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行为,理顺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之间相互关系,切实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职能,对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级党组织和乡镇政府、纪委(行政监察室)的领导。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特殊情况可设副主任1名)。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群众信任、熟悉村情;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强;
(三)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于公益事业;
(五)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总)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或村内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民主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但兼有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同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应在党组织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重,影响恶劣的;
(二)在党政纪处分期间或受撤职以上党政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或涉嫌违反党纪正 2
在接受调查以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四)依照法律规定处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间的;
(五)违反计生条例未受处理或处理后未满五年的;
(六)长期拖欠、占用村级集体资产的;
(七)一年中连续在本县外时间超过6个月且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八)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并立即公布,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有关程序在一个月内补选新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村
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二)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凡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执行;
(三)对村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臵及购臵进行监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包括村办企业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等;
(四)对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五)配合支持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疏导工作;
(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误工误工补贴进行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制度,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
责。乡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列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直接了解掌握村务事项的.决策决定和管理执行情况。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和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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