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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监督委员会制度职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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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监督委员会职责

社区监督委员会制度职责权利

一、 对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进行监督,包括:对社区集体资金流向、费用开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社区集体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社区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及招投标活动;对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审查等。

三、 对社区事务公开和党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及程序是否规范等。

四、 对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社区决策是否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及时指出和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五、 对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主持对社区“两委”成员及其他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的民主评议。

六、 协助乡镇纪委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完成乡镇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处理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社区监督委员会权利

一、知情权。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可列席社区党组织会议,委员会成员列席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及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有权向社区干部和社区居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社区事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社区事项和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项开展询问质询,有权要求社区“两委”及成员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社区拟公开事项先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可要求补充或改正;对社区日常收支及有关财务凭证进行审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入账;对社区资产、资源处置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实行全过程监督。社区监督委员会可派员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检查,并向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四、建议权。社区监督委员会有权对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损害社区集体利益或社区居民利益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乡镇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社区监督委员会责任

一、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监督活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和反映问题,认真完成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决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二、积极支持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引导社区居民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廉洁高效的`履行职责,协助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模范遵守社区区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三、密切联系社区居民群众。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社区居民对社区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围绕社区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活动,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社区监督委员会应按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专项工作报告;每半年至少向乡镇纪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社区监督委员会制度职责权利 [篇2]

一、社区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4个半天,由主任负责召集,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居务监督委员会与社区“两委”商定。根据工作需要,社区监委主任也可随时召集居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由街道统一制作居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公章仅限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使用,由非主任委员“双人双锁”保管。

三、居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社区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四、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记录簿,据实简要记录学习、监督、反映社情民意及帮助社区“两委”工作等情况。

五、实行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工作情况简要记录在《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表》(见附表一)中,一式两份,一份报街道纪委,一份社区留存。

六、居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社区“两委”工作,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接受群众信访举报等,协助社区“两委”化解矛盾。

七、居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要向街道纪委、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不满意”率达到与会代表人数50%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成员资格。

八、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经街道纪委核实后,原未当选的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可以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

九、居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社区“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社区“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居级党组织的领导、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得滥用职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

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社区党组织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