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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转让合同汇编5篇

栏目: 合同协议 / 发布于: / 人气:2.81W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华】转让合同汇编5篇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就叉车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如下:

一、交易标的:

牌 型叉车一辆, 年出厂,发动机号.

牌 型叉车一辆, 年出厂,发动机号.

牌 型叉车一辆, 年出厂,发动机号.

牌 型叉车一辆, 年出厂,发动机号.

二、转让价格:人民币 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转让款。

四、甲方权责:

1、甲方保证对标的物的状况(包括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2、甲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标的物无产权纠纷;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

五、乙方权责:

1、乙方标的物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2、乙方具有转让标的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日

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汽修厂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的 汽修厂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转让后汽修厂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

三、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汽修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汽修厂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过户,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二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在乙方付款后办完过户手续后交付该汽修厂的使用权。如甲方逾期交付汽修厂使用,甲方应每日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 期:

乙方签字:

日 期:

转让合同 篇3

转卖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同,请共同遵守:

1、甲方在氮肥厂路户名姬爱平170号,使用面积239.05㎡,姬爱平地号20-080面积239.05㎡。姬爱平地号19-5-051面积191.3㎡。姬治平地号19-5-050面积192.3㎡,姬文宽地号-5-049面积164.4㎡,总面积787.05㎡。另加窑洞风洞67㎡,共854.05㎡,以壹佰捌拾万元整卖给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款。

3、在此房办理变更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明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该房产的利益由乙方所得。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中介方: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转让人):王艳,女,32岁,汉族,南昌市人,身份证号:360425197208120021

乙方(受让人):王星,女,34岁,汉族,南昌市人,个体业主,身份证号:360425701101002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精神,为确保实现各自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财产转让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原南昌市东湖区天鼎喷绘中心门市部、制作部临街商业店铺的使用权转让及其内部所属的全部制作工具和设备所有权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座落于本市广场北路23号的门市部商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和北京西路 号(广电旅行社内)的制作部商铺,系甲方拥有占有和使用权的个人承租财产,甲方自愿将该门市部和制作部商铺的占有和使用权及门市部、制作部内部财产含喷绘机两台、新旧微机共九台、冷裱机一台、打印机一台、割字机一台、铝合金楼梯两部、

手电钻一台、配套桌椅若干的所有权整体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款乙方于xx年1月2日一次性现金交付给甲方。

二、该门市部和制作部商铺及其上述内部财产,甲方于xx年1月1日向乙方交付,转让占有给乙方,待乙方向甲方全部履行完毕支付转让款义务后,该整体转让的财产(含不动产使用权、动产所有权)权利即转移至乙方名下。

三、甲方保证xx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原南昌市东湖区天鼎喷绘中心的所有债务与乙方无关,如发生此种债务纠纷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保证xx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有关该喷绘中心的所有债务与甲方无关,此种债务纠纷及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保证采取切实措施为乙方办妥门市部和制作部商铺使用权转让手续,办理转让手续所需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

六、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有瑕疵,须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以能补偿乙方为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为限;如乙方无正当理当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责任范围以能补偿甲方为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七、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保证全面切实履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双方同意交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转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年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5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矿权进行转让的必须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要是未经批准将探矿权进行了转让,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经批准方生效的合同。进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就未经批准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实践中,目前较多采信此种观点。需进一步讨论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在探矿权转让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能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经过批准,而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探矿权转让合同不予批准,探矿权转让合同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批准的状态一直持续。就第一种情形,可通过合同履行和违约制度解决。就第二种情形,可通过合同无效和缔约过失制度解决。需进一步探讨的是,第三种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办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续义务而对方拒不办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没有确定有效或确定无效)情形下,权利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由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赔偿有关费用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国家机关申请报批的义务,属于促使合同生效的权利义务,该类权利义务不属于国家管理矿业权的范畴,无需批准,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应具有约束力。这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法律原则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资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以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可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采取了类似的观点。

因此,探矿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依法属于未生效合同,尽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及与报批义务相关的条款的效力,并且,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未报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