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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人民調解工作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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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人民調解工作彙報 [篇1]

村人民調解工作彙報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重視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多方協調,紮實推進,取得了較為明顯的,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現就近年來我縣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調解機構設定

目前,我縣設有鄉鎮(街道)、村(居、社群)、企業、區域性行業性四級調解組織網路。全縣共有調委會××個,其中鄉鎮(街道)調解會××個,村(居、社群)調解會××個;企事業調解會××個;區域性行業性調委會××個。共有人民調解員×× 名。縣司法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人民調解工作。

(二)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主要成效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國際上享有“東方經驗”稱號,是訴訟程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人民調解把大量的民間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為維護我縣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年至××年,全縣各調解組織共調處矛盾糾紛××件,調處成功××件,調解成功率××。我縣人民調解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1、深化人民調解“四有五無”建立活動。從2003年開始,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了人民調解“四有五無”(“四有”指有組織、人員、經費、場地調解, “五無”指無因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無因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械鬥、無因民間糾紛引起刑事案件、無因民間糾紛引起非正常死亡、無歸正人員重新犯罪)建立活動。從工作機制上保障了人民調解組織機構、人員隊伍和業務工作的不斷髮展。通過抓鄉(鎮)、村級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 落實了人民調解“六統一”(調委會名稱、印章、標識、調解員徽章、調解工作程式、調解文書格式)。按照規範和簡化原則規範人民調解案件登記工作,局裡化××多元錢設計並印刷了人民調解工作臺帳下發到全縣各調解委員會。加強調解業務培訓。我局每年除組織司法所長、調委會人員參加市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外,還舉辦全縣調解幹部業務培訓班,邀請有關專業人員授課,同時還做到每季召開司法所及調委會工作例會,交流調解工作經驗,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力度。鄉鎮街道每季至少進行一次矛盾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每季至少召開一次調解主任工作例會,以會代訓,彙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做到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情況一目瞭然。

2、創新工作機制。建立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良性互動機制。

⑴推行簡單民事糾紛先行調解和委託調解制度。俗話說“一場官司一場仇”,雙方牢記仇恨,逮到機會,矛盾還會再起;法院判決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雖然牢牢把握了法律的權威,但由於無法兼顧“情、理”,有些當事人口服,但心未必服。所以,××年××月開始,某某縣人民法院、某某縣司法局聯合制定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並在各基層法庭、各鄉鎮(街道)調委會推行。這一規定將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有效銜接起來,實現了兩者間的良性互動。對於事實清楚、糾紛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民間糾紛,縣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積極引導,告知當事人可以先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案件,認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的,在徵得糾紛當事人同意後,可將糾紛委託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受委託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及時向委託人民法院報告調解情況。××年,在法院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聘請××名從法院退休的老幹部任調解工作室專職調解員。兩年來共接受訴前勸導調解××件,訴中委託調解××件,協助調解××件,合計××件。⑵推行警民聯調工作機制。近年來,群眾間發生糾紛後,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治安刑事案件都習慣於報警,據縣公安機關統計,110接警案件近70%屬非警務案件,這些非警務報警佔用了大量的警力資源,影響了公安機關正常警務活動的開展。縣司法局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下,將人民調解制度引入警務室,推行警民聯調工作機制。××年××月,警民聯調工作室在派出所掛牌成立。民警負責處置治安、刑事案件,人民調解員負責調解各類民間糾紛,現已成功調處和協助處理案件××起,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一是維護了社會穩定。自警民聯調工作試點以來,很多因治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以化解,充分體現了治安、民間糾紛聯動調處的優勢和生命力,使人民調解真正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二是降低了司法成本。設立警民聯調工作室後,大量非警務糾紛被甄別、分流到聯調室,由人民調解員來處理,緩解公安機關警力不足的矛盾,降低了司法成本。三是暢通了訴求渠道。聯調工作室設立後,將人民調解工作關口前移,大大方便了群眾,使群眾可以“一站式”解決民事糾紛,進一步暢通民間糾紛解決渠道,真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其他鄉鎮街道雖然沒有建立警民聯調工作室,但在具體的糾紛調處中都與公安建立警民聯調機制,及時有效協助化解治安賠償案件及其他突發糾紛,如治安案件民事賠償部分的調解、交通事故的調解等。

3、推行 “以案定補”做法。為進一步推進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努力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社會矛盾化解局面。××年起我局全面推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做法,制定出臺《關於對人民調解工作推行“以案定補”實施方案》。我們堅持“花小錢辦大事”、“花小錢買大平安”的原則,充分用好每一分調解經費,確定補助金額和補助物件。 該方案確定了四類補助標準:1、村(居、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口頭形式成功調處矛盾糾紛且履行完畢,有登記的,每件補助××元。2、村(居、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處一般型別糾紛,有登記有人民調解協議書但未形成案卷的,每件補助××元。3、鄉鎮(街道)、村(居、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處一般型別糾紛,有登記有人民調解協議書並有符合規範化要求案卷的,每件補助××元。4、鄉鎮(街道)、村(居、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處重大疑難糾紛,有登記有人民調解協議書並有符合規範化要求案卷的,每件補助××元。××年我局繼續推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做法。將四類補助標準提高。鄉鎮(街道)黨委政府也非常重視人民調解工作,不僅每年將人民調解列入綜治考核目標,與每個村層層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考核機制,還將人民調解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我局“以案定補”方案出臺後,每個鄉鎮(街道)出臺了與縣局“以案定補”配套的人民調解方案。都至少達到了1:1的比例,另外××鎮對調解登記完整、文書製作規範的村調解幹部每月另外再獎勵××元。

4、設立企業調解聯絡員。鞏固鄉鎮(街道)、社群(村)調解組織,著力推進企業調解組織建設。各司法所與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家規模企業簽定了《建立企業人民調解組織協議書》,由企業確定一名人民調解聯絡員,當企業發生糾紛時,聯絡員及時聯絡所在鄉鎮調委會,鄉鎮調委會幫助企業共同調解糾紛。

5、服務重點工程。成立臨時調委會進駐××拆遷指揮部,負責對拆遷工作中發生的房產權屬問題,特別是農戶與非本村村民間的有關農居房買賣糾紛進行調解。共接待因房屋產權及財產分割等各類糾紛前來諮詢人員達××多人次,製作調查筆錄××份,簽訂人民調解協議××件,促成農居房買賣雙方自行達成協議××戶,為××拆遷的全面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路拆遷法律法規進行宣傳,發揮調解職能優勢,成功調處四戶小產權戶與被拆遷戶的糾紛、被拆遷戶與租賃戶的糾紛。

6、加強人民調解資訊員建設。今年7月,在××鎮召開全縣“和事佬”工作現場會,積極推廣杭州市下城區“和事佬”工作機制,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使調解資訊員覆蓋到各自然村和社群樓道。可以這樣說調解組織已遍佈全縣各個角落,基本做到了“哪裡有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就在那裡發揮作用”。

7、加強人民調解宣傳力度。擴大人民調解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如,利用媒體進行宣傳,在某某電視臺《××》欄目宣傳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利用黨政資訊進行宣傳,縣委上報到市委的《某某推行“警民聯調”工作機制著力化解民間糾紛》資訊受到市政法委書記批示。設攤宣傳,在××社群開展紀念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20週年專項活動。在《今日某某》上經常進行宣傳,既宣傳村裡普通調解員,又宣傳先進人物。如,大力宣傳被中華全國調解員協會組織評為“我為和諧做貢獻”人民調解主題實踐活動全國百名先進個人之一的我縣××鎮調委會主任××。

二、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多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避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出了貢獻。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各種利益關係發生了新的變化,給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必須充分認識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是:

(一)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日趨多元化、複雜化。隨著我縣經濟體制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由之所引起的社會矛盾主體日趨多元化,內容複雜化。民間糾紛的主體由公民與公民轉化為公民與經濟組織、與企業、與基層幹部、與基層政府及管理部門;民間糾紛的內容由婚姻、家庭、鄰里、繼承、贍養等簡單的涉及人身、財產權益方面的糾紛,發展為經濟合同糾紛、幹群關係糾紛、下崗職工與企業的糾紛、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醫藥費糾紛、城市建設噪音擾民糾紛、拆遷徵地糾紛等;民間糾紛的表現形式由當事人之間、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家族之間轉向群眾與集體、與經濟組織、與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對傳統的調解方法和工作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司法所工作缺位或錯位情況嚴重。現有人民調解組織是以鄉鎮街道司法所為領導,村調委會為基礎的調解組織,而司法所一般只有12人,肩負8項工作職能和中心工作,這種單一的組織形式很難應對錯綜複雜的民間糾紛,司法助理員中心工作多,不能立足本職,工作缺位或錯位情況嚴重;

(三)調解主任兼職情況嚴重。《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

中大相徑庭。從調查的情況看,調解主任全部是兼任,佔100%,主要由村支部書記或支委幹部兼任。村幹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幹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其他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

(四)人民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整體素質有待提高。按《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人民調解員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選或者聘任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或續聘。我縣目前村(居)委每三年換屆改選,而調解員通常由村居委領導擔任,每當換屆改選,調解員即大幅度更換。調解工作本身要求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但調解員頻繁地變更使部分經驗豐富、權威較高、素質較好的調解員離開了調解工作崗位,而新任調解員又因缺乏經驗,短期內難以適應較為複雜的調解工作,直接影響調解質量。我縣雖然每年都對調解員進行專項培訓,但當前適用於調解工作的政策法規不斷更新,僅靠短暫的幾天培訓難以跟上形勢的發展需要。

(五)沒有真正形成聯動大調解格局。鄉(鎮)一級調委會成員一般由政法、綜治、民政、國土、村建、林業、計生、工青婦等部門組成,但在實際開展工作當中,仍然是以政法綜治部門為主,使得政法綜治部門疲於應付,聯動大調解形同虛設。

(六)領導重視不到位。穩定工作、人民調解工作在少部分黨政領導中是說起來重要,做起來要緊,但落實起來次要。表現在鄉(鎮)調委會缺乏交通工具,出現緊急情況難以及時趕赴現場,村(居)委調委會辦公經費及調解員的誤工補助偏低。自然村調解員和治安資訊員隊伍雖已建立,但發揮作用有限。

(七)調解工作經費不足。近年來,為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縣財政

每年增加調解專項資金。但按目前日常辦公經費、人民內部矛盾排查經費、群體性突發性矛盾協調經費、調解員專項培訓經費、人民調解工作總結表彰經費和調解宣傳工作經費的需要,經費明顯不足,影響調解工作開展。與《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還有距離。經費的微薄,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大力開展。

三、下一步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給人民調解工作賦予了新的使命,也為其發揮更大作用提供了廣闊空間。為加強我縣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我局提出如下建議:

(一)設立法律服務中心。整合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律諮詢以及公證、律師服務等職能資源,在縣城臨街地段設立法律服務中心。中心以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為主,以法律諮詢、公證、律師代理為配套服務。中心設若干視窗,其中包括人民調解視窗,相當於縣一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各級部門領導強調要加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互動,注重發揮人民調解在糾紛解決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便捷、高效、經濟、親和的優勢,很被群眾接受。人民調解在努力化解鄰里、家庭、婚姻等常見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要積極參與治安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理賠、勞動爭議、醫患糾紛、物業管理、環境汙染等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而這些熱點、難點糾紛明顯地帶有行業性、專業性特點。仍舊依靠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運用傳統的工作機制去化解顯然已不適應,所以周邊很多市、縣成立了交通事故調委會、勞動爭議調委會、醫患糾紛調委會等,並取得了明顯成效。人民調解委員會歸口在司法局,如果這種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我縣都設立,那麼都要有專職調解員、辦公場所、辦公裝置,經費支出很大。所以,我局設想,成立一箇中心,

設立一個人民調解視窗。建立公安、勞動、衛生、環保、工商等相關部門的專家庫。調解視窗有510人正常上班 ,當涉及治安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理賠、勞動爭議、醫患糾紛、物業管理、環境汙染中的某一類糾紛 時就聯絡相關部門的業務專家前來視窗參加調解。這樣做的好處是既最大限度節省人力、財力,又為群眾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提高“警民聯調”工作機制。與公安局溝通,計劃在各派出所設立“警民聯調”工作室,配置相應的辦公裝置以及人員,確保各類糾紛特別是110接處警轉接的民間糾紛以及情節輕微的治安糾紛能夠在第一時間調處。   司法、公安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推進“警民聯調”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從制度上保障“警民聯調室”正常執行。

(三)加強司法所建設,提高指導和管理力度。要抓住加強“兩所一庭”建設和人民調解改革的機遇,通過加強司法所規範建設,進一步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強化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職能。要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個司法所3人以上的人員配備要求,適當增加地方編制,不斷壯大司法所隊伍,切實改變司法所長長期是“光桿司令”和身兼數職的現狀,還司法助理員“專職專用”,增強其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力度。

(四)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一是把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問題納入村委會(社群)選舉工作中;二是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吸納村、組、社群黨員、模範人物、老司法工作者、志願者等加入調解員隊伍;三是推行首席(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以公開選聘招考,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幹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首席人民調解員”,形成多層次

的民調隊伍。

(五)建立矛盾排查調處機制。一是領導負責包案制度。堅持一把手負責,各級各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二是工作責任制度。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調處。三是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交流通報情況,研究制定矛盾糾紛的解決辦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堅持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五是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矛盾糾紛實行分級掛牌督辦,跟蹤調處、限期解決。六是個案查處和工作預案制。七是資訊反饋及報告制度,實行小事每週報,大事隨時報,無事零報告。八是獎懲制度。通過表彰獎勵、通報批評,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等制度。

(六)健全保障機制。一是縣鄉(鎮)兩級政府要加大基礎設施投入。確保各級調解組織有辦公室或調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調解工作臺帳、有調解例會和調解記錄、有糾紛登記簿。對於調解員要給予一定的工資或補貼,調動其工作積極性。二要抓好基層調解員的培訓。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肩負著管理或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職責,建立多層次的培訓網路,對調解員實行崗前培訓、在崗定期輪訓,並經常組織經驗交流、現場觀摩、法院旁聽等多種形式,提高調解員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逐步推行省司法廳提倡的 “調解人員等級制”。各鄉鎮(街道)建立各自的培訓師資和業務指導庫,聘請法庭人員擔任轄區內人民調解業務指導員。三要抓好經費保障。嚴格按照市規定的標準落實調解會經費和調解員補貼。採取切實措施解決其經費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培訓、宣傳、表彰、硬體建設等經費以專項形式列入財政預算,落實到位,並根據工作發展需要逐年增加,足額發放。

村人民調解工作彙報 [篇2]

鄉地處偏遠山區,位於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北部,東鄰貴州從江縣,西依我縣明倫鎮,南連東興鎮,北接馴樂鄉,山高谷深,道路崎嶇,面積平方公里,轄個行政村,個居委會,個村民小組,總人口萬餘人。居住著壯、漢、苗、瑤、水、仫佬等個民族,是環江人口複雜、地域較大、各種矛盾糾紛較多的鄉鎮。龍巖司法所這幾年來,在當地黨委、政府和縣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建立、健全鄉、村、屯三級調解網路,積極、認真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防控體系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一、狠抓組織建設,健全調解網路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的第一道防線。幾年來,龍巖司法所在縣局和鄉政府的直接領導下,通過抓調解組織建設,建立起多層次的調解組織結構,健全了調解網路。一是由司法所牽頭,成立了龍巖鄉司法調解中心、龍巖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加大對全鄉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負責協調、處理全鄉重大的、疑難的、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矛盾糾紛。在全鄉個行政、個屯建立了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建立、健全鄉、村、屯三級調解網路。二是結合農村“兩委”換屆選舉和農村基層體制改革之機,對全鄉基層調解組織進行全面調整,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指導,將一批有調解工作經驗、工作責任心強、熱心為群眾辦事和熱愛調解工作的同志吸收到調解隊伍中來,充實了基層調解隊伍力量。三是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培訓教育力度。多年來,龍巖司法所堅持每年舉辦一次全鄉調解人員培訓班,對調解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尤其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兩個《規定》下發以來,他們經常組織調解員們進行學習,使廣大調解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進一步的提高,為開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通過抓調解組織建設,近幾年來,全鄉各種矛盾糾紛案件調解率達,調解成功率為以上,做到了“小事不出屯,中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調解隊伍成為了化解當地社會矛盾、宣傳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全鄉沒有一件因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群體性械鬥或民轉刑案件發生,人民調解工作成為該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為將“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工作方針落到實處,龍巖鄉司法所堅持每兩月組織各村調解工作領導召開一次會議,及時做好各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糾紛苗頭,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化解。對排查出或已發生的糾紛案情複雜且涉及人數較多的,及時介入調解糾紛。如如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晚,龍巖中學學生下晚自習回家,板仁屯國中一年級四個學生剛走出校門不到米,就被甲棒屯幾個已輟學在家的學生和社會青年用木棍追打,三個受輕微傷,一個受重傷,當時派出所沒有人在家,接到報案後,他和鄉府領導一道,及時組織人員,送傷員去醫院治療,護送其他學生回家,並追找凶手,直到凌晨一點多鐘才回家休息。第二天一早,板仁屯群眾群情激憤,紛紛到學校門口守候,一見到甲棒屯的學生,就想報復,事態激劇惡化。在這千鈞一髮之時,他及時向鄉政府報告,同時和鄉府幹部、中學教師兵分兩路,分別做板仁屯群眾和甲棒屯群眾的思想工作,把兩邊及時疏散,並深入兩屯作進一步的思想工作,動員受傷學生家長要冷靜、理智,以免事態擴大,要求甲棒屯有關家長先拿出第一筆資金四仟伍佰元給重傷者治療,至於事後對凶手的處理,則交由派出所根據有關法律作相應的處罰,不能影響其他學生的正常上課,雙方才逐漸平息下來,避免了一場即將爆發的衝突事件。

××年月,東興至龍巖公路擴建,甲棒屯二十多人仍按照往常到上盤屯壯頭“石帽坡”公路邊炸石出賣,上盤屯群眾立即出面干涉,引起區域性械鬥。接到報警後,司法所與派出所、綜治、土管等部門聯合行動,及時制止、疏導,控制事態發展,隨後還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化干戈為玉帛,順利地解決此事,贏得群眾的讚許。隨著改革和經濟調整的不斷深入,農村因土地、山林等引發的矛盾

和衝突也不斷增多。有的因為人均擁有自然資源不同,有的是因為權屬主體意識增強,有的是權屬證書不具體,有的是大集體時期遺留下來的後遺症,有的是農村宗族勢力抬頭,各種不同的原因,引發各種複雜的糾紛,該司法所始終站在處糾的第一線,爬山涉水,田間地頭,無處不留司法所幹警的身影,通過反覆解釋、動員、宣傳、調解、處理,一一化解矛盾。這四年來,該司法所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人次,提供法律諮詢人次,出庭代理起,指導人民調解起,調解民間糾紛起,由於預防民間糾紛激化工作做得好,幾年沒有發生因調解不及時而出現激化事件,也沒有因調解不當而發生民轉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有效地維護龍巖的社會穩定。

三、調解普法兩結合,標本兼治見效果

通過工作實踐,該所深刻地體會到,領導重視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保證,加強調解隊伍培訓,提高業務能力,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做好民間糾紛調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但更深刻地認識到:調處已發生的矛盾和糾紛,只是調解工作治“標”,更重要的治“本”工作則要通過抓好公民的普法學習教育來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的發生。一是該所幹警常年堅持到學校作法律知識講座,以案釋法,利用中國小生身邊的案例解釋法律,產生良好的效果。如××年月,龍巖鄉良興國小五年級一位女同學,在下課期間,受同班互相追逐的男同學吳更、韋小松等衝撞而受傷,由於沒有投保,雙方家長與學校為醫療費爭論不休。該所幹警利用到該校講座之機,召集三方,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依法調解,順利解決此事,學校和家長都比較滿意,紛紛表示:“還是司法好!”二是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每年法制宣傳月活動中,都由分管政法的鄉黨委副書記領頭,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橫掛大幅橫額,張貼標語,開展法律諮詢,利用牆報、版板、廣播等形式,大力宣傳法律知識。特別是針對“三大糾紛”的調解程式,土地承包法、婚姻登記條例、交通法及實施細則等,簡明地在街頭列舉、公示,使群眾一目瞭然,方便了人民群眾,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和誠信待人的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矛盾糾紛、勞資糾紛的發生和群眾集體上訪,有效地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人民調解工作彙報材料

完善制度 狠抓隊伍

在調解重大疑難糾紛中充當主力軍

X鎮位於大洋市中部,是全省經濟百強鄉鎮和全市重要的工業生產基地之一。X鎮區域總面積64.5平方公里,轄16個行政村,2個社群居委會,總人口6.14萬人。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難糾紛,如何充分發揮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重大疑難糾紛的主力軍作用,確保全鎮的平安和諧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X鎮調委會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3年來,鎮調委會共調處各類重大矛盾糾紛230餘起,未發生因調處工作不力而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多次被嘉興、海寧市委、市政府評為調解工作先進集體。

一、以規範化建設為抓手,不斷完善各項調解工作制度。

(一)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於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把排查範圍從原來的村、社群擴充套件到各規模民營企業,實現了排查範圍的全覆蓋。在鎮機關各部門中建立矛盾糾紛情況書面通報制度,月底各部門要將掌握的矛盾情況向司法所報送,改變以往排查工作由司法所一家單打獨鬥的情況。由於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最佳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

處。

(二)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鎮調委會都能夠在獲悉情況後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並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今年6月25日,大華村某衛生室為一名患者輸液,輸液完畢後不到2小時患者死亡,當晚死者家屬、親戚等10餘人在衛生室要求當值醫生賠償,死者親屬情緒激動,話語難聽,並揚言要抬屍到慶雲衛生院。23時許我們接到衛生部門情況通報後,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主動為雙方當起了“老孃舅”,在調委會的努力下次日早晨8時許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

(三)強化疑難案件聯合調處制度。在鎮調委會直接受理或由基層調委會移送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個部門,而且已經由其他部門或基層調委會多次調解,形成客觀上的疑難案件,如何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呢?我們主要通過“部門聯動、司法為主”的聯合調處方式來解決疑難問題。例如2015年2月發生的某服飾有限公司裝修工程糾紛,該糾紛因施工承包人馬某突然失蹤,引發9名建築材料供貨商、20餘民工和服飾公司之間的材料款和勞資糾紛,經過發生地黃墩村調委會和鎮企業服務中心調解,均未妥善解決。最終該起糾紛移交到鎮調委會,在整個調處過程我們始終堅持“部門聯動、司法為主”邀請糾紛三方當事人和村調委會及鎮企業服務中心參加,經過3個多月的艱苦工作,終於解決了該起糾紛。協議履行當日建築材料供貨商和民工在爆竹聲中分別向鎮司法所和鎮調委會贈送了“為民辦實事”的牌扁。

(四)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贍養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並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瞭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二、狠抓隊伍建設,著力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

(一)狠抓隊伍,打造“名牌調解員”。重視鎮調委會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每年選調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人充實到鎮調委會及基層調委會;其次在政策上向調解員傾斜,讓他們在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第三,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綜治工作經費預算,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及調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通過以上三項舉措,造就了多名“名牌調解員”。

(二)多措並舉,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一是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經驗介紹、業務交流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舉辦調解業務培訓班,由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同志講課,內容包括法律知識、辦案中的實踐體會、調解協議書的製作等;三是撰寫調解心得,每當調解一起較為複雜的糾紛後,要求參加人員總結成功的經驗,查詢不足;四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

(三)加強指導,提高基層調委會的工作能力。基層調委會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對基層調委會業務工作的指導是鎮調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們通過對基層調解幹部的培訓,參與具體案件調解等方式來提高基層調解幹部的業務水平。通過努力,現在全鎮各村(社群)的調解幹部都能以書面形式把調解案件記載下來,改變了以往重口頭調解輕協議製作的情況。

雖然X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領導的要求、群眾的期望相比還存在差距。今後我們將保持和發揚優勢,改進不足之處,為維護全鎮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鎮司法所

二00七年八月

人民調解工作彙報材料

X鎮位於大洋市中部,是全省經濟百強鄉鎮和全市重要的工業生產基地之一。X鎮區域總面積64.5平方公里,轄16個行政村,2個社群居委會,總人口6.14萬人。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社會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難糾紛,如何充分發揮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重大疑難糾紛的主力軍作用,確保全鎮的平安和諧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X鎮調委會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探索和實踐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隊伍工作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3年來,鎮調委會共調處各類重大矛盾糾紛230餘起,未發生因調處工作不力而導致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多次被嘉興、海寧市委、市政府評為調解工作先進集體。

一、以規範化建設為抓手,不斷完善各項調解工作制度。

(一)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風起於青萍之末,重大疑難糾紛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密切掌握矛盾的發展動向是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因而我們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每月開展常規排查,在“五一”、“國慶”、“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前開展定期排查,在重要會議等敏感時期進行專項排查,做到定期排查與專門排查相結合。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把排查範圍從原來的村、社群擴充套件到各規模民營企業,實現了排查範圍的全覆蓋。在鎮機關各部門中建立矛盾糾紛情況書面通報制度,月底各部門要將掌握的矛盾情況向司法所報送,改變以往排查工作由司法所一家單打獨鬥的情況。由於排查制度的不斷完善,使我們的調解工作掌握了主動,能夠在最佳時機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堅持重大矛盾主動介入調處制度。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時,鎮調委會都能夠在獲悉情況後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控制事態擴大,並主動介入糾紛的調處,直至糾紛妥善解決。今年6月25日,大華村某衛生室為一名患者輸液,輸液完畢後不到2小時患者死亡,當晚死者家屬、親戚等10餘人在衛生室要求當值醫生賠償,死者親屬情緒激動,話語難聽,並揚言要抬屍到慶雲衛生院。23時許我們接到衛生部門情況通報後,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主動為雙方當起了“老孃舅”,在調委會的努力下次日早晨8時許糾紛得到了妥善解決。

(三)強化疑難案件聯合調處制度。在鎮調委會直接受理或由基層調委會移送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多個部門,而且已經由其他部門或基層調委會多次調解,形成客觀上的疑難案件,如何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紛爭呢?我們主要通過“部門聯動、司法為主”的聯合調處方式來解決疑難問題。例如2015年2月發生的某服飾有限公司裝修工程糾紛,該糾紛因施工承包人馬某突然失蹤,引發9名建築材料供貨商、20餘民工和服飾公司之間的材料款和勞資糾紛,經過發生地黃墩村調委會和鎮企業服務中心調解,均未妥善解決。最終該起糾紛移交到鎮調委會,在整個調處過程我們始終堅持“部門聯動、司法為主”邀請糾紛三方當事人和村調委會及鎮企業服務中心參加,經過3個多月的艱苦工作,終於解決了該起糾紛。協議履行當日建築材料供貨商和民工在爆竹聲中分別向鎮司法所和鎮調委會贈送了“為民辦實事”的牌扁。

(四)有效落實調解回訪工作制度。在一些撫養、贍養糾紛中,因為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我們一直注重調解回訪工作,並使之制度化。通過回訪及時掌握糾紛調處的效果和協議履行情況,對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協議的,說服教育當事人,督促其履行協議。通過回訪還可以瞭解到其它一些隱藏在民間的矛盾糾紛。

二、狠抓隊伍建設,著力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

(一)狠抓隊伍,打造“名牌調解員”。重視鎮調委會隊伍建設,在穩定人員的基礎上,每年選調政治可靠,有威信,有業務基礎的人充實到鎮調委會及基層調委會;其次在政策上向調解員傾斜,讓他們在政治上有榮譽,經濟上得實惠;第三,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綜治工作經費預算,解決調解場所建設及調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實際困難。通過以上三項舉措,造就了多名“名牌調解員”。

(二)多措並舉,提高調解人員業務水平。一是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類培訓,通過學習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經驗介紹、業務交流等形式豐富知識,提高業務能力;二是舉辦調解業務培訓班,由司法所或法律服務所同志講課,內容包括法律知識、辦案中的實踐體會、調解協議書的製作等;三是撰寫調解心得,每當調解一起較為複雜的糾紛後,要求參加人員總結成功的經驗,查詢不足;四是分析、預測矛盾糾紛特點規律、發展趨勢,做到調解工作有的放矢。

(三)加強指導,提高基層調委會的工作能力。基層調委會是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對基層調委會業務工作的指導是鎮調委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我們通過對基層調解幹部的培訓,參與具體案件調解等方式來提高基層調解幹部的業務水平。通過努力,現在全鎮各村(社群)的調解幹部都能以書面形式把調解案件記載下來,改變了以往重口頭調解輕協議製作的情況。

雖然X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實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領導的要求、群眾的期望相比還存在差距。今後我們將保持和發揚優勢,改進不足之處,為維護全鎮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村人民調解工作彙報 [篇3]

我xx村是一個地處深山區以林果為主要收入的小村。現有xx人,xx個自然村,xx名黨員。雖然山區偏遠人員居住分散,但家族裙代關係複雜,各類民事糾紛時有發生。為了減少群眾之間民事糾紛的發生,維護村莊正常的生產、生活、,促進xx村三個文明及新農村建設,我xx村於XX年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幾年來,調委會在xx鎮黨委和地方司法部門的領導下,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這個中心,積極主動地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其間,共受理民事糾紛24起,調解成功23起,調解成功率90%以上,防止糾紛激化2起,接待法律諮詢64人(次)。為維護xx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為我村的改革和發展,為穩定群眾隊伍,促進社會風氣的好轉,發揮了村級人民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村調委會先後多次受到上級的表彰。

一、領導重視,健全組織,完善制度

建立調解網路,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基礎,自村調委會成立以來,就配備了較強的力量,隨著機構和人員變化不斷進行調整充實。目前村調委會主任由村支部書記王東風擔任,委員由支委趙克信、王玉琴擔任。村調委會下設調解辦公室,配備了兩名專職調解幹部負責日常工作。各自然村均以生產隊長為調解員。目前全村有調解資訊員4名,形成了發生糾紛有人管,有人問,資訊反饋快,調解及時,有力度的調解格局。

為了使調解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我們根據《人民調解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xx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細則》,明確調委會工作職責、主要任務、工作範圍、工作程式、工作紀律以及學習、會議制度。

1、學習制度,堅持每週二下午學習制度,主要學習政治、法律和上級政策檔案,提高調解人員思想素質、政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2、會議制度,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總結月度工作,討論研究疑準糾紛的處理。

3、糾紛當事人來訪,接待登記制度,針對當事人的來訪認真細緻做好登記,做到24小時內接觸糾紛,並做好糾紛防激化工作。

4、檢查、考核、評比表彰制度,根據村三個文明建設考核辦法,對調解工作做的好專幹的和資訊員進行表彰,進一步提高和增強大家認真做好調解工作自覺性和積極性。

二、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中心,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發揮調解組織應有作用 xx村要完成新農村建設的指標,沒有一個安寧穩定的環境是難以實現的。村民日常事務繁雜,難免因這樣和那樣的問題而發生一些矛盾和糾紛。有了糾紛如不及時調處,及時制止事態的發展,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思想情緒,還會涉及到家庭成員、親友、左鄰右舍,甚至會引起糾紛激化,造成不良後果,直接影響到整個村莊的和諧穩定。作為村調委會,是村民事糾紛調解的職能部門。調委會必須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中心,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為群眾分憂解難。調委會要求全體調解人員,一但發生糾紛,要及時解入,及時調解,果斷地做細緻的思想工作,轉化矛盾,把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如村民xx一家常年在外,其山楂樹無人管理。村民xx在未經xx授意的情況下管理了這些樹木。等到秋收,xx未經xx允許摘收了這部分山楂。xx知道後找到村調委會要求解決,經過調查處理,xx返還了山楂,xx補給xx200元工錢。

三、幾點體會

1、領導的重視,各方面的大力支援,是調解工作取得勝利的保證。

多年來,鎮黨政工領導對我xx村調委會工作極為重視。廣大群眾也給調委會的調解工作給予大力支援,只要本村村民之間發生糾紛都積極主動配合做工作。

2、建立健全調解網路,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

建立健全調解工作網路,就能做到事出有人管,有人間,糾紛資訊反饋快,調解及時糾紛也不易激化。村調委會自成立以來,每年度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充實調查,調委會雖然人員變動,但運作機制不變,工作效力不變。

3、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調解人員素質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關鍵

話說,打鐵還要自身便,要做好人民調解工作,首先要加強調委會人員的自身建設,必須建立“一支作風過硬、知法律、懂業務、顧大局、有事業心責任感、熱心為職工家屬服務的調解隊伍。所以說,調解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決定調解糾紛的質量,調解人員如不加強學習,不懂業務、法律知識缺乏,說外行話,辦外行事,矛盾和糾紛不但調處不好,有可能還會引起激化。調解人員還要有事業心、責任感,工作上不怕吃苦,敢於說真話,敢於反映真實情況,不怕得罪人,工作紮紮實實,一身正氣,使調解工作真正成為上為領導分憂,下為群眾解愁,成為上級領導處理村民內部矛盾的有力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