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語言 會計 互聯網計算機 醫學 學歷 職場 文藝體育 範文
當前位置:學識谷 > 資格證 > 司法考試

立案登記制改革與法治建設進程

欄目: 司法考試 / 發佈於: / 人氣:5.62K

導語:為什麼我們要推行立案登記制有利於推進法治建設進程?下面是關於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結合司法實踐,我們具體應該怎樣做?

立案登記制改革與法治建設進程

立案登記制推行以來,對於切實解決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保障當事人訴權、發揮司法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起到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案件數量井噴等問題,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我們應當以明確立案標準為突破口,進一步把立案登記制向縱深推進,更好地發揮立案登記制的積極作用。

推進立案登記制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指出,“立案登記制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是踐行司法為民的重大舉措,是確保公正司法的重要環節”。推行立案登記制,對於糾正實踐中出現的有案不立、有訴不理現象,保障廣大人民羣眾的訴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立案登記制有利於保障人民羣眾的訴權。我國長期存在“立案難”問題,主要表現在立案條件嚴格、門檻過高,不僅相關司法解釋為立案設置了訴前程序等門檻,有的地方法院甚至額外增設立案條件,許多對立案限制的規定既不公開,也不透明,人為地製造司法壁壘,導致許多當事人告狀無門,嚴重影響了當事人訴權的實現,阻斷了當事人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可能。通過建立立案登記制,就是要達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法律效果,從而更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推行立案登記制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我國當前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頻發,社會糾紛大量產生,迫切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予以化解。但由於“立案難”“告狀難”,一些當事人不得不採取信訪以及法外方式解決糾紛,從而引發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加劇了“信訪不信法”的現象,使許多本來可以通過程序化解的糾紛不能得到及時化解,導致“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等現象的盛行,影響了社會的安定。立案登記制有利於將社會矛盾通過訴訟和審判機制予以吸收和綜合,把尖鋭的矛盾轉化為技術問題,從而把這些矛盾納入法律程序解決的渠道,可以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推行立案登記制有利於推進法治建設進程。法治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司法程序人人可及”。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社會秩序的基本維護方式,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各種糾紛,不論是民事、經濟的,還是刑事、行政的.,如果依法院的裁判,會得以更好地解決。所以,實現法治,就必須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必須要強化司法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為此,就必須降低立案門檻,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2016年,全國法院登記立案1630.29萬件,當場登記立案率達到95%。各地普遍簡化立案程序,依託信息化手段,完善網上立案平台,探索推行跨域立案,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程度。福建、浙江法院建立“跨域、連鎖、直通式”訴訟服務平台,已在全省範圍內實現異地立案,方便人民羣眾“在家門口打官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發“二維碼”自助立案系統,每個案件平均立案時間只有15分鐘。當然,推行立案登記制以來,人民法院實際上是把方便留給了人民羣眾,把困難留給了自己。據統計,立案登記制實行後,案件數量出現了井噴式增長,法院一年立案數量同比增長近三成,也就是説,這一制度的實施幾乎使得法院的工作量增加了三分之一,這就進一步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從實踐來看,法院仍然頂住了巨大的辦案工作壓力,基本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審結期限完成案件審理,實屬不易。

現階段,我們應當以明確立案標準為突破口,同時加快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制定科學的案件審理流程,提高案件審判效率,鼓勵當事人採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於修復關係的途徑化解糾紛。通過採取上述措施,以更好地實現立案登記制改革的目的。

立案登記制秉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原則,但這裏首先要明確此處所説的“案”的含義,是不是説當事人在法院所提出的任何主張和請求都能構成“案”?是不是對“案”不能做任何的限制?這本身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這裏所説的“案”應當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的“案”,也就是指那些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的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後,法院才應當立案。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法院就沒有必要受理。所以,立案登記制要求“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不是沒有條件限制的,而是隻有符合立案標準的糾紛,才能因當事人的起訴,而獲得法院的受理。由此可以説,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首先必須明確立案標準,這既有利於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濫訴現象的發生,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明確立案標準,應採用正、反兩方面結合的方法,即除了正面規定立案的條件,同時採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把不宜受理的具體情形進行非常明確的規定,明確列舉不宜受理的條件。並且,立案標準應當公開透明,讓當事人瞭解法院應受理哪些情形,哪些情形不能受理,否則,良法再好,標準再合法合理,也會因信息不對稱產生不合法、不合理的結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已經列明瞭不予立案登記的四項情形,即:(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二)訴訟已經終結的;(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然而,立案登記制實施近兩年來,濫訴現象和虛假訴訟現象較為嚴重,與上述四項情形不夠具體、較為籠統有關。為此,加快制定司法解釋,出台統一的、明確的立案標準,尤其是要制定更為詳盡的不予立案的負面清單。

結合司法實踐,類似以下糾紛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諸如因學術評價問題而引發的純屬專業評價問題的糾紛;諸如當事人可能為了出點怨氣打“一塊錢官司”或者提起類似於“趙薇瞪我”等明顯浪費司法資源的糾紛;諸如對律師在法庭上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職業道德、職業操守等的裁決引發的爭議,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進行專業評判的糾紛;諸如法律專門就勞動糾紛、土地糾紛等設置了一定前置程序的糾紛;諸如民事再審、刑事申訴案件,由於相關法律對有關申訴案件的審理已經作出了規定,其能否立案,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判斷,而不應當直接納入立案登記的範圍;諸如涉及本單位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等事關福利待遇的糾紛,屬於本單位內部的管理事務,不宜由法院受理;諸如小區內某業主違規停車、任意棄置垃圾、噪音擾民、侵佔通道等行為引發的爭議,純屬業主自治範疇內的糾紛,應首先由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