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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厦门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

栏目: 驾照考试 / 发布于: / 人气:4.1K

2016年1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正式施行。2016厦门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备受人们关注,接下来,更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2016厦门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介绍。

2016厦门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十日,责令该机动车在此期限内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停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二十日。

第一款规定的分值,按照不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分别确定为六分、十二分、二十四分。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虽经同意但在批准以外的路段和时间进行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公交专用道路内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醉酒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停放车辆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或者造成了交通阻塞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网状线区域停车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四)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停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地点设置警示标识,并至少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鸣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车外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照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八)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进入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三)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五)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从事非法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除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有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处罚后再次驾驶摩托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在思明区、湖里区驾驶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机动车特征、有关技术数据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八)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或者构造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本市登记的中型以上客、货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千元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该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该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三)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以八千元罚款,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

第五十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以上是2016厦门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的具体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