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 則
1.為加強科研管理工作不斷向科學化、規範化的方向發展,為促進和保障氣象科研工作的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根據國家科委頒佈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科技成果鑑定規程》及國家氣象局科教司《關於進一步加強氣象科研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2.科技成果鑑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相應的結論。
3.氣科院科教處歸口管理和協助鑑定機構完成院科學技術成果鑑定有關工作。
二 鑑定範圍
4.列入國家和盛部級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
5.下列成果可以不組織鑑定
(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2)軟科學研究成果;
(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
(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
(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
三 鑑定組織
6.鑑定由局科教司負責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簡稱主持鑑定單位)主持鑑定。
7.科教處負責對申請鑑定材料的審查,協助組織鑑定單位做好鑑定工作,上報符合《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要求的科技成果。科教司只受理科教處審查合格推薦上報的鑑定申請。
8.根據科技成果的特點可選擇以下鑑定形式:
(1)檢測鑑定:由專業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成果進行評價。
(2)會議鑑定:由同行專家採用會議形式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並經過討論答辯才能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採用會議鑑定形式。
(3)函審鑑定: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採用函審鑑定形式。
9.聘請的同行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高級技術職務;
(2)對被鑑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四 鑑定程序
10.凡符合申請條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寫《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表》,經研究中心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科教上。
11.能獨立應用的重大階段性成果,經下達任務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單獨申請鑑定。
12.申請鑑定應提交的文件和技術資料有:
(1)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書;
(2)技術研究報告(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徵、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步先進水平的比較、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意義、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
(3)測試分析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
(4)設計與工藝圖表;
(5)質量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等);
(6)查新報告;
(7)用户使用情況報告;
(8)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報告及證明材料;
(9)財務報告;
(10)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具備的其它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3.科技處接到研究中心鑑定申請後,及時、認真地進行初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技術性審查。
(1)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①是否屬於鑑定範圍內需要鑑定的科技成果;
②《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表》和起草的《鑑定證書》是否正確無誤;
③提交的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並符合要求;
④成果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合理。
(2)技術性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①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②報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內容是否正確、詳實;
③初步判別技術的創造性、先進生、實用性。
14.審查合格後,科教處向院辦提交一份完整的材料用於存檔,辦公室開具存檔證明。
15.科教處向科教司提出申請,材料包括:
(1)由科教處寫出申請鑑定報告;
(2)鑑定申請者提交的鑑定材料;
(3)院辦出具的存檔證明。
16.科教處上報鑑定申請後,等待科教司審查,並作批覆後執行。審查不合格者需重新修改,上報。審查合格後,由科教司聘請評審專家,組織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