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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監督員的設定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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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要求:“實驗室應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又提到:“使用培訓中的人員時,應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按照這些要求,實驗室須設定監督員,明確監督員的職責。關於監督員的設定和職責應注意幾個問題。

實驗室監督員的設定和職責

1、 監督員的職責。關於監督員的職責,《評審準則》中已經講清楚了,主要是“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簡單說,監督員就是監督檢測工作過程的。因此,在實驗室的體系檔案中的監督員的職責描述中應圍繞這一點來寫,不要擴大監督員的職責。有的實驗室把監督員的職責擴大到監督整個質量體系的執行,這是不對的,不要把監督員和內審員的職責混淆。

2、 監督員的數量。一個實驗室應設定幾名監督員是每個實驗室都面對的問題,《評審準則》中沒有對監督員的數量提出明確要求,但是通過分析監督員的職責和要求,我們可以清晰地知道應該如何合理地設定監督員。首先,很少有實驗室設定專職的監督員,一般監督員本身也是一名檢測人員,有自己的檢測崗位,因此,一般情況下,監督員只是監督本部門(本檢測室或組)的檢測工作;其次,應考慮實驗室的組織機構設定,主要看從組織機構上劃分幾個檢測室(組),每個檢測室(組)自然不能少於一名監督員;再者,要考慮監督員的專業領域,監督員當然應在自己熟悉的專業領域內實施監督,全部監督員的專業領域應能夠覆蓋實驗室的全部檢測專業。滿足這些要求,監督員的設定就是“足夠”的,當然也不宜太多,說到比例,一般監督員數量佔全部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數量的10%左右。

3、 監督員的權利。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賦予監督員足夠的權利,這一點是實驗室容易忽視的,造成監督員沒有足夠的權利實施監督,監督只是流於形式,監督員只是擺設。監督員可以在發現問題時當場予以糾正和制止,責令其改正,這也是監督員和內審員在處理不符合問題方式上的區別;監督員對發現有問題的報告時可以扣發;對糾正措施和結果不滿意時,可以與相關人員溝通,提出整改建議等;還有一條是至關重要的,監督員應有渠道直接與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乃至最高管理者溝通。這一點很容易被忽視,很多實驗室也做不到。沒有這種權利或渠道,監督員在現實工作當中是很難真正實施監督的,實驗室的管理者也就失去了一個重要的“耳目”。

4、 監督員應具備的能力。《評審準則》中沒有對監督員作出明確的`培訓和資格要求,只是說應“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式、目的和結果評價”。我們可以通俗地理解為,監督員應是一個檢測領域內相對業務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他應能夠識別出其他檢測人員的檢測工作的不規範不正確之處。有的實驗室安排一名剛參加工作不久的年輕檢測人員作為監督員顯然是不合適的。

5、 監督的重點。監督的特點是隨時隨地,這也是監督與內審在計劃性上的不同,這一點是大家都清楚的,但是監督並不是沒有計劃性,監督是有重點的,泛泛的監督並不是監督的真正含義。如新的《評審準則》提到:“使用培訓中的人員時,應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使用合同制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支援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勝任工作且受到監督”。對一些重要的工作環節、工作業務、檢測專案以及人員要重點實施監督,比如新的檢測專案、新的檢測裝置、新的檢測人員、重要的檢測業務、容易出問題的重要環節等等。有的實驗室在擴項評審中反而不能提供足夠的監督記錄,這樣的不符合項是比較嚴重的,因為新擴項專案肯定是實驗室的新專案,是恰恰需要重點實施監督的,包括在模擬試驗環節和比對試驗環節等。

6、 監督應留有記錄。監督記錄也是實驗室容易出問題的一點,監督和其他工作一樣,需要留有“痕跡”,即質量記錄,它的格式應是受控的,是體系檔案的一部分。一般實驗室能夠提供監督記錄,但是從格式到內容往往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格式過於簡單,不能反映監督的具體內容,表格不是受控的,沒有簽字等等;記錄過於簡單,不能體現本次監督的具體情況,用詞是通用的,“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如“符合”;所有監督記錄中均沒有發現不符合,在真正的現實工作中,這往往是不可能的,其實監督記錄更應該反映的是監督發現的問題。存在上述問題反映出實驗室對監督工作不真正理解,不重視,甚至流於形式,弄虛作假。

作為實驗室的管理者應提高對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保證監督工作的有效性,它是完善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同時也是管理者對檢測工作實施監管的一個重要渠道,不要僅僅把它看作是《評審準則》中的幾個條款,應把它實實在在運做為質量管理的一個重要的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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