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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

欄目: 生活經驗 / 發佈於: / 人氣:9.74K

第一章 總則

財政部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補貼管理,根據《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44號)和《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17]298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補貼”(以下簡稱“拆解補貼”)是對指定家電拆解處理企業(以下簡稱“拆解企業”)在政策規定時間按要求拆解處理完成以舊換新舊家電給予的財政補貼資金。

第二章 補貼標準、期限

第三條 拆解補貼根據拆解企業實際拆解處理完成的以舊換新舊家電數量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電視機15元/台、電冰箱20元/台、洗衣機5元/台、電腦15元/台,空調不予補貼。

第四條 拆解企業對2017年6月1日以來消費者交售的以舊換新舊家電完成拆解處理的,予以拆解補貼。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兑付

第五條 拆解企業按月對完成拆解處理的以舊換新家電產品品種、數量進行統計,填寫《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經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接到申報7個工作日內,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確認,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拆解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帳户。

第六條 拆解企業申報拆解補貼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二)家電以舊換新憑證;(三)家電回收企業開具的舊家電銷售發票(附購貨清單);(四)拆解企業墊付運費憑證(附運費收據);(五)拆解記錄表及拆解產物銷售憑證或處理證明

第四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七條 拆解補貼由中央財政和試點省市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試點省市財政負擔20%。

第八條 拆解補貼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按照中央財政專項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九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儘快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

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並根據預算文件,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過預算,由試點省市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十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核實彙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五章 拆解處理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 拆解企業要對收購的以舊換新舊家電逐一核對,舊家電實物與以舊換新憑證、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等信息應保持一致。對審核不符的,不得申報拆解補貼。

第十二條 拆解企業要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完成廢舊家電拆解處理工作,不得倒買倒賣以舊換新的廢舊家電。

第十三條 拆解企業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安裝必要的監控設備,詳細記錄拆解處理過程,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試點省市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拆解企業申報補貼表的初審工作,對廢舊家電是否拆解完畢、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拆解產物流向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試點省市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補貼資金使用的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試點省市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環保部門加強對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十七條 對發現的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根據《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除追繳補貼資金外,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財政部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 [篇2]

為規範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管理,根據《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44號)以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17]298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管理,根據《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44號)、《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17]298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是指對家電回收企業從消費者手中收購廢棄舊家電然後集中運至拆解處理企業的`過程中發生運輸費用的定額補貼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家電以舊換新各試點省市。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給予回收企業定額補貼,具體標準詳見附表。

第五條 回收舊家電運輸距離是指回收企業實際所在地與拆解處理企業實際所在地間的公允距離,具體標準由試點省市相關主管部門核定並公佈。

第三章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兑付

第六條 回收企業將收購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處理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要註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八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

(1)以舊換新憑證;

(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

(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逐月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彙總整理,經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户。

第四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十條 補貼資金按照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十一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試點省市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試

點省市財政負擔20%。

第十二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儘快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並根據預算文件,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預算,由試點省市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十三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核實彙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試點省市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使用的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回收企業、拆解處理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保證財政資金安全。

第十六條 對發現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要根據《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除追繳補貼資金外,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資格等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