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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屋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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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规范住屋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国务院修订的《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屋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全省住屋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对维护住屋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屋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决策机制不健全、管理机构调整进展缓慢、挤占挪用住屋公积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住屋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屋公积金管理,确保住屋公积金安全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住屋公积金决策机制

住屋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屋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履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住屋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进一步规范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设置,严格工作制度,健全议事规则。管委会主任要对公积金决策负总责,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决策的执行负责。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管理中心工作情况的汇报,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审议住屋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管委会决策情况要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备案。要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政策培训,提高决策能力,强化委员的责任意识。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管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二、限期完成住屋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不设立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视资金归集情况设立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住屋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力度,严格依法行政,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将住屋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直属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已设立管理中心的县(市、区),要调整为市(州)管理中心的办事处,纳入市(州)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分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与管理中心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屋公积金业务。县(市、区)管理机构和分中心的调整工作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在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编制,超编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凡逾期仍不能按要求完成机构调整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快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回收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挤占挪用资金和单位、项目贷款的清收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力争在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收回。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一落实回收责任人,列出明细,逐笔清理。凡是由各级政府批准的单位、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由本级政府负责回收和归还;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以及个人借款,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清收。对已形成损失难以收回的企业贷款,要按规定纳入核销程序。对清收不力或因决策失误致使发放的单位、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难以收回,以及《条例》施行后发生挤占挪用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大住屋公积金归集力度,不断提高住屋公积金覆盖率

住屋公积金归集是推进住屋公积金制度建设,维护住屋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不断加大住屋公积金归集力度,全面开展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和缴存公积金情况的检查,摸清底数。对应建未建的,通过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手段,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及时将财政拨款单位的职工住屋公积金补贴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拨款单位尤其是县、乡机关单位和职工尽快建立住屋公积金制度。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征缴工作,积极探索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中建立住屋公积金制度。对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区),要加强督办,确保2017年11月底前全面建立,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杜绝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屋公积金的行为。凡自行归集管理住屋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于11月底前将归集的住屋公积金交由所在市(州)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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