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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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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1999年6月14日,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图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截止2001年7月底,全国已有30个盛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包括我区柳州市在内的全国 200多个城市已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河南、吉林、宁夏、天津、山东、贵州、四川、内蒙古、青海、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北等十几个盛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始组建省级担保机构并开展再担保试点。募集了各类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预计每年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200至500亿元担保支持。

担保公司建议

目前,从广西情况来看担保难仍是制约我区贷款发放量的关键问题之一,特别是对于各类中小企业,严重影响了我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此,建议我区在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成立省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或基金),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支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具体的组建方案如下: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模式是“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优秀者扶持”。遵循《担保法》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各方权益。

一、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市政府财政出资、邀请的专业担保公司及我区各个愿意入股的企业出资组成,规模以2亿元至(逐步逐年补充达到)5亿元人民币为宜。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和区县政府、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比例为90%、3%、7%;上海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和区县政府出资比例为4:3;其他地方,政府出资的财政资金为30-40%。

因此,建议我区政府出资40%;各市政府根据财力和地方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需要确定原始出资额,区政府根据各市原始出资额再补助奖励一定的额度,使各区县的出资比例达到30-40%;其余股份吸收优秀企业参股。另外,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二、担保额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总余额的十倍。

为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资产额的50%。按行业划分,原则上工业、城建企业单个项目的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商业、农业企业单个项目担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以下、9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融资担保项目可优先支持。

三、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监管会由出资人组成,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监管会会议,或经三分之二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审核、批准业务管理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资金规模。

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为: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帐;提请监管会审议分红、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四、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原则

优先支持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特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等。

五、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程序

由市县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担保公司按照项目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评估或与银行、专业担保公司联合评估,报我区委托管理的专业担保公司批准后,由其统一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六、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管理

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商业法则运作,独立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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