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語言 會計 網際網路計算機 醫學 學歷 職場 文藝體育 範文
當前位置:學識谷 > 職務 > 納稅籌劃師

高管人員所得的納稅籌劃技巧

欄目: 納稅籌劃師 / 釋出於: / 人氣:7.29K

為了提高企業的管理和經濟效率,許多公司都聘用高階管理人才,給予高管人員的收入形式有比公司內普通員工高得多的月工資、股票期權、年終一次性獎金和各種實物福利。如何進行稅務籌劃使高管人員的稅負更低是許多高管人員關心的問題。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高管人員所得的納稅籌劃技巧,歡迎閱讀。

高管人員所得的納稅籌劃技巧

  (一)公司高管人員工資所得的納稅籌劃技巧

對於公司高管人員,其收入都很高,許多公司給高階人員每月支付較高的工資,到年終也有較高的年終獎金,針對這種情況,納稅籌劃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兩部分:月工資和年終獎,準確劃分好月工資和年終獎的比例。要麼削減每月的部分工資,加到年終獎;要麼削減部分年終獎,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資裡去。這兩種“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視企業給高管人員工資和年終獎的多少而進行權衡確定。

  (二)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納稅籌劃

股權激勵主要可以分為股票期權激勵和股票激勵兩種形式。根據稅收政策的差異以及納稅籌劃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結算方式,股權激勵又可以分為以權益結算和以現金結算兩種形式。以權益結算是指,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最終是以股份或其它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以現金結算是指,公司的激勵方案最終是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的現金或其他資產進行結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業績單位等。《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對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與股票期權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的規定進行了統一。即只要公司決定其股權激勵計劃採取以權益結算的方式,無論授予的是股票還是期權,其納稅規定都是一致。基於此,對股權激勵的納稅籌劃問題,主要探討以權益結算的股權激勵計劃的納稅籌劃和以現金結算的股權激勵計劃的納稅籌劃。

  1、有關股權激勵的涉稅政策規定

(1)取得股權激勵工具,如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等時的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的規定,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如期權本身在授予時即約定可以公開交易),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徵稅。也就是說,在授予股票期權時,一般是不產生納稅義務的。無論是授予股票期權還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納稅義務都是發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時。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納稅義務馬上發生;若授予股票期權,員工在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時,不發生納稅義務,當員工行權時才發生納稅義務。

根據《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和財稅[2005]35號的規定,員工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為: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其應納稅額為: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2)分紅時的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當公司分紅時,激勵物件確認紅利所得的實現,按20%的稅率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自2005年6月13日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而對於非上市公司,則應把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3)轉讓股票時的稅收政策

根據財稅[2009]5號以及財稅[2005]35號的規定,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徵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如果授予人將所持有的股票流通變現,則在變現的當天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我國目前對個人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061號);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沒有相關稅收優惠,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2、股權激勵的納稅籌劃技巧

(1)如果實行權益結算的股權激勵計劃,則取得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時應正確選擇行權的時機。

(2)充分利用6個月的緩衝納稅期限。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轉讓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數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導致其股票期權行權時無足額資金及時納稅問題,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40號中6個月期限的分期繳納規定,不僅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存在納稅困難的高管的資金壓力,還為拓展了納稅籌劃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可以使用6個月內的收入,或者在6個月跨年的基礎上,在《公司法》允許範圍內再轉讓部分股份,作為納稅資金來源;此外,由於增加了6個月的緩衝期,高管人員可綜合個人現金流情況、股價預期等因素,更為靈活的選擇行權時間。

例如不同於一般激勵物件在股價高點行權後可立即拋售獲益,高管人員也可為降低行權收入的納稅基數而選擇在股價低點行權,再按股權強制鎖定要求,繼續持有一段時間後選擇適當的時點再行售出股權,減輕稅負。

(3)應儘量選擇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

根據財稅[2009]5號以及財稅[2005]35號的規定,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徵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如果授予人將所持有的股票流通變現,則在變現的當天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我國目前對個人買賣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061號);對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沒有相關稅收優惠,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4)獲得現金結算股權激勵工具,如股票增值權、業績股票單位以現金支付的股權計劃時,公司可以在年終獎的制度中將股票增值權解釋成年薪或年終獎金。

以現金結算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業績單位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財稅[2005]3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9]5號也明確了股票增值權也參照以上規定執行。也就是說,當股權激勵計劃採取以現金形式結算時,在結算的當天確認“工資薪金”所得的實現。根據《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工資薪金採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把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後再確定適用的稅率,能大大降低稅負。上述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實務中可以把股票增值權、業績股票單位等以現金支付的股權計劃解釋成具有年薪或年終獎金的雙重性質,從而使用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這樣既沒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使激勵物件獲得相對有競爭力的稅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