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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監督委員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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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黨組織和社群居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及執行社群居民會議、社群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和決議情況進行監督。

社群監督委員會制度

二、 對社群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管理進行監督,包括:對社群集體資金流向、費用開支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制定社群集體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社群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土地房屋、山林、礦產等資產、資源處置的公開競價及招投標活動;對土地發包方案、承包合同及其他集體經濟合同進行審查等。

三、 對社群事務公開和黨務公開等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及程式是否規範等。

四、 對社群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情況進行監督,監督社群決策是否按照程式規定進行,及時指出和糾正違反決策程式的行為。

五、 對社群“兩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主持對社群“兩委”成員及其他由社群居民會議或社群集體承擔誤工補貼人員的民主評議。

六、 協助鄉鎮紀委調查處理信訪事項,完成鄉鎮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處理社群居民會議和社群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社群監督委員會權利

一、知情權。社群監督委員會主任可列席社群黨組織會議,委員會成員列席社群居民委員會會議及社群“兩委”聯席會議,有權向社群幹部和社群居民瞭解有關情況,查閱、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瞭解掌握社群事務決策和管理執行情況。

二、質詢權。對社群事項和黨組織成員、社群居民委員會成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事項開展詢問質詢,有權要求社群“兩委”及成員對監督事項作出解釋。

三、稽核權。對社群擬公開事項先行稽核,不符合規定的可要求補充或改正;對社群日常收支及有關財務憑證進行稽核,簽署是否符合規定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入賬;對社群資產、資源處置及工程建設專案進行稽核,實行全過程監督。社群監督委員會可派員參加社群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社群居民會議或社群居民代表會議授權,可對社群居民委員會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檢查,並向社群居民會議和社群居民代表會議報告情況。

四、建議權。社群監督委員會有權對社群黨組織、社群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發現社群黨組織、社群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按法定程式和民主議事規則,擅自作出決定,損害社群集體利益或社群居民利益的,應及時提出並要求改正,也可直接向鄉鎮紀委報告並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社群監督委員會責任

一、正確履行監督職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開展監督活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處理和反映問題,認真完成社群黨組織和社群居民決議、社群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監督的事項。

二、積極支援社群黨組織和社群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引導社群居民支援社群黨組織、社群居民委員會廉潔高效的履行職責,協助社群黨組織和社群居民委員會壯大集體經濟、發展公益事業、維護社會穩定、調處矛盾糾紛;模範遵守社群區規民約,發揮表率示範作用。

三、密切聯絡社群居民群眾。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等方式廣泛聽取社群居民意見,及時向社群黨組織和社群居民委員會反映社群居民對社群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圍繞社群居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監督活動,保障社群居民對社群事務的質疑、建議、反映和舉報等監督權利,切實維護社群居民的合法權益。

四、及時報告工作情況。社群監督委員會應按社群居民會議或社群居民代表會議要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專項工作報告;每半年至少向鄉鎮紀委報告一次工作,重大問題隨時報告。

社群監督委員會制度 [篇2]

1、會議通報制度。村民監督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由村民監督委員會主任召集,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重大情況需要討論時,應及時召開村民監督委員會全體會議。

2、質詢制度。在村民監督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村“兩委會”負責人應對近期村務工作開展情況和下一階段工作重點進行介紹,並接受監督委員會成員的質詢:對“兩委會”、村幹部在管理村務過程中過失行為,村民監督委員會有權提出質詢。

3、述職測評制度。每年至少對村幹部進行一次滿意度測評。

4、責任追究制度。在監督過程中,對在村級重大事務決策和管理中違反程式、獨斷專行,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村務公開不及時、不全面、弄虛作假、侵犯村民民主權利的村幹部,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權提出批評並要求限期整改,不改正的,可提請依法按程式予以罷免;對村級財務情況,村民監督委員會有權進行審查;對村民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解決情況,村民監督委員會有權進行督促和監督;對其他村民監督委員會認為應當監督的事項,村“兩委會”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方便。

5、村民監督委員會報告制度。村民監督委員會除接受鄉鎮指導管理外,還應接受村民代表的監督。村民監督委員會每年應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同時進行年度信任度測評,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信任票達不到會議人數一半的,應主動辭職或者責令辭職。