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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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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建築師一定要對規範有所瞭解,下面整理了一些建築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建築結構設計易違反的強制性條文

  一、荷載及地震作用

1. 樓面均布活荷載取值有誤。

取值有誤的樓面活荷載主要有陽臺、走道、門廳、樓梯、電梯公用前室及消防疏散樓梯的活荷載。

可能出現人流密集的建築主要是指學校、公共建築和高層建築。 民用建築未明確的常用樓面活荷載標準值如下:設浴缸、坐廁的衛生間4KN/㎡;有分隔蹲廁的公共衛生間8KN/㎡(包括填料、隔牆)或按實際考慮;階梯教室、微機房3KN/㎡;銀行金庫、配電室、水泵房10KN/㎡;地下一層頂板施工活荷載5 KN/㎡;樓板下掛管道及裝置荷載按實際情況考慮且不小於0.5 KN/㎡;賓館、飯店的大型廚房不小於8 KN/㎡或有較重爐灶、裝置及儲料時應按實際取用。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5.1.1條。

2. 基本風壓、基本雪壓取值不對。

對風荷載比較敏感的高層建築(一般可認為是高度超過60m的高層建築),承載力設計應按基本風壓的1.1倍採用。計算位移按50年一遇基本風壓,計算結構風振舒適度按10年一遇風荷載標準值。

對雪荷載敏感的結構主要是大跨、輕質屋蓋結構,此類結構的雪荷載經常是控制荷載,應採用100年重現期雪壓。

確定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的基本風壓Wo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 50009的規定值乘以1.05採用。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7.1.1條,第7.1.2條,第8.1.1條,第8.1.2;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2.2。

3、設計樓面樑、牆、柱及基礎時,未按規範進行荷載折減。

這是考慮樓面上的活載不能同時佈滿所有的樓面。如果不折減會造成基礎設計過於保守,柱子內力及配筋計算有誤。新荷規修訂,設計樓面樑、牆、柱及基礎時對消防車的活荷載的折減不在包含在強制性條文中。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5.1.2條。

4、大、中、國小校的各類建築,考慮到人流密集,對陽臺、樓梯、看臺、外廊及屋面欄板或欄杆的頂部未進行水平承載力驗算。 應按規範在欄杆頂部施加規定的水平荷載,並對構件進行強度驗算。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5.5.2條。

5、地下室擋土牆是一種以承受水平土壓力為主的受力構件,基本組合未考慮永久荷載控制的基本組合,永久荷載的分項係數應取1.35。地下室底板抗水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載分項係數誤取1.2,應取為1.0。

當永久荷載標準值與可變荷載標準值比值較大時,在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基本組合效應組合設計值時,應考慮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最不利組合。地下室地板抗水計算時,板、覆土的自重對結構有利,自重的荷載分項係數應取1.0。

地下室擋土牆的土壓力宜取靜止土壓力。

有人防要求的地下室外牆的永久荷載分項係數對結構不利時取1.2,有利時取1.0;抗爆等效荷載分項係數取1.0。

計算地下室外牆時,室外地面活荷載一般取不小於5 KN/㎡。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3.2.4條。

6、對於隔牆佈置和裝修做法較為靈活的公共建築,未考慮隔牆荷載,或未註明隔牆材料和裝修荷載的限值。

對非固定隔牆荷載應取每延米牆重1/3作為樓面活荷載且附加值不應小於1KN/㎡。

固定隔牆的線荷載應折算成等效均布永久荷載。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5.1.1條注6。

7、當採用壓型鋼板輕型屋面時屋面活荷載計算檁條時應取0.5 kN/㎡。

對受荷水平投影面積大於60m2剛架構件,屋面堅向均布活荷載的標準值可取下小於0.3KN/㎡。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 102:2002第3.2.2條。

8、門式剛架廠房計算風荷載時漏掉女兒牆風荷載。

對於門式剛架房屋,垂直於建築物表面的風荷載應按《門式剛架規程》附錄A計算。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CECS102:2002第3.2.3條。

9、屋面活荷載標準值取值有誤。

如:上人屋面活荷載標準值按不上人情況取值;兼做其他用途的上人屋面未按相應用途的樓面荷載取值;設有屋頂花園的屋面活荷載標準值未考慮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屋頂有上反樑時,對有可能形成的積水荷載在設計中未考慮,屋面積水荷載可按2 KN/㎡,不與活荷載組合。

高、低屋面處在低屋面應考慮施工堆料荷載不小於4KN/㎡的臨時荷載,並在施工圖中註明。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5.3.1條。

10、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選錯。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頒發的檔案確定。在一般情況下,設計時取抗震規範附錄A提供的我國主要城鎮中心區域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地震分組。

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准的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引數進行抗震設防。但隨著城鎮的日益擴大,建設工程日益遠離城鎮中心,哪些遠離城鎮中心的建築工程,特別是往設防烈度大的方向的建築工程,可能需按較高的標準進行抗震設防。

如:北京的密雲、懷柔、昌平、門頭溝,《抗震規範》附錄A給出的是7度(0.15g),但該四個城鎮中心往北京市中心方向可能就需按8度(0.2g)進行設防。一般這些按較高標準抗震設防的村鎮位於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分界線兩側4km區域內。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第1.0.4條。

11、存在角度大於150的斜交抗側力構件,未進行斜交抗側力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有斜交抗側力構件的結構,考慮到地震可能來自任意方向,為此要求計算相交角度大於150的抗側構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電算結果一般會輸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較大時,未進行該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計算。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總有一個方向的地震作用效應最大。當大於150時,應將該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應計算,並以此較大的計算結果設計、繪製施工圖。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中第5.1.1條。

12、抗震設防烈度8、9度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未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7度(0.15g)高層建築中的大跨度和長懸臂結構也應進行豎向地震作用計算。

需計算豎向地震作用的還有轉換結構的轉換構件、7度(0.15g)和8度抗震設計時連體結構的連線體及9度時的高層建築。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中第5.1.1條。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2條、第10.5.2。

13、結構計算地震影響係數所採用的結構自振週期未考慮非承重牆的剛度影響進行折減。

考慮砌體填充牆對結構側向剛度的貢獻,必須按《高規》第4.3.17條對計算的自振週期予以折減。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16。

14、抗震驗算時,任一樓層的剪力系數應符合《抗震規範》第5.2.5條要求,對出現多個樓層不滿足時,僅靠調整樓層最小地震剪力系數是不妥的。

若多個樓層剪力系數不滿足,說明結構的抗側剛度不足,應增加結構體系的抗側力剛度。

還應注意:當底部剪力相差不多時,可按規範採用乘以增大系數處理;當底部剪力相差較多時,結構的選型和總體佈置需重新調整,不能用乘以增大系數處理。

對於豎向不規則的結構,突變部位的薄弱層,還應按抗震規範3.4.4條規定再乘以不小於1.15的係數。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中第5.2.5條。

15、建築場地類別錯誤,計算書及圖紙均為ⅱ類土,地質勘察報告為ⅲ類,結構計算應重新計算。

場地類別與計算地震作用的地震影響係數有關,場地類別錯誤會導致地震作用計算錯誤。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中第5.1.4條。

16、單層廠房只考慮橫向水平地震作用,而未對廠房縱向進行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一般情況下,應至少在建築結構的兩個主軸方向分別計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應由該方向抗側力構件承擔。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中第5.1.1條。

17、質量和剛度分佈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建築結構,抗震計算時未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轉影響。

“質量和剛度分佈明顯不對稱、不均勻的結構”,一般指在剛性樓板假定下,在考慮偶然偏心單向水平地震地震作用下,樓層最大位移與平均位移之比超過位移比下限1.2較多。

計算雙向水平地震作用並考慮扭轉影響與計算單向水平地震作用並考慮偶然偏心影響應取最不利考慮。對多層建築,凡屬抗震規範第3.4.2條所指的平面不規則多層建築,亦應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中第5.1.1條。

《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10第4.3.1條。

  二、地基基礎

1、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建築物或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非嵌巖樁和非深厚堅硬持力層的建築樁基,根據試樁檢測結果和設計經驗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變形驗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計算結果。

《地基規範》第3.0.2條第2、3款對建築物地基變形驗算範圍有明確規定,設計應嚴格遵守。經驗不能代替法規,應按規定進行沉降計算。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3.0.2條。

2、對基坑開挖未提出安全要求。

應按9.1.9條規定在結構總說明或基坑開挖圖中寫出具體要求。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9.1.9。

3、不驗算樁身砼強度是否滿足試樁要求。 樁身混凝土強度應滿足樁的承載力設計要求。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8.5.10。

4、複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築物未設定沉降觀測點,未提出變形觀測要求(8、9層建築物此類問題較多)。

複合地基或軟弱地基上設計等級為乙級的建築物,必須按要求對建築物在施工期間和使用期間進行變形觀測。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10.3.8。

5、未說明基坑開挖至設計標高以後應進行基槽(坑)檢驗。

基槽(坑)開挖後,應進行基槽檢驗。基槽檢驗可用觸探或其他方法,當發現與勘察報告和設計檔案不一致、或遇到異常情況時,應結合地質條件提出處理意見。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10.2.1。

6、對地質條件的考慮“重單體,輕環境”,對於山區建、構築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強降雨等不利影響考慮不足。

選址定位合理避讓,地基基礎及上部結構適當加強。在受山洪影響的地段,應採取相應的排洪措施。對具有發展趨勢並威脅建築物安全使用的滑坡,應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繼續發展。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6.1.1條,6.1.4條。

7、忽略樑板式筏基底板受衝切承載力、受剪下承載力的驗算。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8.4.11條。

8、變形縫處混凝土結構的厚度不應小於300mm。

因變形縫處是防水的薄弱環節,特別是採用中埋式止水帶時,止水帶將此處的混凝土分為兩部分,會對變形縫處的混凝土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變形縫處混凝土區域性加厚的規定。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 GB 50108-2008第5.1.3條。

9、地基處理後忽略必要的變形驗算;或以地質勘察報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變形驗算。

對處理後的地基進行變形驗算的範圍同《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第3.0.2強條要求。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2002 第3.0.5條。

10、換填墊層施工質量檢驗要求不詳。

應在圖中註明墊層的施工質量檢驗必須分層進行,應在每層的壓實係數符合設計要求後鋪填上層土。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2002 第4.4.2條。

11、CFG樁複合地基施工質量檢驗要求不準,複合地基承載力特徵值檢測要求按修正後的承載力特徵值fa 提出。

應按深度、寬度修正前的複合地基承載力特徵值fspk提出檢驗要求。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JGJ79-2002 第9.4.2條。

12、溼陷性黃土場地上的建築物,結構總說明中未提出使用、維護和檢修要求。

應在設計中註明:在使用期間,對建築物和管道應經常進行維護和檢修,並應確保所有防水措施發揮有效作用,防止建築物和管道的地基侵水失陷。

《溼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範》GB50025-2004第9.1.1條。

13、樁基計算書不全面。如樁基水平承載力計算;錨樁的抗拔承載力計算;樁身和承臺結構承載力計算等。

應按《樁基規範》第3.1.3條要求的計算專案提供計算書,以便審查樁基設計是否安全、合理。

《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 94—2008第3.1.3條。

14、當基礎(含承臺)混凝土強度等級小於柱或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時,未驗算基礎區域性受壓承載力。

區域性受壓承載力驗算一般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附錄D.5素混凝土區域性受壓計算。當不滿足要求時,可以提高混凝土強度等級或採用設間接鋼筋(鋼筋網片或螺旋式配筋)按《混凝土規範》6.6節計算。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8.2.7條、第8.4.18條、第8.5.22條。

15、在進行地基承載力計算時,未採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在進行基礎承載力設計時沒有采用荷載效應基本組合。

驗算地基承載力和基礎承載力時,應分別採用不同的荷載效應組合。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3.0.5條。

16、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未驗算其穩定性。

建造在斜坡上或邊坡附近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僅驗算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而忽視了地基和土坡穩定的驗算,且應按《地基規範》5.4規定進行穩定性計算。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3.0.2條。

17、當同一結構單元處荷載差異很大或置於不均勻土層上、在基礎上及附近有地面堆載,地基基礎設計僅滿足承載力要求,未進行地基變形計算。

應按《地基規範》第5.3節規定分別進行地基沉降量、沉降差、傾斜和區域性傾斜的驗算滿足規範地基變形計算規定和要求,且基礎和上部結構上應考慮沉降差的影響。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3.0.2條、第5.3.4條。

18、設計多塔樓和裙房下大底盤整體基礎,僅單獨計算塔樓下的地基沉降。

在同一整體大面積基礎上建有多棟高層和低層建築,應按照上部結構、地基與基礎共同作用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符合《地基規範》第5.3.10條規定並滿足《地基規範》第5.3.4條要求。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5.3.4條。

19、基礎持力層設在未經處理的液化土層上;

建造在液化土層上的建築物,地震時發生地基失穩,建築物倒塌或破壞的例子不少。液化的等級不同,震害的程度也不同。抗液化措施見《抗震規範》第4.3.6~4.3.9條。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第4.3.2條。

20、樁箍筋加密範圍不符合規範要求。

樁箍筋的設定應符合《抗震規範》第4.4.5條及《樁基規範》第四章有關條款要求。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第4.4.5條。

21、當地下水位較高(地下水埋藏較淺)時,建築地下室或地下構築物存在上浮問題,未進行抗浮驗算。

抗浮穩定性驗算按《地基基礎規範》第5.4.3條採用阿基米德原理計算。整體滿足抗浮穩定性要求而區域性不滿足時也可採用增加結構剛度的措施。

圖紙檔案還應註明施工期間的停止降水時間。 還應注意:抗浮設計水位與抗水設計水位不同。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3.0.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