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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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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或生活中,有時會出現一些不在自己預料之中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後果,往往需要預先編制好應急預案。我們應該怎麼編制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

一、目的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危害,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範圍

(一)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或發生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或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二)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範圍: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出現突發化學毒物汙染事件、急性傳染病疫情,以及不明病因急性傳染病疫情。

2、在飲用水生產環節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所致汙染事件或生產區出現傳染病疫情時。例如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洩漏,出現的化學品物品汙染水質:飲水生產等相關人員患有急性傳染病。

3、飲用水輸送環節和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如新鋪設自來水管道、改管、並管等工程造成對水質的汙染,自來水輸水乾管爆管造成對水質的汙染。

4、二次供水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對水質的汙染。

(三)本預案適用於鄆城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

三、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飲用水源安全與保護優先”的指導思想,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規範和強化區直相關部門應對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區防範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飲用水源汙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和應對準備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裝置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衛生健康局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本預案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三)依法規範,措施果斷。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後勤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開展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四)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與縣疾病控制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

四、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2萬戶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

(二)重大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

3、因環境汙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飲水汙染事件;

(三)較大重大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汙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四)一般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汙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五、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縣衛生自然災害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理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後,按照縣衛生健康局的統一指揮和部署,制定救災防病應急預案、措施,開展各項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1)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衛生應急預案。

(2)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3)向上級部門報告有關災情、疫情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4)對各醫療衛生單位、鄉鎮、社群的救災防病應急工作和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指導意見。

(5)加強與縣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與溝通。

(6)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二)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建衛生應急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後勤保障組等三個生活飲用水突發汙染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處置小組,受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指揮,實行24小時負責制(手機24小時開機)。當衛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預案時,立即按各自職責分工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各科隊要明確一位資訊員,負責各科隊的.資訊報告,應及時將有關資訊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小組間直接聯絡。

1、衛生應急綜合協調組職責:

(1)負責值班電話的值守,保證領導小組與應急專項處置小組間資訊暢通,及時傳遞有關資訊,傳達有關決定和指示。

(2)負責對各單位的聯絡、協調工作。

(3)負責對各專項監督小組人力資源的統一調配。

(4)負責與醫療機構及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應急機構保持聯絡,協調工作。

(5)負責單位所有資訊和資訊員的管理工作,收集、彙總有關資訊和網路報告情況,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市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報告。

(6)及時對救災防病應急工作進行評價和總結。

2、現場處置組

2.1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一組主要職責:

(1)對現場進行調查,開展對發病情況、分佈特點的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1、1)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工作和預防控制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工作的衛生措施的衛生監督,傳染病資訊報告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健全、運轉是否正常(包括:是否開展腸道傳染病、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的流行病學調查)。

(1、2)對流調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對可疑人群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1、3)是否對疫點、災區現場進行糞便管理、監督檢查其消、殺、滅處理的範圍、時間、次數、用藥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對消殺滅處理進行效果評估。

(1、4)是否對腸道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標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採取了安全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

(2)對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汙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2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二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後首先應及時搶救受害者或妥善處理病人,保護好現場,負責證據收集,對事件發展採取控制措施。

(1、1)詳細詢問災情及事故發生的情況,包括“發生地點、時間、主要病徵、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等”記錄報告時間、報告人、聯絡電話等。

(1、2)圍繞公共場所衛生應急處置,開展災區公共場所衛生、環境衛生的衛生監督檢查,負責對各公共場所單位的衛生條件、個人防護等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3)及時協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查明汙染源的所在,掌握汙染對居民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趨勢(汙染物來源及汙染事實經過,汙染物主要理化及生物學性狀,汙染物波及範圍,汙染程度及其暴露人群,暴露人群中健康損害的病徵、病種、人群數量及人群分佈等)。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分析可能引起疾病、中毒、汙染的因素,取樣送檢,制定預防措施,防制事故再次發生。

(1、4)針對不同的汙染原因進行現場處置。加強公共場所的空氣流通,迅速排除汙染空氣。對因化學性汙染造成的突發事故,應針對具體的汙染源,儘快切斷、疏散人群;對因微生物造成的汙染應選用化學消毒藥物進行消毒處理。疑似傳染病的要早隔離、早治療,對於密切接觸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人員(從業人員、旅伴、同房間居住的人員),應作醫學觀察或留驗,進行必要的醫療診查。

(1、5)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和上級衛生健康機構通報事件處理情況,事件處理結束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寫出業務總結和處理報告。資料整理及時歸檔。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汙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3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三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後首先了解事件的情況,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參與現場汙染事故的控制處理。

(1.1)做好現場調查,包括汙染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汙染來源、可能汙染物、汙染途徑、波及範圍、汙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佈,以及事件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形成初步印象,制定水質實施方案,及時掌握水質汙染範圍趨勢和動態。如發現病人,立即督促相關組織人員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時進行隔離,暴露人群進行預防性服藥。

(1.2)負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對被汙染的食品進行銷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時上報上級部門採取停止供水等行政措施。監督落實被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相關物品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

(1.3)重點抓好水源保護和飲水消毒。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時著重做好分散式飲用水消毒。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精片等進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須落實到每家每戶。宣傳教育群眾“喝開水不喝生水”。在水源受汙染的地方劃定臨時飲用水水源區域,做好水源保護工作,定期監測飲用水的消毒效果。

(1.4)對供水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具體意見,製作相關執法文書,並監督其實施。通知有關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和臨時供飲用水措施,並向居民通告,在汙染事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飲用汙染的水。

(1.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調查,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結果確定汙染源調整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對汙染範圍廣、危害重的事故,要及時通知有關臨近地區,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保護水源、除四害處理,同時填寫突發飲用水汙染事件調查處理表。

(1.6)整個處理過程中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衛生健康局彙報事件的調查經過與處理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1.7)根據監測資料和現場調查,汙染原因消除,水質經檢測合格後,及時解除控制。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汙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後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認真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執法所需經費、及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飲用水儲備機制。負責交通工具、工具書等方面的物資準備和車輛調配等後勤保障工作,配合相關科室完成臨時任務。

六、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預警和報告體系,包括:監測計劃、預警方法、報告程式。

(二)預警

根據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資訊,分析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三)報告

1、報告時限

相關業務科隊或值班人員在接到飲用水源汙染事故報告後,應上報單位主要領導,立即向縣衛生健康局報告,由縣衛生健康局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並進行網路直報。

2、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程序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程序。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時間、地點、單位、汙染範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床症狀、可疑汙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採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路直報。

七、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時,迅速啟動衛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相關資訊的報送。同時,根據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分級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相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援。經排查,針對不同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如屬於水源水汙染,則提請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水源水汙染進行應急處置;如屬於法定傳染病,則按相關衛生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懷疑是投毒事件,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參與處置。

1、接報和應急準備

(1)接到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生活飲用水水源汙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汙染出現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汙染的事件時,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罹患者的主要症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絡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後,及時報告。

(2)做好應急取樣檢測器材、衛生行政執法文書(現場筆錄、監督意見書、詢問筆錄、調取證據清單等)、調查取證器材、取證工具、水質快檢箱。及時通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疾控中心互通訊息。

2、現場調查

⑴到達現場後,應迅速調查瞭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後果以及已採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控制措施。

⑵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汙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汙染途徑、範圍及程度,以及汙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汙染物的特性和汙染範圍,調查汙染暴露人群數量和分佈。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群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採集水樣、人體排洩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⑶對可疑汙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汙染源和汙染物。

⑷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3、控制與處置

⑴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汙染源和汙染物時,應提請縣政府並協助有關部門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汙染物汙染的範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汙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汙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⑵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汙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水源水汙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提請縣政府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汙染的水。

⑶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採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汙染。

⑷根據生活飲用水汙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⑸為防止可能出現的繼發性介水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⑹在生活飲用水汙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裝置、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供水。

4、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和各類宣傳陣地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八、應急響應的終止

(一)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汙染物已消除,水汙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二)終止程式

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衛生部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上級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上級部門報告。

九、善後處置

(一)後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處置完畢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

(二)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人員應將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檔案。

(三)責任追究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保障措施

要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衛生應急處置基礎設施;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現場調查處置能力;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二)物資保障

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水質現場快速檢驗裝置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呼叫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三)經費保障

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監測預警、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快速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四)宣傳教育

要加強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重大水體汙染事故,規範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汙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汙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共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5)《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6)《共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共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新聞釋出管理辦法》。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提高突發環境汙染事故防範和處置能力,加強對水汙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儘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汙染事故發生,保障縣城飲用水供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水體汙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汙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汙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汙染事故引發的危害。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我縣水汙染事故風險防範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群、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作用,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建立健全聯動協調製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完備、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科學處置,措施果斷。加強水汙染防治科學研究,採用先進的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水環境汙染事件科學技術水平,並及時、果斷地處置水環境汙染突發事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境內和涉及的跨縣界的各種水體功能的河、庫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等,由於單位或個人活動與行為、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汙染物質進入水體,危害了各種水體的使用功能,造成了水體汙染突發事故的發生。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汙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洩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汙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洩漏汙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洩漏所引起的水體汙染事故。

(3)油類汙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於意外造成洩漏所引發的水體汙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汙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汙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洩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汙染事故。

1.4.1.根據水體汙染事故的類別及危害程度劃分。

分為一般水體汙染突發事故(Ⅳ級)、較大水體汙染突發事故(Ⅲ級)、重大水體汙染突發事故(Ⅱ級)、特大水體汙染突發事故(Ⅰ級)。

1.4.2.一般汙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1.4.3.較大汙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汙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4.4.重大汙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汙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汙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汙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1.4.5.特別重大汙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汙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汙染造成鎮區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汙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汙染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共和縣水體汙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是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水體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工作的領導機構,為非常設機構,共和縣水體汙染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根據不同的環境汙染事故性質進行調整。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汙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紀委監委、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文體旅遊廣電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縣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汙染事件調查處置組、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治安交通通訊組、後勤生活保障組、飲用水供應保障組、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工程搶險機構、資訊釋出組等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

以上組織機構作為縣水體汙染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決策部門,組織、協調、指揮本縣的應急響應工作。

2.1.1.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汙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汙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諮詢組等技術支援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後勤保障、資訊上報、善後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並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汙染和處置的權威資訊,負責向縣政府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絡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啟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汙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2.1.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在縣政府的領導和指導下工作,做好應急監測和監督工作,組織應急支援;

(2)及時向縣政府、州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彙報事故情況;

(3)負責重大水體汙染事故的新聞和資訊釋出,審查事故或應急情況的通報或通告。(聯絡電話:XXXX)

2.1.3.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職責

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作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

(1)開展水環境應急處置人員培訓,制定應急處置演練計劃並組織演練,檢查、落實應急器材和裝備。

(2)瞭解掌握水環境汙染源規模、分佈情況及有關情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資料庫。

(3)接收上級部門水環境汙染應急處置命令、指示及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有關通報,接收事件責任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水環境汙染事件報告。

(4)綜合協調本系統內各有關應急單位的行動,傳達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通報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情況,接收、指導下級部門應急處置工作。

(5)負責應急處置過程記錄,對應急行動結果進行評估,編寫水環境汙染應急處置的工作總結報告,提出改進應急工作預案建議。負責組織環境應急處置工作的各種保障。

2.1.4.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及職責

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工作組組成單位及具體職責如下:

.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職責

由縣直相關管理部門專業管理人員、直屬及有關單位汙染治理、環境監測、公共衛生、醫療、水利、應急管理、農牧、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區水環境汙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資訊、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水汙染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估計,為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汙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汙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負責環境應急工作結果以及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的評價分析工作。

.汙染事件調查處置組職責

汙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汙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1)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2)船舶汙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生態環境、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汙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汙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汙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汙染損害進行評估,並提出必要的處置防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汙染及損害。

.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職責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汙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汙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裝置的準備工作等。

.治安交通通訊組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交警大隊和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理與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的管理,控制無關人員車輛進出危險區域,負責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開展治安巡邏,確認人員傷亡情況,打擊各種違法活動;協助生態環境局做好汙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在水汙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

.後勤生活保障組職責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汙染事故轉移、疏散群眾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飲用水供應保障組職責

由縣水利局牽頭,縣衛生健康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啟動《飲用水水源汙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職責

由縣財政局和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民政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汙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汙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排程,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物資供應及物價穩定。

.工程搶險機構

重大水體汙染應急處置的工程搶險機構由全縣各部門及所屬技術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現有的檢驗、鑑定、監測、汙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汙染檢驗、鑑定、監測裝置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裝置,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消除汙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汙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汙染和擴散。

.資訊釋出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縣生態環境局、縣文體旅遊廣電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汙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及時釋出準確、權威資訊,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預防預警機制

3.1.建立水體汙染預防預警資訊監測與報告體系

3.1.1.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縣生態環境局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和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佈設、監測專案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資料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州環境監測和資料傳輸、報送的技術規範執行。環境監測是全縣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資料中心,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資料和結果進行彙總、分析、評價,並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州生態環境局。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州生態環境局報告,並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同時,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縣交通運輸局對本轄區內經過或穿越重要水體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樑進行調查,對事故易發路段、敏感路段進行登記建檔,對經過這些路段的化學物質運輸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3.1.2.全面掌握汙染源排放情況。對本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汙水排放情況進行調查,對汙水排放口進行定期監測。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汙染物排放特徵,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汙染物和特徵汙染物的排放情況,對排汙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執行情況和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汙許可證監控排汙企業和單位汙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3.1.3.建立暢通的資料庫。要建立全縣水體水質狀況監測資料資訊庫和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汙染物排放情況的資料資訊庫,並建立管理檔案。

3.2.開展水體汙染預防預警行動

(1)根據可能向水體排放的汙染物的種類和特性,配齊相應的監測儀器、設施以及分析監測試劑和資料分析系統等,明確和研究相應的水質監測方法,加強水體汙染的環境監測能力。

(2)縣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處理設施進行技術論證和評價,在建設、執行階段定期對處理設施進行事故風險評估,提出杜絕廢水排放事故的'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並進行驗收和日常執行的監督檢查、管理,確保各項機制正常啟動、有效執行。

3.3.建立水體汙染預防預警支援系統

建立全縣水體汙染預警支援系統,主要包括快速預警監控系統、技術支援系統、預警服務系統、預警報警系統。縣生態環境局水環境汙染報警電話:xxx

4.重大水體汙染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水體汙染事故報告後,應立即通知縣指揮部,並傳達指揮部的命令,按應急處置程式通知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應急現場處置小組、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和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立即攜帶儀器、裝置趕赴事件發生現場,調查、核實、監測分析,對事件的型別、級別、性質做出恰當的認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區域的水體汙染事故及情況複雜有爭議的水體汙染事故及認為需要州級處置的水體汙染事故,報請州級應急處置機構處置。

4.2.資訊共享和處理

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各種常規資訊、現場資訊、監測資料及結果、專家分析評估意見、控制處置措施及意見、汙染控制效果及結果等各種資訊經現場指揮部審查後,及時報送縣指揮部。縣指揮部設立資訊分析組進行資訊分析、綜合,歸納整理後,形成概要文字材料,報縣指揮部領導。縣指揮部及時將有關資訊報告縣政府並通報相關部門,確保資訊共享。縣指揮部的總體工作部署、處理安排意見和指令,由專門工作人員迅速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現場指揮部下達。

4.3.基本響應程式

4.3.1.重大水體汙染應急響應程式:

(1)值班人員接到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水體汙染應急報告後,記錄水體汙染事件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時間、地點、汙染區域及影響、損失的初步情況、可能的汙染原因等)。同時立即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或縣指揮部領導報告。

(2)水汙染應急處置機構根據有關情況報告,調派專家到達現場做進一步評估,確屬重大水體汙染事件,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啟動縣級重大水體汙染應急預案。

(3)縣指揮部負責全盤指揮,緊急調集和徵集相關人員、物質、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裝置、裝備,組織相關部門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進行應急支援,並做好正確的輿論導向工作。

(4)重大水體汙染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啟動水體汙染應急處置預案,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事件救援現場指揮部,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5)縣生態環境局在實施應急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水體汙染事件情況、採取的處置措施及效果上報州生態環境局。

4.3.2.擴大應急

在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和發展的趨勢時,水體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統一聽從縣指揮部的指揮,配合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作好應急處置工作。

4.4.指揮協調程式

縣指揮部按照相應的職責和許可權進行開展指揮工作,制定決策機制、報告、請示等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縣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的各專業應急機構、應急中心、現場指揮部按各自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服從統一指揮和排程。

4.5.新聞釋出

慎重做好重大水體汙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宣傳和溝通工作,統一報道口徑和報道意見,正確引導輿論,避免產生混亂和誤解。在縣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縣指揮部制定新聞釋出的原則、內容、規範性格式,審查釋出時機、方式、途徑等。新聞釋出前,報縣委宣傳部審定。

4.6.應急處置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條件為:重大水體汙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汙染源汙染物的排放和事發水體及下游水體汙染物指標已降到規定限值之內;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且無繼續發生可能;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工作的必要;已採取並繼續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水體汙染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後果趨於合理且儘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由生態環境局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由其指定的專門處置單位處置;人員安置、補償、災後重建等工作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汙染程度提出合理處理建議,報縣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

5.2.社會救助

對社會、國外機構和個人所捐贈的救助資金要妥善管理,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做到專款專用,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汙染程度提出補償處理建議,包括所捐贈物資都要由縣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3.保險

各保險公司要深入水體汙染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線,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最大限度地進行理賠,縣指揮部如有異議,可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4.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意見

縣指揮部應當在應急工作結束一週內對應急過程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組織撰寫應急總結報告和突發事件調查報告。15日內上報縣政府,同時由縣生態環境局上報省州生態環境部門。

5.4.1.應急評價依據

應急過程記錄;現場處置組及各應急機構的總結報告;其它應急情況;應急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

5.4.2.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包括突發事件起止時間及地點;參與處置人員構成情況;突發事件情況及起因、事件等級和開展的應急工作,採取的應急措施及處置效果,應急工作總體完成情況;應急措施是否得當,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要求;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釋出的公告及公眾資訊的內容是否真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的影響及其它情況和結論。

5.4.3.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縣生態環境局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對事發地繼續實施必要的環境跟蹤監測與監督的措施和安排;總結經驗教訓,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各應急機構補充、更新裝備,培訓人員;完善避免類似汙染事件再次發生的防範措施。

6.應急處置保障措施

6.1.通訊與資訊保障

全縣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汙染應急通訊、資訊傳輸、應急指揮系統,建立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建立系統維護和資訊採集制度,確保應急方案啟動時縣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處置工作組間的聯絡,確保資訊暢通。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及所屬執法、監測等技術部門,要在現有檢驗、鑑定、監測、汙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和加強汙染檢驗、鑑定、監測裝置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裝置,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等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汙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汙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汙染和擴散。

6.3.應急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測隊伍的建設,加強應急業務、技術的培訓,提高人員應對汙染事件的素質和能力。縣生態環境局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保應急知識和技術、充分掌握突發環境汙染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突發汙染事件發生後,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迅速參與並完成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4.交通運輸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配備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專用應急車輛,應急期間所有車輛要保證隨時服從縣指揮部的徵用和調動。

6.5.醫療衛生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6.6.治安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公安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共和縣水汙染防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與實施。

7.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3

為了有效預防和控制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證校園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堅持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分工協作的原則高效處置,及時處置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

二、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校園內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組織機構1.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置小組

組長:xx成員:xx

2.救援救護小組

組長:xx成員:徐xx

3.善後處理小組:

組長:xx成員:xx

4.事故調查小組:

組長:xx成員:xx

四、應急處置

1、水管員每日巡視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視檢查水質時發現有異常現象時(如有異味、有顏色等),應立即報告後勤集團辦公室。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要立即到現場檢視。如果屬實,立即報告後勤集團總經理,啟動應急方案。

2.集團總經理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經請示上級同意,依法立即、如實向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3.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趕往現場並封鎖現場,切斷汙染水源,等待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同時集團辦公室立即通知校區各單位,停止使用飲用水並及時供應清潔飲用水。

4.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到達現場後,積極配合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詢汙染源和汙染物,瞭解汙染種類、性狀、毒性及汙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汙染環節和汙染原因採取切實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擴大和蔓延,嚴防再次汙染。

6.按照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進行實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應飲用水。

7.立即組織做好校區各單位思想穩定工作,保持校區良好秩序。

8.組織召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會議,召集有關人員佈置任務,迅速投入到搶險、救護和善後工作的`處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辦負責及時向上級彙報突發事件的進展情況。接待媒體、學生家長和教職工家屬,處理善後工作。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4

一、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抓不懈。提高對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儘量杜絕因各種原因引起的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故的發生。對各類可能引起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檢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統一領導、分部負責。行政辦負責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3、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各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完善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應急處置體系,對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和可能發生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

4、要重視開展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防範和處置的培訓,組織員工廣泛參與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應急指揮體系和職責

1、應急指揮組織及職責

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時,行政辦牽頭成立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指揮協調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和行動保障工作。

2、日常管理機構

設立專職的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監測機構,該監測機構負責日常定期監測水質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的安全巡查,預防水質汙染事件發生,若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則由該監測機構直接向行政辦彙報,並配合行政辦協調處理應急處置工作。

三、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採取的措施

1、立即停止一切供水,封存保護二次供水現場,以便相關部門檢測;

2、二次供水監測機構立即向行政辦、衛生行政部門等報告突發事件情況;

3、行政辦牽頭成立水質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各部門及時配合衛生醫療部門救治因水質汙染受害的病人;

4、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檢查、檢測等工作,待水質汙染事件有效控制後,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導下,恢復供水。

四、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1、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結束後,各部門在行政辦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水質汙染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情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置措施情況、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的經驗教訓,提出需該進的意見。後期的總結報告由行政辦進行存檔備查,同時將事件總結報告上報衛生行政部門。

2、對於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和處置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培訓與預演

1、邀請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2、行政辦不定期開展模擬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應急演練,並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

3、對各部門員工廣泛開展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和教育,指導員工以正確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

六、嚴格執行,責任到人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二次供水水質汙染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根據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和後果的,要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5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汙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制訂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呼倫貝爾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通知》等。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汙染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汙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汙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全面負責,並按照級別實行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汙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後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呼倫貝爾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水汙染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水汙染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或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報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據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呼倫貝爾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履行資訊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呼倫貝爾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件。

對需要自治區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水汙染事件,由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請求,或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自治區已成立水汙染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工作組的,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全面配合自治區水汙染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工作。

對跨盟市的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盟市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對需要自治區級協調處置的跨盟市級行政區域突發水汙染事件,由有關盟市級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盟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請求。

2.2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的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共同負責,或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完成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水汙染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 監測預警和資訊報告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汙染事件的風險資訊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水汙染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環保部相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資訊釋出

藍色預警(四級)由旗市區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釋出;黃色預警(三級)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釋出。

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環境監測資訊或相關部門、單位的資訊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時,應及時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提出預警資訊釋出建議,同時通報呼倫貝爾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或方式向公眾釋出預警資訊,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釋出的三級預警資訊,有上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並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資訊釋出程式。

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監測資訊或相關部門資訊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突發水汙染事件時,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出預警資訊釋出建議,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公眾釋出預警資訊,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發布的四級預警資訊,有上升為三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及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並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資訊釋出程式。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有關資訊,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預警行動

開展汙染源調查。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銷燬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市涉水汙染企業汙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有關技術資訊、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預警資訊釋出後,當地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資訊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汙染源,防止危害、汙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水汙染應急所需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防範準備。及時準確釋出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釋出突發水汙染事件預警資訊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汙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資訊報告與通報

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監測、環境汙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水汙染事件的資訊收集,及時掌握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情況,並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水汙染事件資訊報告或監測到相關資訊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要求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3.3.1部門間資訊通報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可能導致突發水汙染事件的資訊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2跨區域的資訊通報

突發水汙染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盟市級行政區域突發水汙染事件資訊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要及時通報相關區域盟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關區域盟市級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對以下突發水汙染事件資訊,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的事件的突發水汙染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水汙染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水汙染事件;

(5)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水汙染事件。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水汙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I級、II級、Ⅲ級和IV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分別啟動I級、Ⅱ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水汙染事件,啟動IV級響應,由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1 一般水汙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汙染事件:

(1)因水汙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汙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汙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汙染事件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級別。

4.1.2 較大水汙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汙染事件:

(1)因水汙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汙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汙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汙染事件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汙染事件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汙染事件。

4.1.3 重大水汙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汙染事件:

(1)因水汙染事件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汙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汙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汙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汙染事件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汙染事件。

4.1.4 特別重大水汙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汙染事件:

(1)因水汙染事件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汙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汙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汙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汙染事件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水汙染事件。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呼倫貝爾市層面應對工作

(1)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水汙染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並立即派遣應急工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2)當需要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置時,成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組。主要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指導地方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援;對跨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水汙染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3)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決策部署,成立呼倫貝爾市水汙染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統一組織資訊釋出和輿論引導;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2.2響應措施

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後,各相關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1)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導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汙染源,防止汙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汙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汙染物種類和汙染範圍,切斷汙染源。

(2)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汙方案,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汙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汙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汙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汙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汙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汙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汙染負荷。

(3)根據突發水汙染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劃定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醫療條件。

(4)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援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5)加強應急監測工作。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點位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裝置、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視汙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可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6)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集體中毒等。

(7)通過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授權釋出、播發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釋出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報紙、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及時、主動、全面、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水汙染事件和應對工作資訊,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資訊,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資訊釋出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汙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8)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汙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終止應急響應。

5 後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汙染事件損害評估按照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汙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等相關規定執行。

5.2事件調查

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後處置

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呼倫貝爾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汙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水汙染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水汙染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加強水汙染應急監測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水汙染應急演練,提高突發水汙染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物資與資金保障

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水汙染應急物資儲備,制訂水汙染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水汙染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水汙染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鼓勵支援社會化水汙染應急物資儲備。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通訊、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通訊保障體系,確保應急通訊聯絡和資訊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水汙染應急專家、典型案例、水汙染應急預案等資訊庫,並實現資訊共享。各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支援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水汙染應急指揮技術平臺,逐步實現資訊綜合整合、分析處理、汙染評估的智慧化和數字化。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後,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6

一、應急處理的負責組成人員

組長:組員:

二、具體職責分工

xx:負責水汙染事故的上報及事故處理的全域性指揮與人員調配。

xx:負責水源基本情況的材料準備及協調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入戶檢查。

xx:負責現場水樣抽檢進行快速檢測,配合有關部門找出水汙染事故原因。

三、發現生活水受到汙染的情況的處理辦法

1、及時停水,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汙染或可能汙染供水系統清洗消毒工作。

2、及時向上級各部門通報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現的問題。

四、汙染事件防範措施

1、應急負責人員要經常督察供水執行人員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範和規章制度。

2、發現供水設施裝置的問題,儘快查出原因並修復和排除。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7

1、總則

1.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荊江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荊江水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荊江局、荊江中心)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性水汙染事件的調查監測應急能力,切實履行職責和規範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程式,保證我局應急調查監測及處置快捷有序,及時準確地為上級提供決策支援資訊,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按照以人為本、減輕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規範有序;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快速準確、及時有效的原則做好我局突發性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調查監測及處置工作。

1.3 編制依據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⑷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xx]33號);

⑸ 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⑹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⑺ 水利部《重大水汙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

⑻ 水利部《突發公共水事件水文應急測報預案(試行)》;

⑼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通知》(水文[20xx]379

號);

(10)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1.4 適用範圍

荊江局(荊江中心)直接管轄的長江干流或支流河段(湖泊、水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適用本預案:

⑴ 發生或可能發生大範圍水汙染的;

⑵ 集中供水水源地發生水汙染,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的;

⑶ 發生水汙染事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影響社會安定的';

⑷ 因各類事故引發的影響重大的水汙染事件。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領導小組

荊江局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是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調查監測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決策、組織突發性水汙染事件的調查工作,水環境監測分析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局屬相關部門緊密配合。

2.2 領導小組職責

⑴ 在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應對突發性水汙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與指導我局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

⑵ 研究決定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⑶ 負責建立全域性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網路,審定、批准我局《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預案》;

⑷ 及時向長江水利委員會應對突發性水汙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水汙染事件資訊、應急調查監測結果、事態進展、發展趨勢分析、事件處理建議及事件影響分析;

⑸ 負責突發性水汙染事件相關新聞報道的稽核批准。

2.3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職責

⑴ 負責組織編制荊江局《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預案》;

⑵ 負責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資訊的接收及分析,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資訊和提出建議;

⑶ 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相關部門配合下具體實施突發性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調查監測工作;

⑷ 承擔有關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會商的安排、聯絡、檔案的編制;

⑸ 負責編制我局應急監測能力需求,參與編制有關應急能力建設專案建議書;

⑹ 接受上級安排參加跨區域應急監測工作。

2.4 局辦公室職責

負責局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2.5 行政辦公室職責

負責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能力建設,提供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經費保障。

2.6 綜合事業中心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後勤保障。

2.7 黨群辦公室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人力資源保障。

2.8 技術管理室職責

負責水文、測繪要素監測的管理與協調。

2.9 各分局職責

負責本局轄區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資訊收集、上報。

3 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程式

3.1 水文局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流程圖

3.2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資訊收集

⑴ 充分發揮局屬各水文站分佈線長面廣的優勢,收集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資訊。局屬各水文站要將收集和報告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資訊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加強觀察本單位管轄河段、工作現場或駐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質變化情況,發現突發性水汙染事件及水體出現異常現象(包括水質變色發臭、死魚、大量泡沫、大面積油汙等等),應及時報告。我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報告所轄河道和地域內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資訊;

⑵ 利用其他各種有效途徑,如關注新聞媒體有關報道、加強與流域內有關部門的聯絡和有關資訊的溝通等方式,廣泛收集突發性水汙染事件資訊;

⑶ 來自上級的批示。

3.3 應急預案啟動

由領導小組批准啟動應急調查監測程式。下達應急調查監測命令後,應在1小時內通知需要參與部門並做好出發準備。

出發前準備包括:人員的確定及分工,交通方式及交通工具的確定,初步應急調查監測方案的制定,現場應急調查監測儀器裝置、試劑、取樣裝置和樣品容器、監測質量保證以及防護器材、通訊照明器材、照(攝)像機等準備工作。

3.4 現場調查、監測及取樣

⑴ 應急調查監測人員到達事件發生現場後,應立即開展調查,儘可能全面準確地收集事件發生原因、時間、地點、汙染物種類、數量、影響範圍及可能影響區域等有關資訊,並做好記錄;

⑵ 根據所收集的資訊和應急調查監測相關技術要求,對初步應急調查監測方案進行確認和必要調整,確定監測方式、點位、專案、頻次等,必要時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⑶ 當汙染物種類不明或現場難以調查清楚時,應通過技術分析儘快確定,必要時進行專家諮詢;

⑷ 現場調查監測人員根據應急調查監測方案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現場準備,並儘快開展現場取樣監測和汙染動態的監控監測,並做好記錄;

⑸ 需要監測的主要汙染物專案,如果無法在現場進行監測,現場人員應採集樣品,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進行標識、妥善儲存、做好記錄,並快速送實驗室分析。實驗室分析人員接到樣品後,應按質量保證要求製備附樣,妥善儲存至汙染事件處理結束,同時,迅速開展分析,儘快提交測試分析結果;

⑹ 對於我局不具備分析能力的主要汙染專案,應積極尋找具有該專案分析能力的合格單位送檢。如一時難以找到合適送檢單位,應儘快報告領導小組或請求上級聯絡協商解決;

⑺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應將現場調查監測結果和實驗室分析結果彙總形成應急調查監測初步報告,並及時報送領導小組;

⑻ 現場調查監測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做好自身防護,同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3.5 跟蹤監測

⑴ 應急調查監測期間,監測頻次視汙染程度、影響範圍而定,通常不應低於每日1次,必要時應實行連續監測,並根據汙染傳播情況實行跟蹤監測;

⑵ 對滯留在水體中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汙染物,要繼續進行跟蹤監測(監測頻次視實際情況確定),直至汙染影響基本消除、水體基本恢復環境原狀。

3.6 應急監測報告

⑴ 對重大水汙染事件應編制應急調查監測報告,應急調查監測報告採用文字型報告,必要時可附圖表說明,一般為一事一報;

⑵ 應急調查監測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時間、地點、過程等)、事件發生原因、主要汙染物、進入水體數量、事件發生水域水文特性及可能傳播情況、汙染動態、應急監測情況(監測布點及位置、監測專案、監測頻次、監測結果)、汙染影響範圍、造成損失、已採取的措施和效果、處置建議等。為保證報告的及時性,不要求每份報告中都包括全部內容;

⑶ 水環境監測分析室負責編制應急調查報告,報送局領導小組;

⑷ 領導小組審查批准應急調查監測報告;

⑸ 應急調查監測報告經稽核批准後,上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和上級有關部門。

3.7 新聞報道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新聞報道應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xx]22號)和《關於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釋出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xx年2月27日印發),未經上級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部媒體提供重大突發性水汙染事件的有關材料。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8

一、目的

為有效應對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提高應急反應和救援水平,將汙染突發事件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小程度。保障職工和企業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企業安全穩定的生產形勢,保持良好的可持續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案適用於油脂分公司發生的各類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三、組織機構

1.領導小組

油脂分公司成立水汙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對事故的全過程負總責。指揮中心,設在排程室,應急指揮中心組成:

總指揮:xx

副總指揮:xx

成員:xx

應急指揮中心主任:xx

應急指揮中心電話:xx

2、隊伍組成

(1)事故協調組人數5人,隊長

成員名單:

(2)調查搶險組人數15人,隊長

成員名單:

(3)治安保衛組人數6人,隊長

成員名單:

(4)善後處理組人數7人,隊長

成員名單:

四、機構職責

在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具體安排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與實施: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事件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做好穩定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安撫工作。適時釋出公告將事故原因、責任及處理決定公佈於眾,接受社會監督。

1.領導小組

(1)針對水汙染事件的危害程度,釋出預警。

(2)制定水汙染事件的'應急方案。

(3)組織有關部門動用應急隊伍,做好事故處置、控制和善後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4)組織實施應急方案。

(5)指導水汙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2.應急工作組

事故協調組: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應急預案,做好後勤保障及善後處理工作,消除汙染影響。

調查搶險組:負責水汙染事件現場調查,實施現場檢測,為應急事件全過程處置提供主要汙染物的定性、定量報告及相應擴散模式,分析認定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汙染事故;組織協調有關人員對汙染區域進行檢測、化驗、消毒等,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第一時間控制現場,實施臨時處理措施。

警戒保衛組:負責汙染事故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工作。

善後處理組:負責汙染事故發生後的有關善後工作。

五、應急響應及處置

1.一般。較大水汙染事件相應程式

第一步,指揮中心接到水汙染事件報警後,立即嚮應急領導小組彙報,啟動應急預案。命令各應急工作組按預案行動。

第二步,接到命令後,事故調查搶險組迅速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保護現場,查詢汙染源,並對事故型別、發生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影響範圍和程度等基本情況進行初步調查分析,做好樣品檢測工作,按照檢測結果提供水汙染事件中主要汙染物的毒性及處理方法和事故定性意見,及時報告指揮中心。

第三步,指揮中心收到資訊反饋後,及時向領導小組彙報,並召開情況通報會,提出處理措施。

2.重大、特大水汙染事件響應程式

第一步,指揮中心接到水汙染事件報警後,立即嚮應急領導小組彙報,成立現場指揮中心,指揮中心迅速調集應急救援力量、應急監測力量集結。同時調集後援力量做好應急準備。

第二步,接到命令後,事故調查搶險組迅速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保護現場,查詢汙染源,並對事故型別、發生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影響範圍和程度等基本情況進行初步調查分析,做好樣品檢測工作,按照檢測結果提供水汙染事件中主要汙染物的毒性及處理方法和事故定性意見,及時報告指揮中心。

第三步,指揮中心收到資訊反饋後,及時向領導小組彙報,並召開情況通報會,提出處理措施。查詢原因,研究對策,在有技術保證的前提下對汙染源進行緊急處置,防止汙染進一步加劇。各相關部門按預案要求迅速到位履行職責。

第四步,在汙染事件基本控制穩定後,現場指揮機構根據專業技術人員意見,迅速調集後援力量展開事故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工作結束。

以上各步驟按實際情況可交叉進行或同時進行。

3.應急結束

經現場監測人員連續跟蹤監測,水汙染事件已消除或汙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汙染物質指標已達到國家規定標準下,現場指揮機構根據專業技術人員意見,經請示應急領導小組簽字同意,釋出應急工作結束公告。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9

水汙染問題是目前我國重大的資源汙染問題,尤其是飲用水的汙染,更是直接的影響人們正常的生活。

近幾年來,不論是國外還是國內飲用水汙染事故頻發,從而促使事故安全應急處理的問題受到了越來越多的相關研究學者的關注。

雖然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和城市的飲用水汙染預防和治理逐漸發展,但是從總體上,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仍然時常發生,所以進行合理的生活飲用水事故應急預案,從而保證一旦飲用水汙染事故發生可以及時的進行應對,因此水汙染事故的應急預案需要同水監測管理進行協調,並在不斷的研究和實踐上不斷的完善。

一、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的型別和等級

(一)生活飲用水的事故型別

生活飲用水的事故型別的劃分主要根據汙染物的來源和水汙染的特徵以及汙染的環節和場所進行劃分,所以通常情況下可以劃分為四種類型:

(1)按汙染物的來源劃分,可以劃分為:生活汙染型,是指人們的生活汙水、醫院汙水、地面徑流等汙染水源汙染飲用水;工業汙染型,是指工業的廢水、廢渣等汙染物造成的飲用水汙染;農業汙染型,是指農藥和化肥的過量使用而造成的飲用水汙染。

(2)按汙染的物質劃分,可以劃分為:物理汙染、化學汙染以及生物汙染這三種類型。通常在我國最為嚴峻的就是化學汙染,如包括亞硝酸鹽、氨氮、揮發性酚等化學物質汙染水資源。

(3)按汙染的環節劃分,可以分為水源汙染、管網汙染以及二次供水汙染。在我國主要的就是水源汙染,是指在飲用水供水的源頭出現汙染的問題。

(4)按水汙染髮生的場所劃分,主要的飲用水汙染的場所有學校、工廠、企業、居民樓等,在這之中居民區發生飲用水汙染的事故最為頻繁[1]。

(二)生活飲用水的事故等級

生活飲用水的事故等級劃分主要根據相關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劃分,並將資料提交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確認。汙染事故的等級一共可以劃分為五個等級:

(1)零級,主要是指沒有發生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或者安全的隱患。

(2)一級,是指發生了飲用水的安全隱患,但是隻有供水不符合要求,但是飲用水的水質仍然符合我國生活飲用水的水質的相關規範。並且不會引起人們的健康危機。

(3)二級,生活飲用水處於汙染情況,但是水質基本符合相關規範,只有個別的水源指標不符合規定,不會引起人體健康的危害。

(4)三級,生活飲用水處於汙染的狀況,水質的多項指標都不符合相關的規範,水質的感官產生異常現象,並引起人體健康危機。

(5)四級,生活飲用水處於嚴重汙染的狀況,水質的多項指標都不符合相關規定,併發生水媒的傳染病現象[2]。

二、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發生的原因

1.水源的汙染

由於我國的生活飲用水多為地下水,所以通常情況下,水源的汙染主要是工業廢水的排放指標不合理從而使江河湖泊的水源受到汙染。另一個方面就是農村地區的水源防護較差,特別是眾多的山區會將生活汙水和垃圾直接投入到水源中,並且農業化學肥料的'過度的使用將直接使地下水資源發生汙染。

2.自來水管的滲漏

主要是指許多區域自來水管年久失修,並且防護措施的應用和管理不及時,就會使自來水管發生洩露的事故。尤其是一些自來水管的管道在進行鋪設時沒有嚴格按照衛生規範進行施工,將水管進行就近埋設,所以如果水管從廢水管道或者廁所下經過就會發生水汙染的事故。

3.自來水管同其它用途的管網相接

自來水管同其他用途的管網進行相接,也會引起飲用水汙染事故,是指有些自來水管與一部分的工業管網或者農業灌溉用水相接,這樣一旦發生停水或者管道的水壓降低,就會使這些不符合水質規範非飲用水倒吸進入到自來水管網中,從而造成飲用水汙染。

三、生活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

有效開展飲用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主要由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其主要的職能有:(1)建立飲用水汙染事故的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具體的汙染狀況制定預防、控制以及醫療救治的應急方案。

(2)建立高效、協調的飲用水應急執行機制,通過和衛生、醫療部門的配合,防止水汙染的蔓延。

(3)對飲用水汙染防治的效果進行評估,並進一步的完善事故應急的方案。

(4)積極的組織和開展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幫助事故受災受眾克服心理的壓力和恐慌[3]。

(二)水汙染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1.水資源事故的報告

首先水汙染的事故報告系統由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設立,然後部門制定日常的生活飲用水的監測機構、水汙染的發生的單位、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負責人等作為水汙染事故的責任報告人。其次責任報告人要在2個小時內報告到人民政府。然後經過監測水汙染的等級為3級時,啟動水汙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2.生活飲用水事故處理方法

通常採用分級處理的方法,並根據級數的增加相應投入更多的應急支援,首先,處於一級和二級的時候,主要有區級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處理,並由疾病預防機構進行協助處理。

再者,處於三級的情況下,要啟動事故的應急預案,由區級的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同時加強各衛生主管部門一集自來水公司、消防部門、環保局等的介入。其次,處於四級的情況下,除了具備三級應急的要素之外,還需要區級的疾病預防機構進行介入,對水汙染的疾病傳播進行控制,並組織區域內部的街道、鄉鎮等下級機構的介入。

3.生活飲用水調查處理流程

首先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要儘快趕赴現場,然後對水質進行調查和檢測核實。然後通過水質的綜合分析對事故進行分級,當達到三級時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告給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次衛生監督員要從供水的責任人獲取事故資訊,必要時可以對供水的設施進行檢查,然後根據相關法律對肇事單位進行嚴格的懲處。

1.事故危機解除和善後

當飲用水汙染的事故達到零級時,表示事故危機解除,同時需要市級的突發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對此次事故進行調查和監督、指導。通常情況下區級的人民政府應該作為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然後下級的衛生機構和各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履行自己的職責。然後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依法對事故的責任人進行刑事或者民事處罰。

結語:

生活飲用水發生汙染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不僅嚴重影響區域的生活的正常執行,同時還會對當地的居民身體健康帶來巨大的危害,所以就需要區級政府和衛生部門嚴格的制定事故應急方案,從而保證事故的及時處理和應對。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0

為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汙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xx〕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根據婁底市域範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徵、國家和省水質考核斷面設定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昇平河、溫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物件。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佈特徵,枯水期時間段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於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排程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汙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汙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割槽,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眾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汙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資訊公開,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 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祕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餘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餘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核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汙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排程;

(4)負責對河道採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汙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排程;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資訊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汙染行業枯水期錯峰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峰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汙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汙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範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釋出預報預警資訊;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釋出監測預報預警資訊;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資訊,並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 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並將有關資訊函告各相關部門。

2.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汙染源、考核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汙(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資料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核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於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汙水處理廠、園區汙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汙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汙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汙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資訊。

3. 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於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佔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釋出黃色預警資訊,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於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佔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釋出橙色預警資訊,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並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釋出紅色預警資訊,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

(二)預警釋出

1. 釋出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 釋出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釋出機關等。

3. 釋出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路,以檔案傳真等方式釋出預警資訊;

(2)通過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微博、移動客戶端等釋出預警資訊;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際網路等媒體釋出預警資訊。

4. 級別調整

預警資訊釋出後,可根據事態發展、採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再次釋出。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後,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 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專案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專案新增取水。

4. 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汙染物的排汙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徵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 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汙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 採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實施區域性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週一次。

2.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洩流量不小於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於設計最小下洩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 流域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汙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於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 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 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 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核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採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釋出提醒資訊,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汙染物超標排放行為。

4.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洩流量不小於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於設計最小下洩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服從市應急指揮部應急排程指令。

5. 流域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汙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於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針對水質汙染特徵,對重點排汙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四)響應調整與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變更或解除指令,應急響應自動調整或終止。

九、總結評估

應急預警或應急響應解除後,各有關市直單位和部門要將本單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彙總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情況綜合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總結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啟動情況、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十、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並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工作。

(三)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響應期間工作經費。

(四)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要加強資訊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相關指標、資料變化過程趨勢的專業技術分析,為市應急指揮部會商、研判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五)通訊保障

構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組織機構聯絡網路,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詳見附件2)。

十一、預案管理

(一)預案培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響應時迅速反應、監督執法到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二)預案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十二、附則

編制《資江流域銻汙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作為本應急預案的子方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性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11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水汙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汙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減少因水體汙染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xx〕119號)、《雅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雅府發〔20xx〕19號)等相關規定和程式,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各類突發水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汙染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汙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受汙染物件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將突發水汙染事件按照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環境汙染造成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汙染事件。

3.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環境汙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汙染事件。

4.一般突發水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汙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汙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指揮體系

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局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站、環境應急管理資訊中心及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科室人員所組成。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緊急開展環保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並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後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汙染;負責調查重大突發水汙染應急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一)應急指揮組及其職責

指揮長:王強

副指揮長:陳心愚、王頎、易海燕、凌雲揚

總指揮組負責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汙染應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領導水汙染應急現場環保工作組工作。

(二)資訊組及其職責

組長:王頎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應急管理資訊中心

成員:王科、趙韓軍、伍少澤、陳昊、陳森傑、劉皓月、潘哲、畢選濤等

職責:負責對水汙染應急事件資訊的收集、彙報、釋出,做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三)現場監測組及其職責

組長:凌雲揚 副組長:劉子芳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監測站

成員:趙 兵、王松濤、李大軍、榮 勇、劉 輝、王玉雲等監測站人員

職責:負責水汙染應急事件的監測工作,根據監測資料科學分析汙染變化趨勢;根據現場調查、監測結果,確定汙染事故型別、危害、汙染範圍並編制監測報告,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安全防範、救援、環境安全處置技術等方面的決策依據;負責對事故汙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監察組及其職責

組長:王頎 副組長:趙韓軍

主要成員單位:雅安市環境監察支隊

成員:劉闖、朱振華、張 兵、劉茜等支隊人員

職責:開展對突發水汙染應急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協助當地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現場處置與技術諮詢組及其職責

組長:陳心愚

主要成員單位:監察支隊、監測站、環評科、總量科、汙防科、生態科

成員:監察支隊、監測站、汙控、環評、生態、應急中心等科室人員

職責:參與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協助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建立重大水體汙染預防預警資訊監測與報告體系,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佈設、監測專案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資料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監測和資料傳輸、報送的技術規範執行。市環境監測站是全市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資料中心,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資料和結果進行彙總、分析、評價,並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市保護局報告,並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點汙染源排放情況。依託全市重點汙染源監控系統,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汙染物排放特徵,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汙染物和特徵汙染物的排放情況,加強對排汙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執行情況和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汙許可證監控排汙企業和單位汙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 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汙染應急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四) 市環境保護局各部門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綜合分析和評估市內常規監測資料、環境監管資訊和安全生產資訊,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資訊的收集與上報。

(五) 建立資訊交流網路平臺。與各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管理系統保持資訊及時快速傳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普及水體汙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護知識,實現重大水體汙染事件資訊互通。

(六)預警行動。雅安市環保局獲得可能發生水體汙染事件資訊後,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釋出預警資訊並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資訊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汙染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和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裝置,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釋出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七)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釋出突發水汙染環境事件預警資訊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汙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得到核實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指揮部全體人員會議(如遇通訊中斷必須自行到市局機關大院集結),根據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各專業應急組迅速進入應急狀態,集合待命;檢查落實環境應急隊伍、物資的儲備;對局屬各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部署。

在尚未確定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環境應急監察、監測小組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助縣(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環境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式。

(二)分級響應制。

應急事件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和Ⅳ級響應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地區政府組織實施。

(三)分級響應程式和內容

1.應急預案啟動後,相關的專業應急隊伍、救援裝備、現場監測和處置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時限要求集結到位,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專家等有關人員在接到命令後應及時到位。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嚴格遵守報告時限和程式。

(1)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 號)、《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雅委辦〔20xx〕50號)等檔案要求暢通訊息報送渠道,在規定時限內報送資訊。

3.在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處置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4.為避免因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導致的環境汙染事件的發生或擴大,各縣(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轄區內涉突發水汙染應急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每天堅持向市環境保護局電話報告風險源企業動態, “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5.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突發水汙染應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汙染事件進行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專家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環境應急工作。

6.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並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支援。

(四)應急處置

1.處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發水汙染應急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汙染控制建議。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汙染事件,應立即與業主單位聯絡,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2.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控制汙染,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汙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汙染危害。

(3)現場人員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應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在不能與之取得聯絡的緊急情況下,可先行處理後報告。

(4)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汙染無繼續發生可能。

(五)擴大應急

對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汙染事故的發展狀況,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如事態緊急,應請求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或請求省政府及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資源增援。

(六)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型別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式。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辦安排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洩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八)資訊報告及通報

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2.資訊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型別、發生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源強、可能的危害症狀、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資料、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建議意見。

4.事件通報

事發地環境保護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外僑辦按《雅安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報省政府外事辦。

5.資訊釋出

突發水汙染應急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資訊,由市環境保護局報雅安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釋出,應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於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釋出,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資訊釋出,經市政府批准後,根據需要及時釋出。

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實施。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決定。

五、應急終止與後期處置

(一)應急響應終止

當突發水汙染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排除、汙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二)事件調查與損害評估

由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在應急調查的基礎上,查明事件詳細原因和性質。

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三)善後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響應裝置設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為突發水汙染應急環境應急專業隊伍,應當配備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工具、資訊化裝置、監測儀器、防護用品和應急交通工具等裝置和設施。所需裝置設施由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汙染應急指揮部從環境監察 大隊、監測站及市環境保護局各科室調配使用,及時補充購買所欠缺的應急裝置設施。

(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突發水汙染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劃,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三)將日常突發水汙染應急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部維護應急工作所需儀器、裝置(如衛星電話、監測儀器等)所需經費列入日常財政預算,在裝備、資金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障。

七、附則

本預案由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體汙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實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