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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的婚育情況證明格式範本模板

欄目: 證明 / 釋出於: / 人氣:2.18W

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於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婚育情況證明格式有哪些的呢?本文是小編整理婚育情況證明格式的資料,僅供參考。

2017最新的婚育情況證明格式範本模板

  婚育狀況證明範本一

婚育狀況證明

被證明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戶口性質: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屬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鄉(鎮)________行政村村民。

被證明人配偶姓名__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戶口性質: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屬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鎮(鄉)________行政村村民。

二人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記結婚。被證明人________屬(初婚、再婚),已生育男孩____個,女孩____個。未曾收(抱)養過子女,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未在我處辦理生育(一、二)孩生育子女《服務證》,情況屬實。

特此證明

________村(居)民委員會意見(章)

經辦人:

辦理時間: 年 月 日

________鄉(鎮)計生辦意見(章)

經辦人:

辦理時間: 年 月 日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意見(章)

經辦人:

辦理時間: 年 月 日

  婚育狀況證明範本二

婚育情況證明茲證明:XXX,女,系XX省XX縣XX鎮XX村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於XXXX年XX月XX日與XXX結婚,XXX(男方)為北京市西城區XXXXXX居民。女方為初婚,婚前無違法生育子女。

特此證明。

XX村(居)委會

經辦人: 聯絡電話: (公章) 年 月 日

鄉鎮(街道)計生辦簽署意見:

(公章)

經辦人: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婚育狀況證明範本三

婚育情況證明

××鎮(鄉)社會事務和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

茲 有××鎮××村(社群)××組村民×××(出生於××××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於××××年××月××日與(下面填寫地 址)××××××××××××村(居)民×××(出生於××××年××月××日,身份證號碼×××××××××)結婚,男(女)方系(初婚/再婚),婚前(未生育子女/已生育、撿、抱養子女×名),目前(未懷孕/已懷孕,預產期××××年××月××日),請按相關政策予以辦理為謝。

再婚男(女)初婚時間:××××年××月××日;

是(否)生育子女,子女姓名:

性別:男(女),出生時間:××××年××月

××日

特此證明

___________村婦女主任簽名:×××

(蓋村委會章)

××××年××月××日

  婚育情況證明相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外出前須辦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一)離開戶籍所在縣(市)的行政區域(離開地級以上市的區是否需要辦理《婚育證明》,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擬異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齡在18週歲至49週歲之間;

(四)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除外)。

第三條《婚育證明》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辦理。

第四條申領《婚育證明》,應當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並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

已生育子女的,還應當提交由施術單位或者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避孕措施情況證明;計劃外生育的,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

第五條發證機關在接到申請人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於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應當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暫緩辦理或者不予辦理《婚育證明》,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未按第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二)申請人計劃外生育而拒絕執行對其處理決定的;

(三)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婚育真實情況的。

第七條發證機關應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榷婚育證明》工本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八條《婚育證明》與《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有效。

第九條《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流動人口應當在所持《婚育證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換領新的.《婚育證明》。

第十條《婚育證明》由持證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轉讓或者塗改。《婚育證明》丟失或者嚴重損壞的,須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並登出原《婚育證明》。

第十一條持證人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15日內,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驗證機關)交驗《婚育證明》,接受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的管理,憑證享受計劃生育部門提供的服務。驗證機關查驗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應當將查驗結果在“查驗記錄欄”予以記錄並蓋章,對其中的已婚齡人員進行登記。查驗後應當將《婚育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

第十二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持證人婚育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發證機關。現居住地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婚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並及時將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發證機關在得知持證人婚育變更情況後,應當及時在管理檔案中予以記錄。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偽造、出賣或者騙鄧《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擅自收取工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公民認為符合辦理《婚育證明》的條件,而發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婚育證明》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確定格式並在全國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第十九條《婚育證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2001年3月1日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