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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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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4、對新員工進行消防培訓(主要是研發及品質對設備的使用培訓)。

5、因工作需要職員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主要是研發及品質對設備的使用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公司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填寫防火檢查記錄。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若發現本部門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公司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應急救援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手續。

4、發現設備故障時,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部門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温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物業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温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安全管理部門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消防安全負責人並予以消除。

2、消防安全負責人在防火安全檢查中,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發送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向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部門應按規定向安全管理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安全管理部門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作業,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

一人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5、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安全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無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

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並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員工發現在生產中發生火災事故,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並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的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並詳細説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並對幹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職工沒有受到安全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並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定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罰

11、事故查清後,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後,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十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説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篇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強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責任制。

3、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4、成立義務消-防-隊,當發生火警火災時,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搶救工作。

5、對消防安全防護器材, 應定期檢測、檢查及維護保養,確保隨時完好備用。

6、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執行上級有關指示和規定。

(2)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及有關規定,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本單位工作的同時評比防火安全工作。

(3)經常採用各種形式向從業人員進行防火宣傳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識,對外來人員進行三級教育。

(4)研究和佈置本區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進行檢查。

(5)對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現象和行為,採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負責本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應認真維護保養,保證良好備用。

(7)協助有關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寶雞市第一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7、防火安全,人人有責,全體員工必須注意防火安全,對火災危險現象及行為均應進行嚴肅的鬥爭。

8、義務消-防-隊職責

(1)、義務消-防-隊員佔員工總數的比例要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義務消-防-隊根據工作情況,分廠設大隊,下設報警、搶救、警衞、滅火等小組。

(3)、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義務學習訓練、召開消防滅火演習。

(4)、義務消-防-隊要管理好滅火器材和作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5)、義務消-防-隊成員對本單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現象,有權向主管負責人提出建議和批評。

9、加強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做到羣防羣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對在防火重點單位上的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其進行消防專業知識的教育和訓練。

11、嚴格執行動火制度和禁止生產區、庫房區吸煙的規定。

12、生產區都按一、二、三類畫定動火區;凡在生產區內動火,必須按規定提前申請,方可作業。

13、在動火區動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動火中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作業。

(2)不符合動火審批手續和違反動火的作業,立即責令停止作業。

14、電氣設備的安全防火管理

(1)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檢修必須由專職電工操作。 寶雞市第一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2)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安全的接地裝置和有可熔保險器,或自動控制器,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險裝置;電力網不準超負荷運行。

(3)對容易產生靜電引起火災的設備和容器,必須裝置足以能夠導除靜電的設施。

(4)存放易燃性氣體、液體、固體的容器管道附近,不得設置變壓器和電熱器。

(5)變壓器、電動機、配電室等電氣設施和部位,要經常檢查維修,嚴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潔、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高温和有腐蝕性的場所,其電線及電氣線路應使用暗線、防腐線。

15、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儲存、運輸、使用等各個環節中的安全管理。

16、娛樂室、員工宿舍和招待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準隨意亂拉、亂接臨時電線,嚴禁亂用較大功率的電熱器(具)。

17、焊接作業的安全防火標準

(1)焊接動火,防火人員(看火人)由設備所屬單位指派。在槽罐內,潮濕地溝內,金屬構架及天車上焊接作業,由檢修單位指派監護人。

(2)焊接工作要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壓力錶要靈敏有效。

(3)乙炔和氧氣瓶要分開存放,其距離不得少於7米,距離明火不得少於10米。

18、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準

(1)1電焊機電源要按設獨立電閘。

(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

(3)一次線路於二次線路必須完整,並易辨認,絕緣要良好。

(4)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擋板。

(5)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設備。

(6)焊工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19、禁止在生產區域吸煙。

20、禁止在廠內焚燒雜草、垃圾。

21、禁止攜帶引火物及發火物進入危險場所。

22、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內。

23、火災事故的搶救原則

(1)報警早,損失小,報警要沉着冷靜,及時,準確。

(2)邊報警,邊搶救,要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先控制,後搶救,應首先切斷可燃燒的來源。

(4)先救人,後救物,應貫徹執行救人重與滅火的原則。

(5)防中毒,防窒息,正確選用滅火劑,儘可能站在上風向,必要時要帶面具。

(6)聽指揮,莫驚慌,平戰結合,計劃周密,互相配合,積極主動。

(7)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沉着、冷靜,正確判斷。指揮英明果斷。

24、消防器材與設施的管理標準

(1)所需消防器材,根據情況統一購買、配置,並登記備查。

(2)各種定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挪用、移動、損壞、圈佔或埋壓。

(3)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和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地點應乾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温輻射,陽光爆曬、温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室內消火栓,設置在明顯並便於取用的地方,間距不宜大於50米,槍口離地面應為1.20米。

(5)室外消防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射程不底於15米的要求。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

(6)嚴格執行“三定一交”管理標準,即定點存放、定人管理維護、定期檢查並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於良好、有效狀態。用過的和失效的滅火器應急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於生產施工現場、不得於實瓶混放。

(7)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設施,均塗上紅色,以便識別。

火災搶救

25、有義務消-防-隊,有正規的晝夜執勤制度,隨時做好滅火戰鬥準備,一旦發生火災可立即搶救,及時搶救人員和物資。

26、發生火災時,千萬不要驚慌,應一面指定專人迅速報警,一面組織力量積極搶救。

27、報警後,起火單位要及時清理通往火場的道路,以便消防車能進入火場。

28、起火單位應派人在起火地點附近路口迎候消防車輛,使之迅速準確地達到火場投入滅火戰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篇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強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責任制。

3、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4、成立義務消-防-隊,當發生火警火災時,必須立即組織進行搶救工作。

5、對消防安全防護器材, 應定期檢測、檢查及維護保養,確保隨時完好備用。

6、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執行上級有關指示和規定。

(2)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及有關規定,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本單位工作的同時評比防火安全工作。

(3)經常採用各種形式向從業人員進行防火宣傳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識,對外來人員進行三級教育。

(4)研究和佈置本區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進行檢查。

(5)對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現象和行為,採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負責本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應認真維護保養,保證良好備用。

(7)協助有關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責,全體員工必須注意防火安全,對火災危險現象及行為均應進行嚴肅的鬥爭。

8、義務消-防-隊職責

(1)、義務消-防-隊員佔員工總數的比例要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義務消-防-隊根據工作情況,分廠設大隊,下設報警、搶救、警衞、滅火等小組。

(3)、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消防義務學習訓練、召開消防滅火演習。

(4)、義務消-防-隊要管理好滅火器材和作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5)、義務消-防-隊成員對本單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現象,有權向主管負責人提出建議和批評。

9、加強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做到羣防羣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對在防火重點單位上的工作人員,要經常對其進行消防專業知識的教育和訓練。

11、嚴格執行動火制度和禁止生產區、庫房區吸煙的規定。

12、生產區都按一、二、三類畫定動火區;凡在生產區內動火,必須按規定提前申請,方可作業。

13、在動火區動火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動火中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作業。

(2)不符合動火審批手續和違反動火的作業,立即責令停止作業。

14、電氣設備的安全防火管

(1)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裝、檢修必須由專職電工操作。

(2)電氣設備必須設有安全的接地裝置和有可熔保險器,或自動控制器,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險裝置;電力網不準超負荷運行。

(3)對容易產生靜電引起火災的設備和容器,必須裝置足以能夠導除靜電的設施。

(4)存放易燃性氣體、液體、固體的容器管道附近,不得設置變壓器和電熱器。

(5)變壓器、電動機、配電室等電氣設施和部位,要經常檢查維修,嚴格控制温度、保持清潔、不得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高温和有腐蝕性的場所,其電線及電氣線路應使用暗線、防腐線。

15、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品在儲存、運輸、使用等各個環節中的安全管理。

16、娛樂室、員工宿舍和招待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準隨意亂拉、亂接臨時電線,嚴禁亂用較大功率的電熱器(具)。

17、焊接作業的安全防火標準

(1)焊接動火,防火人員(看火人)由設備所屬單位指派。在槽罐內,潮濕地溝內,金屬構架及天車上焊接作業,由檢修單位指派監護人。

(2)焊接工作要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壓力錶要靈敏有效。

(3)乙炔和氧氣瓶要分開存放,其距離不得少於7米,距離明火不得少於10米。

18、電弧焊接(電焊)工具設備要符合標準

(1)1電焊機電源要按設獨立電閘。

(2)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

(3)一次線路於二次線路必須完整,並易辨認,絕緣要良好。

(4)焊夾把絕緣要良好,必要時應有護手擋板。

(5)電焊工作業時,不得任意移動防護接地設備。

(6)焊工作業,在地面上施焊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在潮濕的工地或地溝、槽罐內要穿絕緣膠鞋,並站在備好的絕緣板上。

19、禁止在生產區域吸煙。

20、禁止在廠內焚燒雜草、垃圾。

21、禁止攜帶引火物及發火物進入危險場所。

22、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區內。

23、火災事故的搶救原則

(1)報警早,損失小,報警要沉着冷靜,及時,準確。

(2)邊報警,邊搶救,要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先控制,後搶救,應首先切斷可燃燒的來源。

(4)先救人,後救物,應貫徹執行救人重與滅火的原則。

(5)防中毒,防窒息,正確選用滅火劑,儘可能站在上風向,必要時要帶面具。

(6)聽指揮,莫驚慌,平戰結合,計劃周密,互相配合,積極主動。

(7)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沉着、冷靜,正確判斷。指揮英明果斷。

24、消防器材與設施的管理標準

(1)所需消防器材,根據情況統一購買、配置,並登記備查。

(2)各種定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挪用、移動、損壞、圈佔或埋壓。

(3)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和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地點應乾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温輻射,陽光爆曬、温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室內消火栓,設置在明顯並便於取用的地方,間距不宜大於50米,槍口離地面應為1.20米。

(5)室外消防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射程不底於15米的要求。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

(6)嚴格執行“三定一交”管理標準,即定點存放、定人管理維護、定期檢查並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於良好、有效狀態。用過的和失效的滅火器應急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於生產施工現場、不得於實瓶混放。

(7)消防器材及一切消防設施,均塗上紅色,以便識別。

火災搶救

25、有義務消-防-隊,有正規的晝夜執勤制度,隨時做好滅火戰鬥準備,一旦發生火災可立即搶救,及時搶救人員和物資。

26、發生火災時,千萬不要驚慌,應一面指定專人迅速報警,一面組織力量積極搶救。

27、報警後,起火單位要及時清理通往火場的道路,以便消防車能進入火場。

28、起火單位應派人在起火地點附近路口迎候消防車輛,使之迅速準確地達到火場投入滅火戰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篇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4、對新員工進行消防培訓(主要是研發及品質對設備的使用培訓)。

5、因工作需要職員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主要是研發及品質對設備的使用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安全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公司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填寫防火檢查記錄。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若發現本部門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公司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應急救援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手續。

4、發現設備故障時,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部門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發

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温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物業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温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安全管理部門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報告消防安全負責人並予以消除。

2、消防安全負責人在防火安全檢查中,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發送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向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部門應按規定向安全管理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安全管理部門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作業,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5、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安全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無廠家、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並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員工發現在生產中發生火災事故,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並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的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並詳細説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並對幹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職工沒有受到安全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並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定追究責任並進行處罰

11、事故查清後,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後,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十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

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説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