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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基础练习题

栏目: 监理工程师 / 发布于: / 人气:2.94W

练习题一:

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基础练习题

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承接了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栋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楼,承包商在完成室外装修后,发现该建筑物向西北方向倾斜,该建筑公司采取了在倾斜一侧减载与在对应一侧加载、注浆、高压粉喷、增加锚杆静压桩等抢救措施,但无济于事,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主动要求并报政府同意,采取上层结构6~18层定向爆破拆除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了该栋楼的质量隐患。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不同的处理意见:

1.工程勘察单位根据要求进行了工程勘察,并提交了详细的工程勘察资料,因此工程勘察单位不承担任何质量责任。

2.建设单位为了加快进度,牺牲工程质量,并且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因此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负责。而设计单位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和处理,因此设计单位对质量事故不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出问题,并提出加固补强方案,因此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质量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建设单位及时采取爆破拆除措施,确保了相邻建筑和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该质量事故不是重大质量事故。

为了降低成本,项目经理通过关系购进廉价暧气管道,并隐瞒了工地甲方和监理人员,工程完工后,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单位使用,过了保修期后的某一冬季,大批用户暧气漏水。

  问题:

1.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程序有哪些?

2.判断事故处理意见是否妥当?

3.暧气漏水的责任是否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为什么?

  【参考解析】

1.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程序是:

(1)事故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分析调查结果,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

(3)确定是否需要处理,若需处理,施工确定处理方案;

(4)事故处理;

(5)检查事故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要求;

(6)事故处理结论;

(7)提交处理方案。

2.判断事故处理意见的正确与否如下:

(1)工程勘察单位不承担任何质量事故是正确的;

(2)工程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3)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是错误的;

(4)该质量事故不是重大质量事故是错误的。

3.虽然已过保修期,但施工单位仍要对该质量问题负责。原因是:该质量问题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采用不合格材料造成,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隐患,不属于保修的范围,因此不存在过了保修期的说法。

练习题二:

背景材料: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部分组成,业主与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装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桩基础,土建承包商将桩基础部分分包给某基础工程公司。桩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共计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对此所报单价为 500 元/ m3,预制桩由甲方供应,每根价格为 350 元/根。桩基础按施工进度计划规定从 7 月 10 日开工至 7 月 20 日结束。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供应的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 7 月 13 日才开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础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合同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 5000 元;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 5000 元。

问题: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哪些属于可原谅而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哪个属于可原谅但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

2、桩基部分的价格为多少?承包方此项应得款为多少?

3、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4、设备承包商的损失由谁负责承担?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为多少?

参考答案:

1、从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属于不可原谅且补偿费用的拖期(业主原因);

从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从7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天,属于不可原谅但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桩基部分价格=122×0.8×500=48 万元。

(2)承包方此项应得款:

① 可原谅且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为 3 天,应给承包商补偿 3×5000=1.5 万元;

② 不可原谅的拖期共 6 天,对承包商罚款 6×5000=3.0 万元;

③ 承包商此项应得款=48-(1200×350/10000)+1.5-3.0=4.5 万元;

3、(1)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 3+4=7 天

(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费用补偿为 3×5000-65000=-15000 元,即应扣款 1.5 万元。

4、(1)设备安装承包商的损失应由业主负责承担。因为设备安装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而土建承包商与设备安装承包商无合同关系。

(2)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工期为 3+6+5=13 天。

(3)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费用补偿为 13×5000=6.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