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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保障未成年人權益調研報告

欄目: 工作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96W

20xx年全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會議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四級聯動,陸續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案部門或機構,實行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落實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等制度,親情會見、人格甄別、一站式詢問被害人等針對未成年人特性的創新機制也逐步推廣開來,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預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斷探索和努力,在實踐中成效顯著。鑑於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檢察工作中凸顯愈加重要的地位,從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筆者對通過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監督職能、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進行了思考。

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保障未成年人權益調研報告

  一、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現狀

雖然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全國如火如荼地開展,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的落實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頗有成效。工作總結但受傳統觀念影響,各地檢察機關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仍著重於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訴訟監督,法律監督工作在訴訟以外的領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展。在“捕、訴、監、防一體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內容也更多傾向於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護幫教、犯罪預防上,工作重點有所偏倚,最終導致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弱化。

  二、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意義

(一)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檢察機關首要的職責和使命在於通過法律監督活動的開展,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依法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頗有成效,但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諸多不足。檢察機關有必要履行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將法律監督貫穿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始終,尤其是在當前強調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疇,是深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現實需要。

(二)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需要。20xx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在全國第一次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工作會議上談到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思路時強調將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放在首位,熱門思想彙報且突出“最大限度”,還要求將“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為評價工作的根本標準”等,充分體現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應以未成年人權利為本位的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是確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嚴格執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切實需要。

(三)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監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應結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特點,著力於以實現“兒童最佳利益”為宗旨和目標,積極探索如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順利迴歸社會保駕護航。如何在檢察機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發展中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意義十分重大。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經過近三十年來的摸索、發展,各項制度逐步完善,實現了從無到有,從有到優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階段。如何保障這些制度落到實處,個人簡歷如何查詢和發展制度執行中的漏洞,是進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效面臨的問題。

  三、當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法律監督上存在的問題

(一)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認識不足

從立法上來看,國家上位法關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過於原則和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法律監督的相關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目前我國有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由於根本法和地位較高的基本法的原則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做出具體翔實的規定,這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圍、內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造成監督上的盲點和空白。同時,受工作比重的影響,我國檢察機關長久以來也存在“重刑輕民”的觀念,對於法律監督職能也容易陷入單純以訴訟監督論的誤區。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作為檢察機關全面啟動較晚的一項業務,許多工作尚在探索當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會缺乏話語權,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設的特殊規定不多,這對從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檢察人員帶來較大的挑戰。

(二)對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的範圍及內容界定不清,監督職能部門不明確。從縱向來看,最高檢在年12月出臺的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中所明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監督的工作內容,最全面的範文參考寫作網站涵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罰執行監督、看守所檢察、社群矯正監督、刑事申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內容,但並未明確上述工作由檢察機關內部監所部門、控申部門還是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來負責,涉及到工作內容交叉重疊的問題,容易權責不明、互相扯皮的情況。同時,由於這些部門更加註重於工作的落實,而往往會因為不瞭解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特護保護制度,難以發現有效線索,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成為“真空”地帶。而從橫向來看,未成年人在成長階段面臨監護權、撫養費、繼承權、受教育權等權益的維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5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的規定,為檢察機關開展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訴訟案件檢察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較多的檢察機關將單位內未成年人專門機構確立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辦案部門,工作內容也僅限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偵查限制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法律監督職能的範圍,範文寫作民行部門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更側重於關注民事審判過程及法律適用是否準確、適當,而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則更注重對未成年人個體深吸健康和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辦案中引入社會管護和心理疏導機制,更有助於提升法律監督職能的履行及效果。同時,從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長期以來僅依靠以往受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同級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訴進行監督,對於已經收到損害的未成年人而言,某些利益損害可能殃及其一生,檢察機關事後監督的方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要求。

(三)監督權行使的效果有待加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權,卻沒有規定被監督者應當如何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不接受監督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缺乏保證能夠確保監督落實到位的相關責任條款。這種狀況的存在導致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對被監督者缺乏應有的約束,顯得柔性有餘,權威不足。如檢察機關針對立案偵查、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職權出具的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檢察建議等司法文書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法律監督權的最終實現與否有賴於被監督者的'認可程度。

  四、強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的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認識、釐清法律監督的概念和內涵

我國《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文規定了我國的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心得體會行使法律監督權。這意味著我國檢察機關擔負著保障憲法和法律完整和統一實施的職責,說明了我國法律監督主體的專門性,人民檢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普遍意義上,法律監督的範圍應是公民個人、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違反法律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當個人的私人權利被人侵犯時,個人具有是否維護其權利的自由選擇,如果其放棄權利救濟且未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法律監督權不應強行干預私權的處分。但是在未成年人保護和少年司法學說中,強調以國家親權理論保障處於法律弱勢的公民的權益,未成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國家應當為其提供特殊保護,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者,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應當從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在社會不具有完整的話語權、需要特殊保護的特點出發,釐清未成年人法律監督職能的範圍,對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執法、守法過程進行監督,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

(二)整合內設機構法律監督職能,拓寬法律監督範圍

一是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各訴訟階段均納入到未成年檢察專門辦案機構的法律監督範圍。範文參考網從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角度來看,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罰執行監督、社群矯正監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從監所科分離出來,統一納入到未成年人檢察專門辦案機構範圍內,更有利於圍繞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尚未成熟,自身保護意識和防禦能力較弱的特性,在打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方面有效進行法律監督。二是將以捕訴監防一體化為主要特徵的單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職能拓展為刑民行一體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檢察職能,將事後監督轉變為全程監督,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規定的貫徹實施。將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控申部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控告申訴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內容統一納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的職能範圍中,進一步加大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綜合保護力度。注重加強與司法、民政、教育、衛生等相關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聯絡和協作,落實未成年被害人身體康復、心理疏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幫助恢復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充分發揮民行檢察職能,對遭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範文內容地圖積極建議、督促、支援有關機構、組織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及撤銷監護人資格,協同做好臨時照料和案後安置工作。對於侵害未成年人群體權益,直接利害關係人不明、難以確定或者不願起訴的,積極探索提起公益訴訟,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強化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監督

一是對有案不立、重罪輕判、有罪不究、漏捕漏訴等司法不公問題,加大監督力度。對法院量刑偏輕、偏重的情況,要求法官予以說明,對於輕罪重判的案件積極提起抗訴,對於重罪輕判的案件應慎重考慮是否提起抗訴。二是在提供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犯罪記錄封存、不公開審理等方面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其中特別應當注意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師是否依法為當事人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忽略合適成年人在場的要求;公安機關涉案人員資訊全國聯網系統是否會在異地造成違規查詢犯罪記錄等情況。三是加強對採取及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完善逮捕證據審查、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以謙抑寬容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訴少監禁的基本要求貫穿辦案始終,嚴格落實被羈押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羈押、監禁給未成年人帶來“交叉感染”和標籤效應。探索實行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不捕案件聽證機制,通過加強刑事和解、引入多方聽證等方式實現少捕慎捕與矛盾化解的雙贏。四是依法對對公安機關、法院交付被強制醫療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強制醫療機構接收、診斷、治療、評估被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等監管執法、醫療活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監督。

(四)加快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確保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法律監督職能落實到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進行法律監督涉及的業務領域及法律規定較廣,不僅需要掌握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和對涉案未成年嫌疑人的特殊保護制度,還需要熟悉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和工作流程,熟悉民事領域行政加之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特徵和人格特點,辦案人員還需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備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綜合知識。因此需要加大對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辦案人員的培訓力度,培養綜合性高素質、未檢人才,切實將法律監督職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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