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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鑑定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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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執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9號令發佈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以下簡稱《鑑定辦法》),正確理解《鑑定辦法》的有關內容,規範科技成果鑑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訂本規程。

科技成果鑑定規程

一、科技成果鑑定的一般原則

(一)科技成果鑑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

(二)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三)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四)科技成果鑑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評價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學成果通過市場競爭、社會實踐和生產實踐,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方法得到評價和認可。

(五)科技成果鑑定嚴格實行歸口管理,杜絕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帶來的不良後果,以保證《鑑定辦法》的有效貫徹。

國家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具體由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負責執行。盛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歸口管理、監督本地區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具體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行。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具體由各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行。

二、鑑定範圍

(一)根據《鑑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科技成果鑑定的範圍是指列入國家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

1?本條所稱的國家和盛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

(1)國家科技計劃包括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如國家科技攻關計劃中只對專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鑑定,八六三計劃只對重大技術項目和課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鑑定);

(2)盛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計劃的範圍,可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情況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商定,報國家科委備案。對於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的科技計劃,就科技成果鑑定來説,經盛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同意可視為省級科技計劃的一部分;

(3)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國務院各部門科技司(局)管理和認定的科技計劃。

2?本條所稱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礦產新品種等。

3?少數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科技成果鑑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成熟並有明顯的創造性;

(2)性能指標在國內同領域中處於領先水平;

(3)經實踐證明能應用;

(4)對本行業或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凡科技計劃外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鑑定的.,須經盛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批准,否則不能組織鑑定。

4?科技計劃內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評價方法,由國家科委另行制定。

5?執行科技計劃所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進行評價和認可,盛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鑑定。

(二)根據《鑑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鑑定。

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學中純理論性研究的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學術論文。其評價方法,應根據國際慣例,通過國內外同領域的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公開發表,引起國內外同行專家的關注、評論和引用來獲得認可,並由所在單位學術機構出具綜合評價意見。 對於可以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究和開發的理論成果,它的作用不僅表現為論文的學術價值,還表現在被該理論指導的應用技術成果上,這種應用性理論成果可以視同應用技術成果,並依照《鑑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鑑定。

2?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研究報告。

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以該項目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的日期為限,申請日後不組織鑑定,局部技術已申請專利但整體未申請專利且符合《鑑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用技術成果可以申請鑑定。

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由研究開發方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將研究開發的結果轉讓給其他企業,並投入工業生產的應用技術成果,應該由生產實施單位作出評價。

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除《鑑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外,應通過市場機制得到社會認可。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是指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或主管行業部門規章明確規定,必須按照法律、規章的規定由專門的機構進行審定的科技成果,如《藥品管理法》和《衞生部新藥審批辦法》規定,新藥必須由“衞生部藥品審評委員會”審查,經批准後方可應用;農業新品種必須經農業部確認的專門審查機構審查批准後才能正式推廣應用。這些都是評價和審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無需再組織鑑定。 凡不組織鑑定的科技成果,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都不得受理鑑定的申請。通過其它方法評價的科技成果,任何單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鑑定證書》、(以下簡稱《鑑定證書》)格式。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資源有破壞作用,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廢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科技成果),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受理鑑定的申請。已經受理正在進行鑑定的,應立即停止鑑定;已經通過鑑定的,應當撤銷。

三、鑑定組織 (一)根據《鑑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家科委和盛自治區、直轄市科委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是科技成果鑑定的具體組織單位。

1?根據鑑定工作的需要,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可以視具體情況授權省政府有關業務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科委組織鑑定。

2?國務院有關部門,有特殊情況的,經商國家科委同意後,可授權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或派出機構)組織鑑定。

3?組織鑑定單位同意組織鑑定後,可以直接主持該項科技成果的鑑定,也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具體情況和工作的需要,委託有關單位對該項科技成果主持鑑定。受委託主持鑑定的單位為主持鑑定單位。主持鑑定單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教委可委託清華大學主持由該校某系完成項目的鑑定;農業部可委託中國農業科學院主持其所屬研究所完成項目的鑑定;冶金部可委託武漢鋼鐵公司主持其下屬企業完成項目的鑑定等)或其他有關單位;但不得委託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鑑定。主持鑑定單位要對組織鑑定單位負責。 (二)根據《鑑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鑑定分為檢測鑑定、會議鑑定和函審鑑定三種形式,三種鑑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檢測鑑定:凡通過國家、盛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