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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員補貼標準暫行辦法

欄目: 生活經驗 / 發佈於: / 人氣:3.06W

為了適應公司發展的需求,保證公司駐外人員、出差人員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規範公司管理,現制定本暫行辦法。

外派人員補貼標準暫行辦法

適應範圍及定義:

1、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委派的長期駐外人員及短期出差人員。

2、長期駐外指被公司派往以外的地點工作。

3、短期出差指單次出差時間不超過5天,當日出差超過8小時以上的人員。

第一部分 員工差旅費補貼

一、差旅費範圍:包括自出差出發地至到達地的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補助費及出差獎勵費等。

二、審批權限

(一)出差審核權限

1、期限核定: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予以核定。

2、出差核准:

1)當日出差:當日可以往返的,報部門負責人核准。

2)遠途國內出差:普通員工出差2日內往返的,由部門經理核准,2日至10日的由副總核准,10日以上的由總經理核准;經理出差2日內往返由副總核准,2日以上由總經理核准;副總級以上人員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3)國外出差的,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二)交通工具選擇標準

1、短途出差:可酌情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遠途出差:員工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公司副總以上人員可選擇飛機作為交通工具。

3、如有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三、差旅費管理辦法

(一)出差申請與報告

1、員工出差必須提前提交“出差申請表”(見下表),註明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並將“出差申請表”送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留存,作為記錄考勤之依據。

試行日期:2017 年6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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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6-6 修訂號:00

2、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長差旅時間時,應打電話向上級領導請示,不得因私事延長出差時間,否則其差旅費不予報銷。

3、員工出差完畢後應立即返回公司,並於3日內向部門經理彙報工作,提交“出差報告”。於一周內憑有效日期證明(如機票、車票、住宿等)到財務部辦理費用報銷、差旅補貼等手續。

4、未按以上手續辦理出差手續或未經審批所發生的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試行日期:2017 年6 月1 日

相關説明:

1、往返交通費:包括火車票、火車票訂票費、機票、機場建設費、乘坐飛機的人身保險費、船票等與所乘坐交通工具有關的必要支出,往返交通費支出憑合法有效票據實報實銷。

2、住宿費:員工出差住宿費憑合法有效票據在規定的限額內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負擔;員工出差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的,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費-發-票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3、通訊補貼:指出差人員在出差城市內通訊費。

(三)差旅費補貼計發辦法

1、員工在出差當天往返超過8小時的',同時也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補貼。

2、遠途出差者,計算出差補貼一般採取“去頭留尾”的原則。例如:9日出差12日返回者,給予3天的出差補貼。

3、如果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招待或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予發放相應部分出差補貼;如果出差期間發生了已經批准的招待費,招待期間不發放相應的餐費補貼。

4、員工外出參加會議或培訓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由加盟商主辦單位統一支報或公司統一繳費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及每天的伙食補助費。

5、下屬與上級一起出差時,下屬差旅費可比照上級標準支給。出差期間不得另外報支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出差的另計。

6、在出差地宴請客户,不納入出差費用報銷程序。

7、不按上表規定而超出報銷標準時員工必須提交書面説明,寫明理由,經副總與總經理簽字後方予報銷,否則由出差申請人自己承擔。

第二部分 員工駐外費用補貼

試行日期:2017 年6 月1 日

二、相關説明:

(一)交通補貼:外派地點在300公里(含以上)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考核計分部分規定範圍內統計。

(二) 住房補貼:

1、員工被派駐在外3個月及以上,在某一地點工作15天/每月以上的,應按本規定在當地租房,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准。

2、公司可給予派駐在外工作人員3天的找房期,分公司負責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並視具體情況,確定最高期限。在3天內住宿費按差旅費住宿標準給予報銷,超過此期限,按本辦法執行。

3、初次外派人員可享有最高報銷200元購買生活用品費用作為一次性安置補貼購買生活必備品,並憑發票報銷。

4、分公司視實際情況可租用一間二室或三室房,作為公司派駐或出差人員使用,分公司辦公室作為租用房的管理者,應保證在前一人離開後及時更換日常住宿用品,保持清潔,以保證後來人員能立即入住,以降低公司出差成本。

5.分公司有條件提供此住宿標準的住房時,外派人員不再享受住房補貼。

6、外派人員的住房標準在上表標準內憑票報銷。如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租金超標準,超額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

7、外派人員租住房間的水、電、氣等費用由個人承擔(不包括分公司租用的公用房)。 8、外派薪酬由派駐公司決定,原則上不能低於現行工資。 10、外派人員薪酬、外派補貼由派駐公司承擔。

(三)外派補貼(含餐費補貼、市內交通、通訊及其它費等):按照上表標執行,不再憑票據報銷。

附則:

1、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2、各項補貼標準可隨物價水平的變動由人力資源管理中心修訂、副總、總經理審批後調整。

外派人員補貼標準暫行辦法 [篇2]

為了適應公司發展的需求,保證公司駐外人員、出差人員在外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規範公司管理,現制定本暫行辦法。

適應範圍及定義:

1、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委派的長期駐外人員;

2、 長期駐外指被公司派往武漢市以外的地點工作,連續15天(含)以上的人

員;

3、 在當地招聘人員及因個人原因提出調動的員工不屬此範圍。

補貼標準:

1、外派補貼:

A、外派(獲相關批准的)人員按下列標準享有每月外派補貼;

B、外派人員一律按駐外實際天數計發。

C、補貼標準表:

注:外派人員可視出差地具體情況,按照上表標準包乾使用,不再憑票據報銷。

2、交通費用補貼:公司原則上給予外派人員每月一次來回探親交通費用,乘座標準按出差費用報銷規定範圍內按實報支,超出部分自理。

附則:

1、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 各項補貼標準可隨年度物價的變動由財務部修訂,總經理審批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