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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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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棠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宜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宜州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辖区内的征收土地职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第五条 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收。

宜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住屋和城乡建设局是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用地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审核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及解释,组织召开被征地拆迁群众听证会,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业主,负责筹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管理开发已征收的土地,提供项目立项、规划、勘测定界等报批材料,制订实施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案,办理被征地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拆迁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续,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征收被征地村、组(队)人均耕地及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情况调查,负责草拟和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公告,签定《征地拆迁协议》,核发补偿费,测算征地、拆迁成本费用,收集批后实施资料,建立征地拆迁档案。

市住屋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拆迁农民预留安置用地、拆迁回建用地、安置房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用地报批需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审核意见材料,解决好人均不足0.3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经管、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法院、法制办、司法、房管、房改、调处、庆远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宜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社区)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农业人口及耕地数据由村委会或社区如实填写,逐级报庆远镇人民政府汇总,并经市国土资源、统计、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建立基准年农业人口与耕地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与耕地增减情况进行登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作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安置的具体人员,由被征

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提供,经所在社区(村委会)、庆远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备案,并从数据库中相应核减,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复计算。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体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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