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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分案例

欄目: 合同協議 / 發佈於: / 人氣:4.94K

  〔案例〕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要約與要約邀請區分案例

正在興建某住宅小區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應商的加急電報,該電報稱:因連降大雨,致使洪水氾濫,運送河沙的鐵路被洪水沖毀,故無法再按時運送河沙,請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購買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沖毀的鐵路又難以在短期內通車,工程公司為不影響施工進度,遂向a河沙廠和b河沙廠發出電報,電報稱:“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築用河沙200噸,如貴廠一有河沙,請於見電報之日起2日內電報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將派技術員前往驗貨併購買。”

a河沙廠和b河沙廠收到電報後,均向工程公司拍發了電報,並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號及價格,而b河沙廠在拍發電報的.同時,又通過關係向鐵路車站報領了車皮,用火車將100噸河沙運往工程公司所在地車站。此時,工程公司已派技術員丁某到a河沙廠驗貨並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簽訂後的第二天上午,a河沙廠和技術員丁某一起給工程公司拍電報,稱貨已發出。

下午,b河沙廠的河沙運到,工程公司告訴b河沙廠,他們已購買了a河沙廠的河沙並已經支付了貨款,因此無資金再購買b沙廠的河沙,b河沙廠則認為工程公司既然發出了要約,而自己又在要約約定的有效期內作了承諾,工程公司應受要約的約束,據此,b河沙廠堅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貨並付款,工程公司則以自己發出的僅是購買河沙的意向書而非要約為由拒絕收貨並支付貨款,雙方協商不成,b河沙廠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法院駁回。

  〔簡析〕

本案中被告所拍電報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被告當然不受該要約邀請的約束而接受原告的河沙。原告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行為,即實物要約,原告先以電報通知了被告河沙的價格,又將實物(河沙)送貨上門以此作出要與被告訂立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原告與被告的河沙交易能否達成取決於被告是否會對原告的實物要約作出承諾,如果不作出承諾,被告與原告間的合同因缺乏承諾而不能成立,原告只能自行承擔此次要約所發生的費用,而被告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正是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