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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經濟法》備考資料:董事會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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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2015年注會《經濟法》備考資料:董事會的組成

  知識點: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公司國有獨資股份公司合營企業合作企業
性質執行機構權力機構
人數3~13人5~19人不得少於3人
董事長副董必要可以有可以有必須有必須有
產生辦法章程規定國資委指定全體過半數選舉協商或選舉章程規定
職工代表國有投:必須有,其餘:可以有應當有可以有--
任期不超過3年4年不超3年
會議頻率章程規定-至少2次/年至少1次/年
召開條件章程規定-過半數出席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會決議章程規定-全體過半數一般:章程;特別:出席一致通過一般:過半數;特別:出席一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