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通常適用於賬戶餘額及其組成部分(如應收賬款明細賬),但是不一定限於這些專案。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函證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函證的內容
(一)函證的物件
1.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資訊 |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餘額賬戶和在本期內登出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資訊實施函證程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資訊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如果不對這些專案實施函證程式,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
2.應收賬款 | 除非存在下列兩種情形之一,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式: |
3.函證的其他內容 |
注意:函證通常適用於賬戶餘額及其組成部分(如應收賬款明細賬),但是不一定限於這些專案。
(二)函證程式實施的範圍
選取的特定專案可能包括:
1.金額較大的專案;
2.賬齡較長的專案;
3.交易頻繁但期末餘額較小的專案;
4.重大關聯方交易;
5.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爭議、舞弊或錯誤的交易。
(三)函證的時間
註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註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並對所函證專案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程式。
(四)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當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餘額或其他資訊不實施函證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並獲取審計證據予以支援 |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 | 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餘額或其他資訊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 | 註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範圍受到限制,並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 |
注意:
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並考慮:
1.管理層是否誠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錯誤;
3.替代審計程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餘額或其他資訊相關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積極與消極的函證方式
註冊會計師可採用積極的或消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也可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
1.積極的函證方式
如果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示資訊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資訊。
積極的函證方式又分為兩種:
(1)在詢證函中列明擬函證的賬戶餘額或其他資訊,要求被詢證者確認所函證的款項是否正確。
優點:通常認為,對這種詢證函的回覆能夠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
缺點:被詢證者可能對所列示資訊根本不加以驗證就予以回函確認。
(2)在詢證函中不列明賬戶餘額或其他資訊,而要求被詢證者填寫有關資訊或提供進一步資訊。
缺點:這種詢證函要求被詢證者做出更多的'努力,可能會導致回函率降低,進而導致註冊會計師執行更多的替代程式。
注意:
在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時,只有註冊會計師收到回函,才能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沒有收到回函,就無法證明所函證資訊是否正確。
2.消極的函證方式
如果採用消極的函證方式,註冊會計師只要求被詢證者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資訊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
對消極式詢證函而言,未收到回函並不能明確表明預期的被詢證者已經收到詢證函或已經核實了詢證函中包含的資訊的準確性。因此,未收到消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遠不如積極式詢證函的回函提供的審計證據有說服力。
當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註冊會計師可考慮採用消極的函證方式:
(1)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
(2)涉及大量餘額較小的賬戶;
(3)預期不存在大量的錯誤;
(4)沒有理由相信被詢證者不認真對待函證。
三、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一)函證實施過程的控制
當實施函證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選擇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以及發出和收回詢證函保持控制。
發函前 | (1)詢證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詢證者確認的資訊是否與被審計單位賬簿中有關記錄保持一致; | |
函證中 | 郵寄方式 | 不使用被審計單位本身的郵寄設施,獨立寄發詢證函 |
跟函方式 | 如果被詢證者同意註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式,註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如果註冊會計師跟函時需有被審計單位員工陪伴,註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 | |
收到回函後 | 郵寄方式 | (1)被詢證者確認的詢證函是否是原件; |
跟函方式 | (1)瞭解被詢證者處理函證的通常流程和處理人員; | |
電子形式 | 採用一定的程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造安全環境。當註冊會計師存有疑慮時,可以與被詢證者聯絡以核實回函的來源及內容。必要時,註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回函原件。 | |
口頭回復 | 在收到對詢證函口頭回復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直接書面冋復。如果仍未收到書面回函,需要通過實施替代程式 |
(二)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1.如果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絡,要求對方作出迴應或再次寄發詢證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迴應,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式。
(三)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時應考慮的因素
(四)評價函證的可靠性
1.對回函可靠性不產生影響的條款
①“提供的本資訊僅出於禮貌,我方沒有義務必須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擔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責任、義務和擔保”。
②“本回復僅用於審計目的,被詢證方、其員工或代理人無任何責任,也不能免除註冊會計師做其他詢問或執行其他工作的責任”。
2.對回函可靠性產生影響的限制條款
①“本資訊是從電子資料庫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詢證方所擁有的全部資訊”;
②“本資訊既不保證準確也不保證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會持有不同意見”;
③“接收人不能依賴函證中的資訊”。
(五)對不符事項和舞弊跡象的處理
1.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2.關注的舞弊風險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