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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卷三》考前冲选择题20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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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2015司法考试《卷三》考前冲选择题20道

1 某日甲向朋友乙借轿车开车赴宴,乙明知道甲好酒贪杯,驾驶技术不过关,但碍于情面借车给甲。甲在吃饭时遇到多年未见的老同学丙,被丙频频劝酒,甲喝得烂醉仍然开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醉得不省人事,与驾车的丁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和丁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 甲因为丧失意识,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C. 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 丙不该劝酒,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之间为过错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据此可以判定乙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C选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甲应当承担责任。丙劝酒不能预见到未来的后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除非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否则,法院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

B.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迟延提交的证据,也可认定为新证据

C. 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D. 在举证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得一审法院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另据《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不选。

《民事证据规定通知》第10条就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确定了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据此,B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据此,C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3 甲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 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 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 力还款,丙以l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 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将电脑设定质权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所占份额不足2/3,故其设质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现乙拒绝追认,故该行为无效。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故A项正确,8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 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出杓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这幅画卖给了丁。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对丁的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丁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B. 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C. 丁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D. 丁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甲、乙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约定,因此,其版权依法属于甲。故丁未经甲同意而将这幅画复制出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故答案为B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