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语言 会计 互联网计算机 医学 学历 职场 文艺体育 范文
当前位置:学识谷 > 范文 > 校园

异地户口大学联考政策

栏目: 校园 / 发布于: / 人气:2.55W

大学联考政策有很多,对于异地大学联考的考生有什么政策?那么需要提供什么异地证明?下面由小编为整理有关地户口大学联考政策的资料,供参考!

异地户口大学联考政策

  异地户口大学联考政策

记者从市考试中心12月21日上午召开的大学联考报名培训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省考试局已将2017年大学联考报名有关用表予以公布,考生可根据相关报名文件要求,结合本人实际到省考试局官网自行下载使用。

〖试局公布的报名有关用表包括“报名用表”“申请大学联考照顾加分用表”两个部分。其中,“报名用表”部分涵盖了“异地大学联考”考生国小阶段、国中阶段、高中阶段、中职阶段等各个教育阶段的学籍审查表;“异地大学联考”考生法定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登记表;“异地大学联考”考生及其监护人居住(从业)情况审查表等多张具体表格,体现了今年海南省对“大学联考移民”现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的明确态度。

市考试中心明确表示,将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考生通过“空挂学籍”骗取不限报资格的行为,严防“大学联考移民”现象的发生。对在大学联考报名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及时向省考试局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考试局强调,对在2017年大学联考报名工作中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大学联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将坚决取消其报考资格,绝不姑息。

  2017江西“大学联考移民”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13日,记者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查工作,江西省下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凡查实“大学联考移民”考生或通过户籍、学籍材料造假取得大学联考报名资格、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等违法违纪行为,考试前查实的要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要取消大学联考成绩和录取资格,录取后查实的要取消入学资格,已入学的要取消学籍。

据悉,该省从2013年开始接受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赣报名,但仍有部分人员利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大学联考政策,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大学联考资格。在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等有严格户籍要求的专业计划报考中也存在弄虚作假、审查不实、把关不严的现象,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审查考生提交的各类材料,特别要重点审查考生信息中的民族成份、户籍迁入年限、是否农村户籍等信息。

当天,省教育考试院还下发通知,严禁各高校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严禁擅自招收任何形势的“预科生”,不得利诱学生“先上车后买票”。

  2015年广西异地大学联考政策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

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大学联考实施细则

根据 《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和外省 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 的通知 》( 桂政办发〔 2012 〕 330 号)精神,现就 外来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 和外省 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 在广西参加普通大学联考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在广西参加 普通大学联考: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国中学校就读三年( 从考生国中毕业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 取得我区国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 ( 从考生参加普通大学联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 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大学联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大学联考。

(二) 外来人员具有我区 高中阶段完整 的学籍( 从考生参加普通大学联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大学联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我区年度普通大学联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大学联考。

(三)外来人员属于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历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我区时间满三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大学联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止,满三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我区以来在我区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大学联考。

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国中毕业后满三年(取得国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当年我区普通大学联考报名截止之日,满三年),须出具国中毕业证书原件。

2. 至我区普通大学联考报名截止之日年满 18 周岁,且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四)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 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 27 号)精神, 外来人员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我区高中毕业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大学联考。

(五) 外来人员在我区国中学校就读三年( 从考生国中毕业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 取得我区国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 从考生参加普通大学联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大学联考。

外来人员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 从考生参加普通大学联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我区年度普通大学联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大学联考。

(六)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我区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大学联考。

(七)原户籍在我区(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我区后户籍迁出又迁回我区,大学联考报名时户籍在我区的人员,不受学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大学联考。

二、申报材料

符合广西普通大学联考条件的外来人员,申请报考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报考条件㈠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国中、高中学校提供)。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国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国中毕业证书、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 )等任何一项。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二)符合报考条件㈡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 )等任何一项。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三)符合报考条件㈢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申请报考人员的高中毕业证书或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历届生提供)、 国中毕业证书或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等学力证明材料(同等学力人员提供)、 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 )等任何一项。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四)符合报考条件㈣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 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或广西高中毕业证书 、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

(五)符合报考条件㈤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在我区国中学校就读三年, 取得我区国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 2 )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国中、中职学校提供)。

( 3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国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国中毕业证书、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4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5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 )等任何一项。

( 6 )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2. 有 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 1 )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 2 ) 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中职学校提供)。

( 3 ) 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4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5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 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 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 )等任何一项。

( 6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具有三年以上(含) 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六)符合报考条件㈥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随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军转安置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 1 )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 2 ) 外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转业证。

2.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 1 )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 2 ) 外来人员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调入单位证明。

(七)符合报考条件㈦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 考生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除《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须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一份外,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 A4 纸复印。

三、责任追究

(一) 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 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 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 未报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 为考生及考生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4. 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 组织、参与 “ 大学联考移民 ” 活动的。

6.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大学联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 2011 〕 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