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1、第一完成單位應是本省內的各級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或地處我省範圍內的中央各部、委、中科院下屬單位。
2、需提交的材料:
根據需要鑑定的科技成果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供下列資料:
⑴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⑵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⑶研究工作報告;
⑷技術報告(要闡述清楚本技術成果的創新之處及國內外同類技術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
⑸測試分析報告(國家認可的專業檢測單位出具)及其實驗、測試記錄報告;
⑹設計與工藝圖表;
⑺質量標準(企標、行標、國標或國際標準);
⑻用户使用情況報告;
⑼經濟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⑽經科技部或科技廳訂可的機構、科技查新報告(或論文引用情況報告或實用新型、發明專利證書);
⑾可能涉及污染環境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機構的報告或證明;
3、上報程序:
⑴國家、省科技計劃的成果,根據任務來源隸屬提出申請;
⑵計劃外科技成果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縣、市級成果完成單位向當地科技局提出申請,經由縣——市——省逐級上報;省各廳、局所屬單位通過各廳、局科技主管部門上報省科技廳;國家各部、委所屬的在蘇單位,也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向當地科技局申請後上報省科技廳;
⑶涉及國防、軍工等科技保密內容的成果須向省國防科工辦申請後報省科技廳;
二、初審及複審
1、業務主管部門:各縣、市科技局成果處(科)和省各廳、局科技處負責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在申請表的“業務主管部門”欄中明確籤屬審查意見,加蓋公章。
2、初審內容:
⑴材料是否齊全;
⑵相關技術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⑶是否有知識產權糾紛;
⑷鑑定委員會人員建議名單;
⑸擬定的鑑定形式。
3、鑑定委員會專家的組成及要求:
⑴鑑定聘請的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⑵所請專家的專業面要覆蓋鑑定項目涉及的各個專業;
⑶函審鑑定,專家不得少於5名;會議鑑定不得少於7名;鑑定專家人數為基數時,原則上同一單位的專家請1名。市級單位的'專家至多2名。專家要來自產、學、研各方面。被鑑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任務下達單位或者委託單位和項目參加人員不得作為同行專家參加對該成果的鑑定。
4、列入國家及省級科技計劃的成果,須經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室複審、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三、審批1、省科技廳成果處負責最後審批。經辦人對前述各項工作內容進行檢查核實,明確簽署辦理意見後報分管處長審批簽字。
2、接到申請後的十五個工作日之內明確審批結果。
四、鑑定會
1、直接主持:對於重大成果或具有很大社會影響的成果及我廳直屬單位申請鑑定的成果,由我廳直接主持。
2、委託主持:經由各主管部門上報的成果,可以委託各主管部門主持。
3、主持單位職責:
⑴擬定鑑定會議程並主持會議;
⑵負責將科技成果鑑定材料於鑑定會召開前一週送達各鑑定專家;
⑶協助做好“鑑定證書”原稿並在“主持鑑定單位”欄中籤署意見,加蓋公章。
五、頒發證書由省科技廳對鑑定會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歸檔要求的,給予鑑定證書正式文號。鑑定證書原則上由省科技廳按國家規定格式,統一頒發,一式二十份。由省科技廳加蓋“鑑定專用章”後生效。
歸檔材料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⑴鑑定證書原件一份(主持單位公章、專家簽到表和鑑定意見原稿);
⑵成果登記表一份;
⑶成果申請表一份;
⑷鑑定會全套材料一套;
⑸專家鑑定委員會名單組成的批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