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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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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稅依據一、銷售數量的確定:

2016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輔導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徵稅數量。

  二、銷售額的確定:

(一)一般規定: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稅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銷售額”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一般情形下,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納稅期限

  (一)增值稅納稅期限的規定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二)增值稅報繳稅款期限的規定

1.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2.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提示】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三、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的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二)非固定業戶增值稅納稅地點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進口貨物增值稅納稅地點

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