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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大學聯考政策性照顧專案「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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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照顧專案

2015年湖北大學聯考政策性照顧專案「詳解」

79.父、母和本人均為農村戶口、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並報考湖北省屬高校的農村獨生女考生,可以在其大學聯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大學聯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考生如同時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

(1)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轄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以及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和五峰土家族自治縣等10個縣(市)。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大學聯考文化成績總分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考生如同時符合下列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一項。

(1)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

(2)在服役期間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3)烈士子女。

82.同時符合第79、80、81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不得與其他專案分值累加。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大學聯考並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由院校決定予以優先錄取。

84.優錄資格稽核實行部門負責制。考生優錄身份認定和相關原始證件的真實性由優錄專案涉及的縣(市、區)、市(州)及以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稽核、蓋章確認。在加分投檔專案稽核中,對考生出具證件的真偽和其身份的確認,誰稽核,誰簽字(蓋章),誰負責。各縣(市、區)招辦負責接受本地報名考生優錄申報,核實考生申報專案是否符合規定,核對考生報名資訊是否準確,檢查證明材料是否完整,相關部門簽字蓋章手續是否齊全。市(州)招辦負責複核考生申報專案和證明材料,彙總檢查縣(市、區)招辦報送的考生資訊無誤後上報省招辦。省招辦彙總全省考生優錄資訊,向社會公示加分投檔考生名單,接受舉報並協助調查核實,根據有關檔案規定處理舉報核實後的考生。

85.我省國家專項計劃生源範圍為國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包括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丹江口市、保康縣、孝昌縣、大悟縣、團風縣、紅安縣、羅田縣、英山縣、蘄春縣、麻城市、陽新縣和神農架林區等28個縣(市、區)。具有以上地區連續3年戶籍及以上地區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且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以上地區戶籍的考生,經自願申請和資格稽核公示合格後,有資格參與國家專項計劃錄取。

86.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考生,經自願申請和資格稽核公示合格,可以參與地方專項計劃錄取;同時也可以按高校要求報名參加高校專項計劃考核,經高校考核合格的考生可以參與高校專項計劃錄取。

(1)國家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幕阜山區、參照執行西部地區政策和參照執行幕阜山區政策等42個縣(市、區)符合統一大學聯考報名條件的農村戶籍考生,具有當地連續3年戶籍及當地高中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農村戶籍。

42個縣(市、區)包括陽新縣、武當山特區、丹江口市、鄖縣、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房縣、張灣區、茅箭區、監利縣、洪湖市、遠安縣、興山縣、秭歸縣、長陽縣、五峰縣、當陽市、南漳縣、保康縣、谷城縣、孝昌縣、大悟縣、團風縣、紅安縣、羅田縣、英山縣、浠水縣、蘄春縣、麻城市、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巴東縣、宣恩縣、咸豐縣、來鳳縣、鶴峰縣、神農架林區。

(2)全省範圍內符合統一大學聯考報名條件的農村戶籍考生,具有當地連續3年戶籍及鄉鎮(不含縣、市、區政府所在地)中學連續3年學籍並實際就讀,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具有農村戶籍。

87.高中階段通過省教育廳“飛翔計劃”錄取的農村戶籍考生,且考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農村戶籍的,可以報考地方專項計劃。

88.在我省參加錄取的外省籍隨遷子女,享受教育部統一規定且我省實施的全國性優錄加分政策,不享受我省地方性優錄加分政策。

  十四、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9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湖北省招辦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湖北省招辦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