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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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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016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强迫交易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在市场活动中存在各种形式的强迫交易行为,但只有下列情节严重的强迫交易行为,才构成本罪:(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如何处理本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由于本罪属于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经营或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换言之,主体是否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营利为生,影响着强迫交易罪成立与否的判断。教师以暴力行为强迫学生以200元购买其价值2元的圆珠笔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劫。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没有程度的要求。如果暴力、胁迫达到抢劫罪的要求,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最后,本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只要略高于公平价格即可。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26条和第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