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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出抗訴做法是否正確

欄目: 合同協議 / 釋出於: / 人氣:5.74K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不服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對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檢察機關卻根據仲裁法和經濟合同法有關經濟合同仲裁的規定,以法院“程式違法”為由提出抗訴。請問其做法是否正確?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提出抗訴做法是否正確

依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適用仲裁法的規定。目前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全國尚未有統一的規定,根據大多數省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對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少數地方性法規規定,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因此,如果地方性法規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起訴的,檢察院的.抗訴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仲裁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不適用仲裁法的規定。目前,農業承包合同的仲裁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而是適用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根據絕大多數省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對農業承包合同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天津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時,可以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極少數地方性法規規定,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因此,如果地方性法規規定,當事人對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不服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對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案件完全符合法定程式,檢察院依據仲裁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是不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