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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转让合同汇编5篇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4.46K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股权转让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股权转让合同汇编5篇

股权转让合同 篇1

股权出让方(甲方):

住所地 :

身份证号码:

股权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

身份证号码:

鉴 于:

在合同签订日,XX县XX育才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万元(大写为壹拾万元整),该学校依法有效存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将其持有学校的 15 %股权转让给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合同正文

第一条 释义

除非合同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转让”或“该转让” 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学校的股权所进行的转让;

2、“被转让股权” 指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学校的 15 %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权益;

3、“转让成交日” 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登记相关部门备案并办理完毕转交登记手续之日。

第二条 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学校的 15 %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权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学校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登记备案,并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

第四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以人民币 10.125 万元(大写为:壹拾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的价格,向乙方转让学校的 15 %的股份。

2、支付方式:转账,甲方账号: 。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0.125 万元(大写为:壹拾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从章程变更当日起,乙方正式成为该校区股东,可以享有并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成为学校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学校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签订本合同之前未以学校名义同第三方签订任何与学校权益有关的书面文件,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承诺签订本合同时将学校的相关文件全部交付于乙方,未私自留存或交付第三方留存学校盖章或签字的发票、支票、收据、空白纸张、合同合同、相关文件等,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4、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6、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7、甲方一直不得在成都市XX县辖其它教育培训机构任职(无论全职还是兼职),若被发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8、乙方将于11月1日起拥有股份的权利,11月1日前校区账户中校区净资产的金额不归乙方所有, 归甲方及原有股东所有。

9、11月1日之前校区所有资产清零,甲方将之前的相应分红收回,校区后期的运营资金由调整后的`股东按股份重新出,以保证校区的正常运营。

10、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为使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工作尽快完成,双方应共同负责本次股权转让工作,尽快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相关人员(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

2、转让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学校,维护学校生产经营、资产、人员等情况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学校的各项利益,并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受让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学校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学校利益的行为,受让方应诚信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4、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发票、支票、收据、财务账目等所有属于学校的证、照、票据等均应交由乙方对照检查,并将由乙方相应管理的票据证件等交由乙方保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得将任何属于学校的设备、设施、物品等财产转移出学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未全部支付转让款给甲方,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5万元。

2、甲方违约,合同签订后反悔转卖股份合同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承诺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和承担

1、在签订本合同前学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债务由甲方及原有股东承担。签订本合同后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和现有股东承担。

2、在签订本合同前发生的债务导致签订本合同后的学校被追诉,应由甲方及原有股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合同各方为办理XX县教育局、民政局变更备案登记及其他部门的变更登记备案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指模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学校理事会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如有未尽事宜经协商后签订该合同附加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甲方)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在合同签订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甲方将持有的______%的股权转让与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合同正文

第一条 释意

除非合同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转让”或“该转让”是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的转让;

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

3、“转让成交日”是指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

第二条 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的股份计______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权交付

1、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登记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_________日内不能办理欠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印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乙方。

第四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_________%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股份的合法、有效证明之日起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依法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持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_________%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与其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取得签订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对于在本次目标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获取的关于对方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透露。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股权转让款30%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若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股权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 (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职务:____

受让方: (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职务:____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____万元,实际出资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合同书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合同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合同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合同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合同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合同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合同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____ 受让方:____

___年__月___日于____市

股权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连带责任担保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确保乙方的基本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连带责任担保方自愿为甲方担保,现就广东省康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任乙方担任该公司股权转让的居间顾问。

二、居间费用:甲方按壹亿伍千万以内价格成交计算,乙方按实际成交价格10%收取居间服务费,如超出壹亿伍千万成交,其超出部分乙方按20%收取居间服务费,乙方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的所有税项由甲方完税。

三、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在甲方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成功后,收购方付第一次款给甲方的同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签订的居间费用条款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并于当天将居间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四、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的工作,密切配合乙方做好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宜,提供购买方需要的一切法律文件。

五、违约责任:在甲方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甲方如不执行该居间服务协议,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应付的居间费用外,还应承担股权转让总金额5%的`违约金。

六、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条款,以及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秘密,双方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

七、连带责任担保方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本协议执行中自愿承担甲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的责任,如甲方不按本协议条款执行时,连带责任担保人将承担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一切民事责任。

八、协议有效期:本协议经甲、乙、连带责任担保方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条款执行完毕自动失效。

九、未尽事宜,由甲、乙、连带责任担保方叁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连带责任担保方叁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连带责任担保方: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合同 篇5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为基础,股权限制转让原则为例外。但审判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

根据是否给付对价?股权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利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殊商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行为。无偿转让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交易转让合同。纠纷形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内容等。当前,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所适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般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章程进行综合性审查。在此先举一例:

20xx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甲、乙均已实际出资到位,丙仅出资30万元。该公司章程明确载明:原始股东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对外转让出资。20xx年5月2日,丁邀请甲、乙、丙到当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间,丙表示欲将其股份作价60万元转让给丁,甲和乙当时未表态。 20xx年5月3日,丙和丁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次日,丁持该协议找到甲和乙,要求甲和乙为其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并要求公司为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将丙列为被告、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丙和丁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理由为:一、丙的出资未实际到位,没有处分权;二、丙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三、丙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同时也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四、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丙和丁的抗辩意见为:一、甲和乙明知股权转让行为而未明确反对意见,应视为默示;二、出资未到位与股权转让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丁同意补足出资并同意承担利息损失;三、公司章程不得转让出资的限制条款违反了公司法股权可以转让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四、股权转让行为应由私法进行调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属法定生效要件,其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点为:一是丙出资未到位其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二是甲和乙未作表态是否构成默示;三是公司法条款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冲突,如何应用;四是变更股权登记是否属生效要件。笔者认为:

一、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仍可进行转让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基础。但出资与股权属不同的法律概念。(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属一种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对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请求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能否认公司的人格。有人认为,出资不到位则表示公司的财产不完整,从而否认了公司的人格。此意见主要是混淆了公司财产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关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人格,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注册资金数额与公司的财产数额并不等同,换言之,注册资金数额并不等同于股东的股权总额;(3)公司法并未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法无禁止便自由”。

二、股东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时,应给予其他股东必要的承诺期间

其他股东对于拟转让股权股东的转让请求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该行为属要式行为,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默示。(1)股东未当场表态并不等于默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本案中一是甲和乙没有当场表态的法定义务;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应给予甲和乙对丁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调查的时间;三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当然,并非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转让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如书面出具征求意见函,其他股东分别书面答复且意见一致的仍可视为股东会意见一致。但应给其他股东必要的答复时间。对于股份转让股东的表决方式理论界亦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亦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以资本多数来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虽属股东会行使的职能,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规定属于特别性规定,特别性规定应优于一般性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应按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

三、违反章程有效规定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出资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出资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自由组合的结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公司章程内容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股东应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权利分配等方面约定有特别条款时,应从其约定。当然,股权也属于财产权利,按照财产权利的要素,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公司法对于股权的可转让性亦给予了确认。针对本案例,有人认为:该条款限制了财产的有偿转让,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及时调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属无效条款。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从合同层面可以视为合同条款,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原则,股东应全面履行。对于不得转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该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属股东的合意;其次,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转让?但对外转让时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换言之,其他股东可以不同意拟转让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退一步讲,即使股东一定要转让出资亦可以对内转让,并未限制其有效财产权利的实施;再说,从章程修改程序而言,即使章程中的个别条款不尽合理,仍应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来修改章程,以彰显公司章程的严肃性。

四、股权转让合同并非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股权登记属商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办理两项变更登记手续,一项是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一项是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对于登记的功能和性质,学界有不同说法,有登记效力说、有登记对抗说,还有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登记效力说认为:公司运作应本着交易自由,管理从严的原则。否则,不利于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不利于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股权登记后才生效,但股权变更而未登记,受让方实际上并未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故将两项登记视为设权性登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于1997年7月4日给中国证监会的答复中确立了“股份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有效”的原则;登记对抗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东实际取得股权属不同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有个时间差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仅确定了受让方与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必然履行。受让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实际取得股权,合同处于生效而未履行的状态。受让方可依法主张违约赔偿请求,亦可主张公司及股东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诉讼途径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身份以代替股东名册登记,并强行进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由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部门据此协助登记)?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认为?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标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并不意味着受让方股东资格的自然取得。但是?受让方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对其股东身份进行确认。一旦登记上册则最终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至此生效。至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因受让人在股权名册变更登记后便已开始行使股东的权利,工商变更登记仅仅起到对外公示的效力,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登记对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