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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管理制度

欄目: 職場 / 發佈於: / 人氣:5.84K

1 適用範圍

退休人員返聘管理制度

1.1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聘用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管理。

2 職責

2.1 人力資源部職責

2.1.1 審核部門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 負責《返聘協議》的簽訂、續訂、解除或終止的管理。

2.2 各部門職責

2.2.1 依據工作、生產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 代表公司與返聘人員簽訂《返聘協議》。 負責返聘人員工作的日常考核。

3 管理內容

3.1 返聘情形

3.1.1 因在某個項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擔的任務未完成且公司內沒有能夠承擔該項工作的人員時,可以返聘。

3.1.2 因公司內某項技術或工作,目前的人員不具備或未達到承擔該項工作的能力時,可以返聘。

3.1.3 因公司開發某個新項目或技術,承擔該項目的人員因經驗、技術缺乏需要指導時,可以返聘。

3.1.4 其他經公司領導審批的返聘情形。

3.2 返聘工作要求

3.2.1 部門提出返聘需求時,應以發展本部門生產和經營、提高管理水平、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開發新產品、加強年輕人才培養、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

3.2.2 返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歸口管理,各部門的返聘工作應經人力資源部備案。

3.2.3 返聘年限

返聘協議期限應控制在1年以內,期滿後有需要可續簽。

返聘總年限不得超過5年。

3.3 返聘人員條件

3.3.1 返聘的人員必須在是在技術、管理方面有專長,在原崗位上應是骨幹人才。

3.3.2 返聘人員年齡,男性不超過65週歲,女性不超過60週歲,如有特殊原因,經總經理批准,年齡可放寬到70週歲。

3.3.3 返聘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心臟病、高血壓等急性病,能夠完成部門交辦的任務。

3.3.4 返聘的重點是在一線從事生產工作的高級技工和掌握重要技術或管理技能的高級職稱人員,對其他人員的返聘嚴格控制。

3.4 返聘人員待遇

3.4.1 返聘人員待遇按其承擔的工作職責及技術水平確定。

工程技術崗位:原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返聘津貼(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級200元/月)

工人技術崗位:基本工資(高級技師800元/月,技師700元/月,高級工500元/

月)+工時獎金

管理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掌握公司急需技術的人員及外聘高級技術專家待遇可協商辦理。

3.4.2 返聘人員不參加部門獎金及績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貢獻者,可由部門申報總經理辦公會批准根據制度給予專項獎勵。(特殊貢獻指:有重大的技術發明或對項目做出重大貢獻併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藝改進並取得成效的;對管理改進做出重大貢獻的。)

3.4.3 公司提供返聘人員必要的勞防用品,按其協議期限購買人身保險。

3.5 管理程序

3.5.1 各部門需要返聘退休人員,應提前1個月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並填寫《返聘人員申請表》,交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3.5.2

3.5.3 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與返聘人員簽訂《返聘協議》。 聘期內因聘用人員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約的,各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辦理解聘手續。

3.5.4 《返聘協議》到期前1個月,人力資源部應通知部門,部門作出續簽或終止的決定。

3.5.5 如需續簽,應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批,聘用總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聘用總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續簽應重新簽訂返聘協議。

3.5.6 如不續簽,部門應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員辦理工作交接並通知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

附表:返聘人員申請表

返聘人員申請表

注:外聘還須附個人簡歷

退休人員返聘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總則

為規範公司退休返聘人員管理,繼續發揮退休人員,專業技術及管理經驗豐富的優勢,實現對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傳、幫、帶的目的,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司或集團系統內到齡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原則上不再返聘,確因工作需要,經聘用部門申請,公司批准,同意聘用,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返聘範圍與對象

1、返聘崗位範圍:原則上以公司生產經營一線崗位為主。特殊崗位需要的需經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

2、返聘對象:在公司或集團系統內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人員且與其他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員。

第三條 返聘崗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考慮返聘:

1、原工作中承擔的任務未完成,且暫時沒有能夠承擔該項工作的人員時。

2、公司內某項技術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員不完全具備或未達到承擔該項工作的技術能力時。

3、公司開發某個新項目,承擔該項目的人員因經驗、技術缺乏需要指導時。

4、能幫助公司解決業務、公關等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時。

5、經公司討論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崗位。

第四條 返聘人員條件

1、從事擬聘崗位工作,具有擬聘專業技能和特殊專長的。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職責。

3、管理、技術崗位:年齡男性一般在65週歲以下,女性在60週歲以下;一般員工崗位:年齡男性一般在65週歲以下,女性在55週歲以下,確因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申請,公司同意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返聘期限

1、返聘期限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一年一聘;

2、臨時聘用能幫助公司解決有特殊需求的返聘人員時,一事一聘。

第六條 返聘程序

1、由用人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説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預計返聘期限等,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經公司審批同意後辦理返聘手續。

2、返聘人員需提供退休證件、身份證複印件、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3、公司與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協議》,協議書明確聘用期間的工作崗位、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勞務報酬、聘用期限等內容。

4、《勞務協議》簽訂後,企業應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返聘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重新上崗工作。

5、返聘人員聘用期滿後,如需繼續返聘的,按以上程序辦理,

並提前15天書面通知本人,如期滿前15天內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滿終止聘用,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條 返聘人員職責

1、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服從公司工作安排,按時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務。

3、履行傳、幫、帶工作職責。

第八條 返聘人員待遇

1、根據返聘人員的工作崗位及在返聘崗位工作任務中承擔的工作責任及相應的工作量大小,結合公司在崗人員薪酬情況確定返聘勞務報酬。

2、返聘人員因公出差費用及報銷辦法與在崗員工相同。

3、返聘人員不享受在職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其它制度規定或另行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附則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