,我們把調研作為一項履行職責的重要手段,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不斷提高調研質量,為創造性地開展監督工作提供了切實保障。一是充分發揮人大調研優勢。人大的性質、地位、職能都十分有利於開展重點、難點事項的調查研究工作,這種優勢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人大調查研究權威性強,能夠比較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提出建議。二是人大與人民群眾聯絡密切,反映民意的渠道多、方式多。人大是代表機關、民意機關,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有著天然的聯絡,體察民情的觸角更靈敏,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更樂於向人大反映情況和問題。可以使調查研究更全面、更深入、更實在。三是能夠實行上下級人大聯動,便於監督落實。根據調查題目和範圍,上下級人大可以聯合開展調查研究,這樣既有利於展開調查,深入瞭解實情,也有利於營造解決問題的聲勢,開展監督落實工作。二是認真做好調研準備。這主要包括選題、人員組織及培訓、制訂方案、收集相關資訊資料工作,其中的關鍵是要抓好組織調研隊伍和制訂調研方案兩件事。第一,調查組成員一定要精幹。調查組人員一般應由分管這方面工作的領導、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吸納人大代表和專業人員參加。同時,要正視人大開展調查研究的不利因素,如相關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人員少、調查研究組織機構不健全、一些承擔具體調查任務人員不熟悉相關工作等問題。

為避免調研人員倉促上陣,應當圍繞調研題目做好相關政策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學習準備。第二,制訂調查研究方案要全面細緻可行。一是找準調查研究題目的切入點和立足點,切忌貪大求全。牢牢把握“一具體就深入”的方法,僅就一個特定問題或是一定範圍的幾項問題展開調研,調查研究方案要突出重點,抓住要害;調查提綱和調查表格的擬製要儘量細緻、周到,以便統一統計依據和統計數字,減少無謂的調查反覆,做無用功。二是調查研究的步驟、時間安排要切實可行。調查研究有其內在的規律性,應根據調查目的、調查難易程度安排好步驟和時間。三是把握好兩個環節。調查是研究的基礎,研究是調查的延續和昇華。“調查”是廣泛收集資訊的過程,決定著研究的價值取向、可靠程度。要把握調查的主動性,既要聽取相關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的工作彙報,更要眼睛向下,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中聽真話、摸實情、掌握充分、確鑿的第一手材料。調查環節要切忌三種情況:一是走馬觀花,淺嘗輒止;二是背離重點,全部拿來;三是把調查當巡視,指手劃腳。“研究”是對調查收集到的資訊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裡、總結提煉,是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昇華過程。三分調查七分研究。調查人員要真正坐下來反覆分析研究,集思廣益,才能提出解決問題的真知灼見。四是做好調研成果轉化。人大調查研究成果主要有四種轉化途徑:一是為同級黨委、政府決策或改進工作提供重要的參考和依據。這就要求開展的調查研究必須圍繞本地中心和重點工作來進行,在形成報告後,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行文。對因此列入黨委、政府工作的,人大還應列入黨委、政府工作的,人大還應列入監督議題,以推進工作的開展。二是為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工作提供事實和依據。三是為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提供翔實的材料。這類調研應當吸收有意願的人大代表參加,並協助人大代表整理好議案或建議的草稿。四是為人大自身建設提供支援。主要是把調研成果及時轉化為改進機關工作、形成重要制度的基本依據。調查研究的目的在於運用。只有把調查研究成果運用到實踐中,解決經濟社會以及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才能取信於民,推動各項事業的發展,人大的調查研究才會有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人大調研報告5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主體,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根基。鄉鎮人大代表來自最基層,既有廣泛性,又有特殊性。蓮花鎮現有鎮人大代表55名,其中黨員35名,非黨20名;男性代表39名,女性代表16名。全鎮代表分成6個代表小組。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一、開展情況

蓮花鎮人大主席團根據全鎮實際情況,通過抓組織建設、抓培訓教育、抓聯絡工作、抓活動開展、抓履職盡責五個方面認真開展代表履職工作,切實把基層人大代表工作抓到實處。一抓牢組織建設,強化組織保障。一是落實專人負責。鎮人大辦公室3個工作人員中專門明確一名人員抓代表工作,具體負責代表聯絡、培訓、接待等工作。二是搞好陣地建設。鎮人大和各代表小組專門設立代表活動室,活動室制度完善、裝置齊全,給代表開展工作提供活動的場所。三是明確聯絡人員。每個代表小組明確1名聯絡人,負責本小組代表工作的開展,為代表開展工作提供服務。這樣就形成了“人大主席——人大辦公室——負責代表工作人員——代表小組聯絡員”的代表工作網路,為代表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組織保障。二抓緊培訓教育,提升代表素質。一是加強培訓。聘請專家授課,組織全體代表分上下半年進行兩次集中培訓。主要培訓代表的法律知識和代表知識,提升代表的自身水平和履職意識。二是注重教育。每年開展一次交心談心活動,由鎮人大主席團成員分代表小組對代表進行教育引導和思想溝通,使代表的思想素質進一步提高。三是組織考察。組織代表外出到發達地區考察學習一次,學習外面先進經驗,增長代表們的見識,開拓代表們的視野。通過培訓、教育、考察,使代表們的自身素質每年得到提升。三抓穩聯絡工作,密切代群關係。鎮人大主席團7名成員每人聯絡1個代表小組,每個代表聯絡5—10名選民。鎮人大主席團要求每名主席團成員每月至少到所聯絡的代表小組1次以上,每名代表每年必須到所聯絡選民家中2次以上,每名代表每年必須收集3-5個民情反映到代表小組或鎮人大主席團。鎮人大主席團每季度召開1—2次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到各代表小組輪流召開,並邀請該小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主席團成員和列席代表的工作彙報,鎮主席團將代表反映的問題收集、彙總、梳理後及時轉政府辦理。這樣,既密切了主席團、代表與選民的關係,又廣泛收集了民情民意督促政府為民解決實際問題。四抓實活動開展,加強民主監督。一是組織視察。鎮人大每月組織鎮代表開展一次視察活動,針對鎮內的重大的專案、重點工作進行視察,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是開展調研。對鎮內關係全鎮民生大計的重大工作組織人大代表進行調研,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使政府的決策更加合理,使代表的作用發揮得更充分。三是開展工作評議。每年年初由全體代表以投票方式選出一個政府部門進行評議,如果被評議部門不認真落實整改,第二年通過這種方式仍然有可能再次被評議。通過代表活動的開展,促使政府及部門切實改進工作效率,努力提升服務水平。五抓好履職盡責,發揮代表作用。一是提好建議。在每年一次的鎮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要求每個代表小組必須提出一個以上建議、意見。二是開展述職活動。每年組織代表進行一次述職,由代表把一年來開展的工作向所在選區選民進行陳述,由選區選民對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三是為民辦實事。要求每個主席團成員每年必須為所聯絡的代表小組辦1件實事,每名代表每年必須為所聯絡選民辦1件好事。鎮人大每年對履職好的予以表彰,對履職差的進行談話。通過這種機制的建立,促使代表認真履職。

二、存在問題

一是代表履行職權不到位。代表審議權行使不充分,履職過程不紮實。個別代表任職幾年,甚至提不出一條有質量的議案和建議。二是代表工作缺乏創新力。每年相同的活動形式導致代表在活動中多是泛泛而聽,草草而看,淡淡而談,審議時抓不住實質要害,能夠提出高質量意見的少,提出針對性強的建議更少。三是代表履職積極性不高。在現實中,部分代表對自身的權力、義務不清楚,錯誤地任務代表只是一種榮譽稱號,不需履職,也不敢執行代表職務,甚至怕遭打擊、報復,於是發言時講成績多,講問題少,提意見也是潦潦草草。四是代表的橋樑紐帶作用發揮不充分。部分代表與選民聯絡不夠,深入基層傾聽群眾意見和反映群眾呼聲少,無法將人民群眾的批評、建議和意見及時反映到上級部門,沒有很好地起到聯絡決策機關和人民群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意見建議

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履職考核機制。通過建立代表履職考核機制,使選民及原選舉單位更好地瞭解代表的各項情況,更為直觀地評價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能力、水平以及責任心,為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監督人大代表提供更為詳細的依據。

二是加強對人大代表履職監督的檢查督促。通過開展檢查督促,可有效促進人大代表認真履職盡責。

人大調研報告6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基層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成部分。搞好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建設,對於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讓人民廣泛的參與國家管理和監督,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筆者從事鄉鎮人大工作十餘年,就如何做好鄉鎮人大工作談幾點思考。

一、正視鄉鎮人大工作的現狀

(一)認識不夠高。在實際工作中,鄉鎮人大作為權力機關的地位並沒有顯現出來。普遍存在忽視人大工作的現象。在農村,鄉鎮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一般要退居二線的領導安排進人大工作:“年紀大了不要怕,把你安排進人大。”有的鄉鎮黨委、人大、政府、自身對人大的性質、權力、地位、作用認識不夠,認為鄉鎮人大有其名無其實,只是開代表會舉舉手而已,而且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得到發揮,特別是在選舉過程中,層層打箍做工作,要給組織安排的人員投票,少搞或不搞十人以上聯名,真正體現不了代表的意志。以權帶法,以言帶法。因此,諸多的原因影響了代表作用的發揮,更影響了鄉鎮人大工作的開展。

(二)體制有缺陷。鄉鎮人大主席一般沒有做到專職專用。目前,鄉鎮人大主席由鄉鎮黨委書記兼職,雖然設有人大專職副主席但不是班子成員,鄉鎮黨委是鄉鎮工作的領導核心,也是鄉鎮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決策的中心。鄉鎮黨委書記的工作一般較為繁忙,鄉鎮人大工作落在人大專職副主席的肩上。且專職副主席還分管有黨委政府其他方面的工作。人大除召開一年一度的例會外。閉會期間的工作缺位。人大工作監督、法律監督,時常難以到位。作為人大主席來講他是黨委書記兼的,他要考慮全盤的工作。在監督中有些事制約了發展,也是黨委書記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所以鄉鎮人大工作不能圓滿做到位。

(三)代表素質不高。代表問題是個素質問題,鄉鎮人大代表素質一般不是很高。分佈在各條戰線、各個領域,其政治覺悟、道德修養、認識能力、文化素質參差不齊。對憲法、法律法規、人大專業知識比較缺乏。代表能力低,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表達不出來。不能起到參政議政的作用。有的代表把當人大代表當作是一種榮譽,而未當作是一種職務來履行代表職責。“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的觀念淡化。

(四)經費有缺口。經費問題是做好各項工作的基礎條件,後勤保障。《代表法》對代表經費問題有專門的規定,但由於鄉鎮財政不景氣,無法足額預算代表工作經費和人大工作經費。這是制約鄉鎮人大做好人大工作的瓶頸。

(五)底氣不夠足。人大工作主要是依法履行監督職能。有的從事人大工作的領導當好人,怕得罪人。你好我好全都好。沒有從真正意義上把人大工作拿在手上抓。加之其它方面的原因,就那麼樣得過且過,聽之任之,沒有開啟鄉鎮人大工作的局面。

二、做好鄉鎮人大工作的對策

(一)提高認識。充分認識鄉鎮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鄉鎮人大是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前沿陣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為鄉鎮級國家權力機關,是鄉鎮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形式。鄉鎮人大在鄉鎮一級基層政權建設中處於重要地位。鄉鎮人大工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農村的貫徹實施。直接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性質決定了人民當家作主,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人大工作是黨的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憲法規定的一種制度,是最基層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政權建設的基礎。它在加強基層政權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推進民主法制建設和政治文明建設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做好鄉鎮人大工作首先必須解決認識問題。

(二)黨委重視。鄉鎮黨委要加強對鄉鎮人大工作的領導,領導重視是搞好鄉鎮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證,鄉鎮黨委要將人大工作作為黨委總攬全域性的重要內容,充分協調各方的作用,科學規範與人大的關係,支援人大對同級政府的監督,支援人大依法履行職權,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使人大真正發揮法律賦予的職權,充分發揮人大作為權利機關的作用,鄉鎮人大要善於把黨委的意圖依法變成人民的意志和自覺行動,使黨的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機統一。

(三)保障經費。經費保障是做好各項工作必備的前提條件。勿論鄉鎮財政如何困難,要確保人大工作、代表工作經費的落實。納入鄉鎮財政年度預算。代表法有明確規定,鄉鎮財政在安排年度預算應重點考慮,不能忽視。有了經費保障,能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完善體制。鄉鎮人大主席由鄉鎮黨委班子成員的領導擔任,設立人大專職副主席,配備人大專職幹部、設立專門的人大辦公室。人大主席不再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因為鄉鎮黨委書記身兼多職。工作任務重,無法顧及其它工作,沒有精力專抓人大工作。鄉鎮人大主席要實行專

人大調研報告7

農村建房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關乎國計民生、百姓安居樂業的大事,近年來隨著經濟不斷髮展,新農村建設在鄉鎮全面鋪開,農村建房不斷增多,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為充分了解現階段農村建房規劃的現狀,潘橋鄉人大組織市鄉兩級人大代表對轄區內建房規劃情況進行調研,調研採取座談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考察了轄區內公路沿線的建房規劃情況,聽取了群眾代表意見,現就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村建房規劃現況

潘橋鄉位於xx市城區西南郊,東與禾青鎮搭界,南與三尖鎮和新化天龍山接壤,西靠新化化溪,北鄰布溪辦事處、資江礦業、火車西站。下轄14個行政村,1個居委會,159個村民小組,總人口1.6萬人,鄉域面積26平方公里,近 3年來全鄉規劃審批建房350餘棟。就農村建房規劃來說,規劃審批日趨完善,鄉鎮國土規劃部門秉承著以人為本、求真務實的原則,積極依法履行職能、科學規劃、加強管理,進一步促進了鄉鎮的可持續發展。新建房屋的村民多選擇在公路沿線建房,這樣交通是方便了,但由於過於考慮交通方便優勢,一些村民無視規劃,未批先建或審批後不按規劃建設的現象時有發生。還有一些村民甚至據路建房,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我鄉曾因此多次呈報市規劃局進行聯合執法,但由於農村山高坡陡、平地地基缺乏與村民建房意願強烈的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並沒有因此遏制此類現象發生。近年來,因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手中餘錢增多,公路沿線建房更加呈現無序化、集中化趨勢。而由於農村建房沒有得到規劃部門重視,對農村宅基地缺乏統一規劃、村民自身大局意識和超前意識不足等原因,導致農村建房規劃並不能有效發揮其職能,加之鎮區配套設施缺乏,現行的農村建房規劃,並不能滿足新型小城鎮建設發展的要求。

二、存在的問題

通過調研瞭解到,潘橋鄉建房規劃主要存在著如下的問題和困難:

(一)農村建房缺乏規劃

就潘橋鄉來說,全鄉15個村(居)均未編制整體建設規劃,沒有嚴格的規劃管制。雖部分新農村建設村曾設想進行整村規劃,但是整村規劃費用開支較大,遺留問題難以妥善解決,加之村民宅基地佈局隨意性大,規劃設計落實不到位,不符合村莊規劃實際,最終整村規劃只能無疾而終,更別說全鄉整體規劃。

(二)農村建房有法不依現象嚴重

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村房屋建設不斷增多,而村民的法律意識卻未能跟上,部分村民的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存在未批選建、少批多建、無序亂建、違法佔用耕地和基本農田等現象。一戶多基、超佔面積現象普遍,建新不拆舊、農村人口進城不歸還宅基地等,造成相當數量的農村住宅和宅基地閒置荒廢,既違反集約、節約用地政策,又對耕地保護工作帶來巨大壓力。特別是公路沿線建房盛行,但是公路控制紅線的約束不嚴,比如布禾公路潘橋段,按布禾線公路紅線範圍規定,新建房屋需距離公路中心線20米,但是近年來新建的部分房屋明顯不符合這一規定,導致公路沿線房屋參差不齊。而橋硐公路沿線建房規劃情況更加嚴峻,甚至存在房屋齊路而建現象,佔用了公路兩旁排水溝,一旦下雨,路面積水排不出去,嚴重影響過往車輛和村民出行,更是存在十分嚴重的安全隱患。

(三)農村建房執法困難

鄉鎮國土規劃力量十分薄弱,國土所、規劃站全部由市局收編,全鄉國土三人,規劃僅一人,在做好日常審批工作之餘,已無更多力量用於督促建房戶依照審批規範建房,市兩局執法大隊無力顧及農村違規建房,執法十分困難。鄉鎮國土和規劃雖然經常下村走訪瞭解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及時進行了制止和書面停工通知,發現少批多建、亂佔規劃紅線的違反戶及時進行整頓,但是由於執法力量薄弱,執法力度不夠,一些建房戶根本不聽國土、規劃部門的要求強行建房,而強制執法又弊端重重,容易引發矛盾糾紛,致使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違規建房現象時有發生。

(四)農村建房審批不周

農村建房審批程式存在偏頗,一些審批規定在操作過程中存在弊端。在調研的過程中,有村民提出,在審批過程中,需要鄰居籤,但是一些鄰里存在矛盾的在建房審批時拒不籤,而實際情況是建房戶並未對鄰居產生不良影響,像這種因為鄰里的不和導致建房戶審批無法通過,最終只能違章建房。有些村民還反映,審批過程中存在建房條件相差無幾的,一戶審批通過了另一戶卻無法通過,致使建房戶對審批的公正性產生懷疑。

三、幾點建議

(一)政府協調統一,完善城鄉整體規劃

由市政府領頭,國土、規劃、設計等相關部門參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程序的客觀需要,兼顧農業生產實際,科學規劃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和用地規模,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的關係,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的逐步推進農村宅集居化建設。結合我市新農村建設,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嚴控制村莊用地和宅基地用地規模,分類指導,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從而有計劃地改善農村生活和村容村貌。

(二)市鄉村三級明確責任,齊抓共管

對全市的廢舊宅基地統一進行摸底,制定詳細的清理整頓方案。建立市、鄉、村三級監管網路,明確工作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加強直主管部門的執法主體作用,強化鄉鎮政府的監管責任,充分發揮村級組織作用。增強村級組織的管理職能,建立村級資訊管理制度,確保一戶一基等制度落實到位,多餘或棄用的宅基地由村級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嚴格控制宅基地面積,杜絕和減少閒置、浪費土地現象,多方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守法氛圍

在常規宣傳的同時,針對村民們存在疑慮的問題重點宣傳,做到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家喻戶曉,按照“不走形式、不走過場”的要求,真正深入到田間地頭,與農民面對面開展法律宣傳活動,增進農民對建房報建、規劃、設計、驗收等程式的認識,促使其真正重視自己房屋的法律權益、質量安全等,充分營造全民守法建房的氛圍。

(四)完善審批程式,依法審批

多聽取建房戶的意見和建議,市局機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相關調研,完善建房審批程式,以順應不斷髮展的需求。嚴格按法律程式、按控規標準、按“一書兩證”制度審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批,在審批時嚴把法律程式關,不僅要符合規劃方面的法律規定,還要符合消防、環保、人防、地震、電力、氣象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嚴格按照規劃和控規確定的內容、建設標準、強制性標準,用地強度,認真地進行審批,凡不符合總規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凡從事擴建、改建、新建等建設活動,必須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把規劃管理貫穿於建設活動始終,杜絕執法不公的現象。

(五)預防為主,處罰為輔,加大違法用地查處力度

預防為主、事前防範。建立預防機制,加大農村建房管理執法力度。強化鄉鎮執法力量,把執法關口前移,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針對農村建房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做好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妥善處理好現有宅基地與建房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監管,狠剎違法佔地建房風,由市政府牽頭,組織國土、城建、水利、交通、房管等相關部門,對近幾年農村建房進行全面登記造冊。對於符合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農村宅基地建房許可條件的,未辦理建房手續已建房戶,按程式申請補辦審批手續,完善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制度。對於擅自建房,少批多佔、超面積建房的,要實行“佔補平衡”政策,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罰,甚至可以請自來水廠、電力局等部門配合對違規建房者採取強制措施,水電不入戶。對於強行搶佔耕地、違法佔地建房,影響很壞的典型案例,要強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