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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一般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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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對公司進行稅務稽查,一般怎麼處理這種情況呢?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稅務稽查處理應對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稅務稽查一般怎麼處理

  稅務稽查處理應對技巧

稅務稽查在多數情況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迴檢查,是一種常規檢查,並沒有明確針對性。由群眾舉報或者說發現問題而進行的有針對性的稽查只是極少數。所以,即使稅務稽查說要來檢查,也不必有什麼特殊的準備或舉動。“稅務稽查來了以後,讓他看什麼,不讓他看什麼?”可能有好多人對此大惑不解。作為一種常規檢查,在法律上沒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稅務稽查人員來了以後,應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要求配合稅務檢查工作,比方說,提供所需的會計賬簿、資料,回答稽查人員所提問題,帶領稽查人員到生產經營現場,態度應該是不卑不亢、從容不迫、實事求是,給人一種嚴肅認真主動熱情的印象。

1.稅務稽查人員突然到來的迎接方式

如果稅務稽查人員突然來檢查的話,應該讓他們說明檢查的理由。在用現金交易的情況下,對於突然來檢查一般來說不能阻止,因為稅務人員就是利用突然檢查的方式來查明現金交易的實況。但按現行的稅法來說,也不是無條件服從的。在常規檢查的情況下,若沒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檢查就不可能進行;如果稅務稽查人員講不出突然檢查的理由,公司也可以拒絕檢查。

稅務人員突然來檢查,多半是已經掌握了偷逃稅證據。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無預告就來公司檢查,會給公司一個非常無禮的印象,如果什麼也檢查不出來,作為稅務機關來說,其形象就受到損害。

稅務機關的無預告檢查,在進入檢查之前就已經決定了要檢查的重點。

突然檢查的途徑:首先是內偵檢查,即在實際檢查之前,對於那個企業採用什麼樣的交易方法、銷售收入為多少等就像刑事偵察一樣或者扮做顧客進入裡面調查。在這個階段,主要目的是判斷實際檢查有無必要。其次是正面調查,某一天,稅務人員突然來某商店檢查:“請讓我們進去檢查”。對於實際商業交易的現金管理狀況、銷售管理狀況、每天日記賬狀況等都認真地詢問,其原則是不影響業務活動,所以一般都在開業之前或停業之後來檢查。

2.事前預告檢查

由稅務機關事前預告稽查日期的稅務檢查,最好是如約接受,如果在時間安排上有問題,要向稅務機關的有關負責人說明其原因,變更其檢查日期。

稅務機關的檢查預告大體上是在一週以前。

“要在某某日對你們公司進行稅務稽查,不知在時間上您有沒有問題?”稅務檢查人員來電話進行聯絡。

若企業有稅務代理,一般是通過稅務代理進行聯絡。這不僅僅是聯絡,也帶有詢問預報之意。如果確因臨時有事未必都要按預定的時間接待檢查,變更一二次時間也不足為怪,但若頻繁變更時間會讓稅務機關產生是否有意迴避檢查的嫌疑。稅務檢查的時間大約是兩天到一週。但是,在稅務檢查期間,沒有必要為配合檢查而停止工作。停止業務工作,就減少繳稅能力,這是本末倒置。只是業務不必像平時那樣緊張進行。

在稽查開始時,最好請檢查人員說明大體的預定檢查時間。對於稅務檢查人員來說,在事前預定檢查中,最重要的是開始檢查的概況詢問,其中,若能在檢查之初,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溝通,更是高人一籌。概況詢問,是指在稅務機關稽查時,開始要詢問有關概況,即企業主要從事什麼工作,有哪些交易物件,現在的景氣狀況如何,就業人數等。老資格的稽查,並不是拘於形式的詢問,而是在嘮家常的過程中,對這些概況就自然地詢問了。

“在閒嘮之中可能發現逃稅的徵兆。”同時在談話的過程中,創造與檢查物件之間的相互依賴、相互尊敬關係,使檢查容易進行,這就是說檢查之前的溝通具有雙重意義。這對於接受檢查的`一方也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在檢查之初與檢查者建立相互信賴的關係,使其檢查不至於白費時間;另一方面不讓對方產生懷疑,給今後的檢查提供方便。

3.儘量以溫和的態度接待稅務稽查人員

雖說有時稅務檢查沒有法律依據,但還是儘量避免斷然拒絕稅務稽查人員的要求為好。 在有關稅務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寫到,沒有法律依據的稽查應該全部拒絕。但對稅務機關採取不合作的態度,這未必稱為上策。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也是一般的人。許多人對自己進行稅務檢查也知道會給納稅人增加許多麻煩,自己也是一邊幹著工作一邊解釋說:“這是作為公務員應盡的義務而已。” 但是,稅務稽查人員也掌握若干合法的、讓納稅人很難對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納稅人不配合稅務人員的正面調查,就要作反面調查。 所謂反面調查,是指為了確認被稽查企業交易狀況是否如實申報,稽查人員給那個被稽查企業的交易物件打電話,或者親自去訪問,多數情況是祕密進行調查。這種調查如果規模較大,對被稽查企業的信譽會有相當的損害,為此引起企業的反感或上訴。

我們常常提到的反面調查,即是對交易物件的調查。由稅務稽查人員提出:“對於與某某企業的交易,有些情況想向貴處詢問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對交易物件進行了反面的調查,於是那個交易物件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稅務檢查,為此也就懷疑某某公司可能有偷逃稅行為,某某公司的聲譽就受到了某種程度的損害。 這種調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認的,但若規模搞得很大,就會降低被稽查企業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導致企業破產。所以,如果要想使稅務稽查人員停止反面調查,納稅人員就應該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協助稅務人員的正面調查。

4.想說的事情就要清楚地說出來

稅務稽查人員對公司財稅的稽查只是工作職責,雖然你受到稅務檢查,並不說明你就有偷逃稅行為。在儘可能的範圍內(不影響業務的範圍內)給予協作,把想說的事情清楚地說出來,不能接受的事情應該和檢查人員商談,一直到其接受為止。例如,在稅務稽查中,對於“逃稅”、“漏稅”的認識,企業的想法和稅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費等沒有明確的標準,讓客人打高爾夫球,作為企業來說是經營的一環,而從稅務機關來看那隻不過是個人的郊遊而已,在這種情況下,稽查的想法和企業的做法是不一樣的。

稅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通常能保證心平氣和地進行檢查。同樣,被檢查者非常明確地表示自己的態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5.對待素質低的稅務稽查人員

在稅務機關有個原則就是一定要對納稅人親切溫和,多數稅務人員都遵守這個原則,只是極個別人採取蠻橫無理的態度而已。這樣稽查人員對於自己的上司也許在吹噓“自己是很親切的服務員”。所以,你只要給稅務機關領導人打電話說:“貴處的稅務檢查人員在這裡怒吼呢,你們希望檢查人員以這樣的態度檢查嗎?”當然,在打電話時,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檢查人員的名字告訴他。如果由於自己的工作,讓公眾向稅務機關提出抗議的話,稽查員的聲譽肯定會受到相當大的損傷。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人事評價,不僅看其功績大小,還要看其工作態度、溝通能力。對於公務員來說,由市民提出不滿,這就是一個重大的減點。而且像稅務局這樣的國家機關,從納稅人那裡打來電話提出抗議,稅務機關肯定會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6.稅務代理不在場,檢查有沒有問題

對於會計知識有限又沒有稅務代理的企業不少。但是,就稅務檢查來說,有稅務代理在場的情況下,會更為安全一些。稅務代理的知道和能力,對於稅務檢查都有一定的影響力。稅務檢查人員由國家賦予權利,而稅務代理沒有這種權利,甚至會計團體也沒有加入,在接受檢查時,主要靠他們的知識和能力來應對檢查。

7.強行稅務稽查的人來了怎樣應付

稅務稽查局有專門強制稽查的部門,如果他們來了,都帶有裁判命令書,而且無須納稅人同意。但是稽查局強制檢查部門並非隨意進入任何一個單位,一般都是逃稅額相當高,並且有嚴重逃稅行為才對其強行檢查。普通納稅人基本上都沒有受到強行稽查的情況。如果稽查局的人強行來檢查,可能已經發現了有關逃稅的線索。在這種情況下,你應知道稅務代理已經沒有什麼作用了。因為在稽查局的人進入的情況下,將來以刑事事件起訴的可能性很大,稅務代理對刑事事件是外行的,而且這種情況對稅務代理也是危險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辯護律師。

8.要善於運用權利保護納稅者的利益

法律上並沒有賦予稅務檢查人員搜查的權利,如果檢查人員要求你開啟私人物品接受檢查,你可以拒絕,因為稅法給稽查的權利是有限的。從某個判例來看,納稅者根據稅法所規定的原則,對於稅務檢查的詢問雖然有回答的義務,但是,行使稅務檢查權假如使納稅者的交易活動停止,使其失去了交易物件或銀行對其信任,使其私生活平靜受到嚴重損害,即可認為稅務檢查超越了檢查的許可權。

稅務機關不能無視納稅者的要求隨意強行檢查。所以,納稅者對稅務機關應該明確表達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說的話,就不要把它藏在心裡而應明確地表白出來。

納稅者應該通過複議申請、向法院起訴等方式,來保護個人的權利。如果認為對稅務機關提出什麼意見,就是損害了稅務機關聲譽,是落後於時代的想法,而且持有這種想法的納稅者多了更成問題。對於稅務檢查人員態度惡劣、粗魯、欺人太甚都應該提出抗議,根據公務員法向有關部門提出抗議是完全可以的。納稅者自己的權利應由納稅者自己來保護。

9.儘量避免核定納稅

稅務檢查經常遇到的問題是核定納稅。這種納稅方法,往往是在賬簿上雖有記錄,可是收、支不明確,不能正確地反映經營業績,或者連賬簿都沒有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根據核定來實施納稅的方法。雖然說核定,也不是毫無根據的判斷,而是以統計數值為基礎、分行業編制效率表,然後利用這個效率表加以核定。

因為申報納稅既費時間又麻煩,所以有的私營企業就什麼賬都不記,到了申報期去稅務部門申請核定納稅,這樣,稅務機關不是很安心嗎?明確地說,核定納稅對於納稅者來說往往造成損失,雖然是有稅率表,但是納稅率很難和特定的納稅人的狀況相吻合,可能連不該交納的稅金也被收繳上了。這種推算納稅,也適用於在稅務稽查時納稅者不予協作的情況下。

核定納稅的方法很多,有資產負債增減法,同業比較法、差距法、標準法,從原材料的使用量推演算法以及所得率法等。主要依據下述資料進行推算或者核定:

(1)推算財產或者債務的增減情況。

(2)收入或支出情況。

(3)就業人員以及其他事業的處理。

以上方法,是為了確保稅收收入和課稅公平而設計的。在納稅者的賬簿不完備或得不到納稅者協作的情況下,作為一種間接的課稅方法而被採用。但課稅歸根到底是以直接的事實為依據的,在不能掌握這種直接事實的情況下才能以效率為依據表達這種間接事實。

所謂賬簿不存在,是指如下的情況:

(1)沒有交易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的票據。

(2)沒有可以瞭解營業全貌的報告。

(3)沒有可以確定銷售金額的資料。例如銷售日記賬、出納簿等商業賬簿。

(4)沒有記錄每日收支的賬簿,其他能直接說明實際收支的證明材料也沒有。

記錄不正確,是指雖然有賬簿,但是沒有正確表示,這主要是指:

(1)稅務機關認為賬簿不完備,沒有反映實際的經營狀態,對於稽查的詢問又沒有什麼具體的說明。

(2)稅務機關認為可以正確地把握進貨、銷售等營業內容的各種賬簿不完備。

(3)銷售、進貨以及經費等賬簿雖然都具備,但沒有能確認這些賬簿真實性的憑證;進貨賬和主要的進貨地賬簿相對照,發現進貨賬有錯漏現象,銷售收入的保管和記錄方法不準確。

在採用核定課稅方法的情況下,對於賬簿是否完備,不能要求得過於嚴格。假如銷售進貨賬確實有一兩處在記錄上有差錯,沒有真實地表示,也只不過應以賬簿為基礎進行稅務調查而已,即使沒有進行申報,如果賬簿等存在的話,那麼應該對會計人員進行正確的指導,至少不能憑著稅務稽查一方的判斷實行核定課稅。常常有的納稅人被稅務部門叫去,要求他修正申報稅額,並讓他即刻簽字蓋章,這時稅務申報人員要絕對謹慎。

作為核定課稅的前提條件是核定的合理性和適用性。但無論效率表是多麼精密,也只不過是平均數而已,從合理性和適用性觀點來看還是有問題的。

在效率表編制過程中,其所用的基礎資料在合理性和適用性方面都存在問題。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它與真實情況不同,而且其平均值與各個納稅者的具體數值必然會產生差距,效率表的計算依據,大體是以稅務機關從管區內所調查的結果以及其他資料為依據,計算出各個行業企業的銷售利潤率、資金利潤率等指數為標準比率編制而成的。在沒有特別的限制條件下,可以大致地說是合理的。

那麼,為了合理地核定納稅額,應該怎麼做才好呢?在推算所得的確定方法是合理的,並且在基礎數字正確的條件下,即使推算的所得額與納稅者真實的所得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在納稅者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之前,應該把他作為正確的納稅者的所得額。在沒有明確的收入和支出,又沒有經營賬簿,不能推算其實際數額的情況下,對於營業者的總銷售額運用的標準收入率推算出收入額是合理的適當的,如果對其推算結果持有疑義,就必須提出來反證。也就是說,由納稅者提出反證,稅務機關對推算結果進行修正。

在強烈地主張納稅者權利的今天,今後對推算納稅裁判爭議可能會越來越多地集中在推算納稅的方法之中。

  稅務稽查的流程

稽查工作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

選案

國稅機關根據公民舉報,部門轉辦,互有交辦,情報交換或通過微機網路分析篩選有嫌疑的,徵管分局移交的嫌疑物件進行計算機或人工排列後列出稽查重點戶。

國稅舉報中心設在稽查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對涉稅案件的舉報,並填寫《舉報案件摘要表》,有權根據《舉報案件摘要表》直接填寫《稽查人員下戶檢查批准書》,經審批後實施稽查。

檢查

稅務稽查的檢查工作,是根據選案所確定的稽查物件,組織稽查人員寮施檢查,採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證人、證言,原始書證材料,整理製作《稅務稽查報告》直接將案件移送審理的活動過程。

審理

稅務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檢查完畢基礎上,由專門組織或人員核准事實、審查鑑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製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執行

執行人員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物件,並監督其執行。被查對角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執行人員可填制《稅收保全措施審批表》,報經縣以上局局長批准後,依法對被查物件採取稅收強制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稅務稽查範圍

稅務稽查的範圍:包括稅務法律、法規、制度等的貫徹執行情況,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及稅務活動的合法性,偷、逃、抗、騙、漏稅及滯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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