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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交通補貼辦法

欄目: 生活經驗 / 釋出於: / 人氣:3.02W

一、為規範管理職工交通補貼發放行為,有效控制廠交通費開支情況,現結合實際狀況,特制定本辦法。

公務交通補貼辦法

二、發放範圍:廠在冊在崗職工,退養返聘人員;

三、發放標準:部 長 級:200元/人.月

副部長級:180元/人.月

主 管 級:150元/人.月

一般員工(包括原享受副主管待遇的人員):100元/人.月

四、相關規定:

(一)凡在考勤月內休各種假(病、事、探親、年休、婚喪、產假、育兒假等)未上班者,均按缺勤天數扣發交通補貼。

(二)廠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按職工實際出勤天數統計造表,並附西安市內公共交通類發票,於每月1日至5日報人力資源部稽核,由財務部統一發放。

(三)職工報銷交通補貼應以部門為單位,所在部門收集各自職工交通票據,按規定形式一併貼上裝訂簽字,統一報銷;無公共交通類發票的,其補貼不予報銷。

(四)對已享受車補的廠領導班子成員,不同時發放職工交通補貼;對廠主管級人員從工資總額中列支的交通補貼予以取消,對其市內公務按公共交通票據實行實報實銷。

(五)職工報銷公務交通補貼經人力資源部稽核後,報廠財務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支付,不再列入工資總額。

(六)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發放範圍。

五、本辦法由廠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從 年 月 日起正式執行。

公務交通補貼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車輛補助及市內公務交通費管理,根據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建材投資公司《車輛補助及市內公務交通費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

第三條 根據建材投資公司相關標準和要求調整情況,公司及時對本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二章 車輛補助

第四條 車輛補助是對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自行駕車公務出行所發生交通費用的補助。

第五條 車輛補助實行總額標準控制,按照集團公司車改明確的企業車補類別C類,報銷標準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分別2500元/月、2000元/月、1500元/月。

第六條 特殊情況企業總經理不能自行駕車的,經集團公司批准可由企業配備司機,但車補標準相應扣減1000元/月。無私人車輛的各級管理人員不予以報銷車輛補助。

第三章 市內公務交通費

第七條 市內公務交通費是指公司一般管理人員在企業所在地市區內公務出行所發生的交通費用。

第八條 市內公務交通費實行部門定額制,公司以工作實際需要為依據,本著勤儉經營的原則,制定本部門公務交通費定額標準(詳見附件1)。

第九條 市內公務交通費報銷憑據為公交車票、計程車票或加油發票。

第四章 審批報銷管理

第十條 車輛補助報銷按各級財務管理制度履行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 市內公務交通費報銷應根據公務出行記錄。公司綜合部須建立《市內公務出行登記表》(詳見附件2),按規定詳細登記外出人員、時間、事由、路程、費用等資訊。根據出行記錄,按財務審

批流程,在定額範圍內報銷。

第五章 企業自查

第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綜合部每月對本企業車輛補助和市內公務交通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立即改正,自查範圍包括:

(一)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車輛補助報銷金額、範圍是否符合集團公司規定的車補標準;

(三)市內公務交通費報銷是否依據出行記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接受集團公司財務資產部、審計部對本企業車輛補助和市內公務交通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企業無車補審批制度或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公務出行記錄不全或偽造記錄的`;

(三)虛報冒領車補費的;

(四)擅自擴大車補標準的;

(五)不按規定報銷車補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給予警告、記過、保留職務察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建材投資公司、集團公司審批後,向集團財務資產部和審計部報備後執行。

第十六條 享受車補人員和報銷公務交通費人員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駕車安全,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事故和違章的費用,全部由車主自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