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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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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今天本站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司考民法最新考点——担保物权,希望能给予大家帮助!

2016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一、担保物权特性

(一)从属性

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二)物上代位性

(三)不可分性

  二、禁止流质

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担保责任的承担

物权法175: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混合担保

物权法176: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94第二款: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物权法218: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约定优先。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

2.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对某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权、质权,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

3.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4.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提供担保者追偿

  五、共同抵押

(一)类型: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

(二)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

1.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

2.但是二者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

3.连带共同保证与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三)共同抵押权的追偿权行使

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偿;连带共同抵押追偿顺序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