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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點

欄目: 證券從業 / 發佈於: / 人氣:3.11W

證券市場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方式實現了籌資與投資的對接,有效地化解了資本的供求矛盾和資本結構調整的難題。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法律法規》考點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

(一)設立方式 1.基本條件 2.兩種設立方式 3.發起人要求 4.發起人工作

1.基本條件

人數要求:2-200(注意與有限責任公司有差別)

出資要求:符合章程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

章程:滿足法定內容(7項8條)和形式(股東簽名蓋章)

名稱及組織機構:公司名稱預登記和三會結構

住所:辦公場所和擬註冊地址

2.兩種設立方式

發起設立: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全部股份,類似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申請設立時,公司的發起人就是全部股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就是公司的註冊資本金,發起人認購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部分股份,其餘股份(註冊資本)向社會公開或定向募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公開募集的股份加總形成的實收股本總額成為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金。

3.發起人要求

(1)人數:2-200

(2)住所: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4.發起人工作

承擔公司籌辦事務,並通過發起人協議明確各位發起人在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

(二)設立程序 1.發起設立程序 2.募集設立程序

1.發起設立程序

(1)發起人書面認足股份

(2)按公司章程繳納出資,辦理非貨幣資產的財產權轉移,貨幣資產的資金劃撥

(3)選舉董事會、監事會

(4)董事會報送章程及其他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a.登記申請書;b.創立大會會議記錄;c.公司章程;d.驗資證明;e.法定代表人、董監事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f.發起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或自然人);g.公司住所;

2.募集設立程序

(1)發起人認足股份(不得少於總股份的35% )

(2)製作認股書、公告招股説明書並附公司章程,向發起人以外的公眾或特定羣體募集股份 a.認股書要求(認購股數、金額、住所、認股人簽名蓋章)

b.招股書要求(發起人認購股份數、每股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募集資金的用途、認股人權利義務、募集期限、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認股資金

的説明)

(3)認股人繳納股款 a.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包銷或是代銷)

b.銀行代收股款(簽訂代收協議,銀行代收及保管股款,出具收款

單據,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

(4)驗資機構驗資

(5)召開創立大會及主要工作 a.提前15日發佈會議通知並予公告

b.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

c.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創立大會

*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或股份未在限期內繳足認股人可以要求返還並含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a.制定公司章程 b.選舉董監事會

c.對入股的非貨幣資產作價進行審核 d.對不成立公司做出決定

*不得抽回股本,除非 1.未按時召開創立大會2.股份未按期繳足3.創立大會決定不設立公司。

(6)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文件:創立大會結束30日內

a.登記申請書;b.創立大會會議記錄;c.公司章程;d.驗資證明;e.法定代表人、董監事認知文件及身份證明;f.發起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或自然人);g.公司住所;h.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文件

(三)發起人責任

1.成立失敗時的責任

(1)對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2)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及利息負連帶責任

2.設立過程中的責任

發起人對過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誰過失,誰賠償)

3.成立後的責任

(1)發起人未按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非貨幣資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章程定價,該出資人補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事項

1.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折算

摺合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

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問題

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的,依法辦理

3.股份有限公司備查資料

章程、股東名冊、債權存根、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

4.股東查閲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