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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例會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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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例會是總結本週生產情況,及為下一週安排生產工作而召開的週會議。為了使生產例會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特制訂本制度。

生產例會會議制度

一、主持人及參會人員

1、 生產例會由生產經理或主任工程師主持召開。

2、 參加人員:各參建單位生產經理主任工程師或以上幹部,施工隊隊長以上幹部

二、開會時間原則上,生產例會定於每週二上午9:00;如生產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導致施工隊

生產任務出現重大調整時,可根據情況隨時召開

三、會議主要研究範圍

會議主要研究施工生產技術、生產組織、施工裝備等方面的工作

四、會議程序

1、 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依次提出存在的問題及安全生產的建議和意見

2、 相關單位對所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覆

3、 總包方對上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然後安排下一階段的工作。

4、 生產經理、主任工程師安排工作

五、會議紀要

生產例會有生產技術部負責進行會議記錄,並於次日形成會議紀要下發

六會議相關規定

1、 會議參加人員應提前做好會議資料(如會議議程議題、彙報材料等)準備工作;

2、 主持人應不遲於會前5分鐘到達會場,檢查會務落實情況,做好會前準備

3、 會議對決議事項付諸實施的程序、實施人(部門)、標準和時間要求進行詳細安排,

並跟蹤落實。

七、與會人須遵守以下規定

1、遲到。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在會議召開時間5分鐘內未到的,記為遲到。

2、早退。參加會議的人員,如未經主持人同意在會議召開結束前5分鐘提前離開會場的記為早退

3、缺席。凡必須參加會議的人員未經請假擅自不參加會議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參加會議的,記為缺席。

4、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缺席的,會議上所提出的與以上人員(部門)有關的問題,由遲到、早退、缺席的單位負責。

七、附則

1、本制度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生產例會會議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搞好本礦安全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更好地發揮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積極性,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特制定安全例會制度。

一、 我礦規定: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

二、 安全例會的召集、主持;由調度室負責召集、礦長主持。

三、參加安全例會的人員:各生產隊組負責人、各股室負責人、礦領導及有關技術人員。

一、 安全例會的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指示指令等。

2、聽取安監部門和其它部門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和落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重點工程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彙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

3、對安全生產中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制定防範措施,接受事故教訓,研究和通過處理意見。

4、研究和通過礦有關安全生產文件、決議和管理制度。

5、組織和參加重點工程、疑難工程和臨時工程的現場辦公及決策工作。

6、對隱患進行確認 ,研究採取的措施,並安排實施。

7、檢查和落實上次會議安排的有關安全工作的實施情 73

74 況。

五、要求與考核

1.安全例會首先由各分管領導對本月進行總結,並做出下月計劃,然後有專職安檢員彙報隱患排差治理情況;生產礦長對本月重點工程完成情況、質量標準化建設情況進行通報;安全礦長對本月的安全情況、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及進行通報,各部門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各生產單位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彙報,針對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隱患共同研究拿出措施,責令有關單位處理。

2、根據生產作業計劃,生產礦長、安全礦長對本月的安全生產情況作整體安排,礦長對安全工作做指示。

3、礦長對安全例會作總結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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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事故、突發事件信息處理與報告制度

為規範煤礦安全生產事故信息的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快速反應運行有序的信息處制工作機制,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山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政府系統信息報送工作及快速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礦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事故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信息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

1、 礦井井下發生時當時人應迅速分析現場事故性質的情況,在保證人個人身安全的的前提下以電話方式迅速報告礦調度室。

2、礦調度室應迅速掌握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礦現場所的情況,瞭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及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及時上報應急救援指揮部門,礦相關組織部門應立即成立急救援指揮部門。

3、調度室及指揮中心對事故現場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要及時對現場情況進行掌握,應向礦相關組織部門和應急救 75

76 援指揮部門先報事故概況,隨時補報事故的`全面情況,對事故性質暫時不清楚的,也要及時的報告。

4、礦相關組織部門和應急救援指揮部門在對事故進行研究,確定後製定組織實施相處處理措施後調度室應按措施隨時做好現場救援的組織,做好對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蹤、報告。

5、礦調度室應當充分運用礦井通信聯絡系統及礦應急救援保障設備,及進有效高效的進行協同配合,及時彙報各階段救援組織情況,並進行詳細記錄。

6、發生事故、突發事件事故後,礦內部調度室應立即彙報所在的集團公司並在1小時內上報當地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將事故信息用電話快報的方式報告省煤炭工業廳。

7、發生事故後礦負責人應立即,根據事故信息報告情況,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指揮中心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8、礦調度室及相關組織部門和應急救援指揮部門應及時對事故性質進行分析和研究,確定事故應啟動的響應設施及相關組織實施救援方案及相關處置措施,對重大事故及突發性事故應密切關注事故發展狀況,調度指揮中心應對按規定及時續報,續報工作直到事故搶險救援結束以後。

9、礦事故信息調度機構應24小時不間斷調度值班,公佈事故值班電話,要向值班領導,負責人及上一級指揮部門 76

77 不間斷的報告事故現狀和處置情況。

10、對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對生產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依照有關規寧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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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以及集團公司有關領導關不下井帶班的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級領導深入現場瞭解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制止違章違紀現象,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般規定

1、帶班領導範圍: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礦長、通風區隊長(兼礦長助理)。

2、帶班人員出入井時間:早班7:30-16:00、中班15:30-24:00、夜班23:30-8:00,每班至少有一名礦級領導管理人員、實行井下現場帶班(交接地點中央變電硐室)、確保生產時間井下24小時有主要管理人員帶班。礦長每月帶班下井次數不少於6次,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副礦長每月帶班下井次數不少於15次,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

3、帶班人員在井下記錄本中必須包括:出、入井時間,經過路線、檢查的主要地點、發現的問題、處理情況及意見(記錄表後必須附有帶班領導下井軌跡圖)。

4、每月24日前有礦調度室對帶班領導的帶班日期、班

次進行安排,且礦級領導當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審核後執行。領帶帶班下井時,其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領導每月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5、帶班領導嚴格按照帶班計劃的班次進行帶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帶班時,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並經礦長批准,同時通知礦調度室,嚴禁私自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帶帶班下井。

領導帶班下井職責

1、領導帶班下井前必須參加班前會,掌握當班的安全生產狀況。即人員到崗情況、設備情況,生產(作業環境)安全情況,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等,對當班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帶班人員必須做到“兩同時、三不放過”。“兩同事”即與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過”即隱患和不安全行為不放過、對安全隱患找不出原因不放過、安全隱患得不到處理不放過。

3、帶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4、認真檢查各作業地點的工作人員是否按操作規程執行,有無違章作業現場,協調所在區域內隊組之間、各環節的關係,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5、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採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為認真貫徹《前灣煤業有限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帶班人員管理責任,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保證各項生產活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帶班領導嚴格按照帶班計劃的班次進行帶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帶班時,必須提前與其他帶班人員協商調換,並經礦長批准,同時通知礦調度室,嚴禁私自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領導帶班下井。

二、帶班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接-班,未履行交接手續之前,交接人員不得離崗。

三、禁止在事故處理時交接-班,交接-班期間如遇事故應停止交接-班,由交接-班人員負責處理,接-班人員在交-班人員指揮下協助處理,一般事故未處理完時不得進行交接-班。

四、交-班應口對口進行交接,交接-班必須嚴肅認真,做到交的清楚接的明白。

五、交-班人員向接-班人員全面講清後,交-班人員方可離崗。

六、交接-班內容:

(1)井下各工作面生產系統運行情況。

(2)事故處理、設備檢修、工器具等情況。

(3)相關作業遺留情況,安全措施落實、佈置情況。

(4)工作面爆破情況及工作面、巷道頂板管理情況。

(5)儀器、儀表、工具、材料、用品、設備、環境情況。

(6)領導指示、上級部門的安排。

(7)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