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一级临时建造师) |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
办理机构 | 市住屋城乡建设委 | ||
受理方式 |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 ||
办理地址和电话 | 各地住建委查询 | ||
申报材料 | 要件 | 来源 | 注意事项 |
1.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后基建营房部调出本市的,需提交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 网上申请并打印申请表 | 申请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齐全。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印章 | 1.注册证书无变更页的需提交证书照片页 2.注册证书有变更页的需提交证书照片页、变更页 | ||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现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 1.注册人与原聘用企业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注册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 4.社保中心为其开具在新聘用企业的社保证明 | 1.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2.为避免审批部门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劳动合同过期,劳动合同要满足半年以上有效期; 3.社保证明开具的时间在申报书面材料之日三个月以内。 4.自2011年5月1日以后,注册建造师自初始注册批准后或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 | |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 1.户口薄有曾用名的,提交户口薄复印件; 2.户口薄无曾用名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 ||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 1.应提交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一页加盖单位公章,如正反面复印需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 | ||
提示:上述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