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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垄断协议

栏目: 司法考试 / 发布于: / 人气:1.97W

下面yjbys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垄断协议,仅供大家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2、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4、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如果是利国利民的',则允许。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属于1-5项情形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不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