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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績效審計

欄目: 評估審計 / 釋出於: / 人氣:1.64W

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總體目標是在摸清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總體規模、相關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導向、優化結構、聚焦重點、提高績效,促進完善城市建設投入機制和形成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績效審計的文章,歡迎大家閱讀!

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績效審計

  一、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政策制定、執行及效果情況

1、檢查當地政府是否為提高城市建設投融資能力,完善城建專案建設償債機制,加強和規範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保障專項資金安全,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出臺如《城市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加快城市建設發展的相關具體政策規定,如明確專項資金的籌集渠道,明確已列入專項資金籌集範圍內的所有專案,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拒交、扣交,原則上不予減免等。檢查當地住建部門等是否為規範城建資金撥付程式,加強城建資金管理,提高城建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會計法》及《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臺如《城建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辦法。對城建資金的管理範圍、資金的申請、資金的撥付及資金的監督審查等方面作出明確要求和規定。此外,掌握城建發展類的各項專項資金的界定範圍,分析各自支援方向、扶持物件和用途是否相同或相近,提出能否予以歸併整合的建議。

2、當地財政等部門是否按照本市城市建設政策的要求籌集、使用和管理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是否遵循統籌安排、規範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控制風險的原則。通過掌握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籌集渠道(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城市建設稅費收入(如土地出讓淨收益、城市建設維護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建設部分及城市供電附加費等);中央、省補助用於城市建設的專項資金;城建投融資平臺國有資產轉讓和處置收益中可用於城市建設的資金;其他可用於城市建設的財政性資金等),評價用於城市建設的財政專項資金是否應收盡收、規範籌集。重點審查各收繳單位有無不按規定將專項資金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坐收坐支的。

3、通過分析近幾年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總量和增幅是否有明顯提高,專項資金的籌集規模是否與保持與當年相關財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於的水平增長,分析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原因,提出完善相關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如調整和優化城市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向方面的建設性意見。此外,分析專項資金能否採取基金化、市場化運作模式,釐清扶持物件、環節、標準,採用股權投資、專案補助、融資引導、政府資助等方式進行支援,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專案建設等。

  二、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及使用情況

1、審查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用途情況。當地政府是否明確專項資金的用途,如用於市級重大城建專案的資本金投入;用於償還市級重大城建專案貸款本息;用於向指定融資平臺的投資、補貼和貼息;用於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重點審查專項資金在專案篩選和資金分配環節是否引入競爭機制,精選財政扶持專案,變分散支出為集中支出,根據實際發展狀況、建設規模,聚焦重點,統籌安排,避免“灑香水”。

2、審查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關注重點工程投資計劃是否有調整,調整依據是否充分,程式是否合規,有無未經批准自行調整投資計劃的情況;關注投資計劃執行的`準確性、及時性,投資計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分析進度滯後或超前的主要原因;通過抽查,關注重點工程建設專案立項的充分性與必要性。關注計劃安排的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具體撥付物件及專案名稱(含實施單位、專案主要內容、建設期限、總投資、經批覆的專案設計檔案、工程概算、工程變更、年度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以及開工和竣工時間等)。

3、審查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使用方式情況。即財政等部門是否按專案安排支出,根據資金來源、專案性質和調控需要,分別採取資本金注入(即鼓勵城建投融資平臺積極籌措社會資本,形成多元化投資結構,提高城建投融資平臺融資能力等)、直接投資(即按照資金來源性質和政策規定,用於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專案)、投資補助(即用於準經營性和經營性專案)、貸款貼息(即用於準經營性和經營性專案)、償債(即依據經政府批准的償債計劃,安排用於城建投融資平臺償還城建專案政府債務支出)、回購(即對採用“企業投資、政府回購”的非經營性專案,按照政府授權部門代表政府與投資企業簽訂的非經營性專案回購協議,安排城市建設發展資金支付回購款)等方式使用。

4、審查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情況。

(1)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收支預算編制情況。財政等部門負責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及資金年度支出計劃的編制,經批准後執行。審查財政等部門是否按投資計劃及專案建設進度及時撥付專項資金,是否滿足專案建設進度需要,是否存在超前或滯後撥付的現象。是否存在“邊執行預算、邊制定計劃、邊落實專案”的現象。經批准的投資計劃有無嚴格執行,擅自調整。對下撥的資金是否與專案實施單位定期對賬,並以專案結算為依據,嚴防超撥現象發生;城建投融資平臺等專項資金使用部門對資金的撥付是否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分期撥付、使用,撥付的依據(如中標價或審定後的工程結算價)是否完備。

(2)城建投融資平臺等專項資金使用部門投融資情況。城建投融資平臺等專項資金使用部門是否創新機制,實現投融資平臺的“造血”功能;是否將城市基礎設施“無償使用”轉變為有區別的“有償使用”,將城市資產由政府“獨家管理”轉變為“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是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將城市建設“籌錢開發”轉變為“借力開發”,加大城建重點專案工程的融資力度,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市場化、服務社會化、發展產業化、監管法制化,保障年度城建資金需求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