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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知识点:进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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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宗交易的商品,多使用程租船运输,为了保证可以准时高效大家一般会采取哪些做法?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进出口合同的相关内容吧。

报关员考试知识点:进出口合同

  一、进出口合同格式

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是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一种,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的金额较大,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的内容,按其格式一般应包括以下3个部分:

  (一)首部

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等,这是合同的效力部分;明确合同生效日期、发生法律冲突时适用成立地法律、当事人双方的正式名称和地址及合同的有效期限等问题。

  (二)主体

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及总值、装运、保险、支付等条款及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其他条款。主体的内容直接关系到缔约双方在买卖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的规定。

  (三)尾部

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份数及缔约双方的签字,表明合同正式订立。

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按照法定程序订立的、以法律所规定的形式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法缔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二、进出口合同条款

  (一)品名、品质条款

1.商品的品名条款

在对外贸易中,买卖双方是凭借对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来确定交易标的的。品名条款的约定,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并无统一格式,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一般只是在“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2.商品的品质条款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包括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生物结构、技术性能等和外表形态,包括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的综合,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商品品质的优劣,对商品价格高低起重要作用。

  (二)数量条款

商品的数量(Quantity of Goods),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也是构成合同必备的条件之一。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不明确应交付多少

货物,除无法确定买方应该支付多少金额的货款外,不同的量有时还会影响到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

在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过程中,货物的数量涉及海关征税、统计等具体监管要件,本章第三节另行详述。

  (三)包装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除无须包装,可直接装入运输工具中的散装货物(Bulk Cargo),和在形态上自成件数,不必包装或者只需略加捆扎即可成件的裸装货物(Nude Cargo)以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包装。

包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要求提交货物是卖方的义务之一。货物的包装也涉及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查验的识别,本章第三节另行详述。

  (四)装运条款

在对外磋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必然涉及货物的装运。装运条款规定得合理和明确,是保证装运工作顺利进行和及时完成进出口任务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由于国际贸易货物绝大部分通过海洋运输,而且进出口合同中的海运装运条款比较复杂,因此,以下仅就海上货物运输的装运条款加以说明。买卖合同中,涉及装运方面的条款,主要有装运期、装运港和目的港、装卸时间、装卸率、装运通知、分批装运和转船等项内容。

  1.装运期和交货期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和交货期(Time of Delivery)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装运期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如卖方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合理地规定装运期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使装运期订得明确、合理和切实可行,就必须正确处理贸易和运输的关系。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和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同商品的价格和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责任有关。因此,在磋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对装运港和目的港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为了便于卖方根据货源情况安排装运和适应买方接收和转售货物的实际需要,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则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3.装卸时间和装卸率

大宗交易的商品,多使用程租船运输。因此,负责租船的买方或卖方,为了约束对方,促使其按照约定时间和定额完成装卸任务,都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的负担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是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条款。规定这项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为30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准备装船的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方发出的通知后,应按约定时间,将船舶到港受载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在按CIF、CFR或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项内容,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在目的港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并及时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如系CFR条件成交,买方接到此项装船通知后,还需办理货物保险手续。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如因卖方漏发或未及时发出此项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漏保或未及时保险时,则卖方应负担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