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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點:合夥企業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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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清算作了以下幾方面的規定:

2016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考點:合夥企業的清算

  一、確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職責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務,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四、財產清償順序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合夥企業法》關於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規定進行分配。

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合夥企業的財產首先用於支付合夥企業的清算費用。清算費用包括:

①管理合夥企業財產的費用,如倉儲費、保管費、保險費等。

②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費用,如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③清算過程中的其他費用,如通告債權人的費用、調查債權的.費用、諮詢費用、訴訟費用等。

(2)合夥企業的財產支付合夥企業的清算費用後的清償順序如下:合夥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其中,法定補償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等。

(3)分配財產。合夥企業財產依法清償後仍有剩餘時,對剩餘財產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即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五、登出登記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夥企業終止。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